管理者的职权
尽可能给予管理者最大的工作幅度和职权,其实只是把决策权尽量下放到最低层次,以及让决策权尽可能掌握在实际行动者手中的另一种说法罢了。然而就效果而言,如此要求严重偏离了由上而下授权的传统观念。
企业的活动和任务可以说都是从上而下规划,必须先从期望的最终产品着手分析,企业的绩效目标和预期成果为何;从分析中再进一步决定应该完成哪些工作。但是在组织管理者的工作时,我们必须由下而上规划。我们必须从“第一线”活动着手──负责产出实际的商品和服务、把商品和服务销售给顾客,以及制作出蓝图和工程图的工作。
第一线管理者负责基本管理工作──其他所有工作都完全依赖基本管理工作的绩效。由此可见,高层管理工作是基本管理工作衍生出来的产物,目的是协助第一线管理者做好他们的工作。如果从企业的结构和组织上来看,第一线管理者才是所有权责的中心,只有第一线管理者无法亲自完成的工作才会向上交由高层管理者来完成。因此可以说,第一线管理者是组织的基因,所有高层的器官都是由基因预先设定,也从基因发展而成。
显然,第一线管理者能够做和应该做的决定,以及应该担负的权责,仍有其实际限制──他仍然会受到职权所限。例如,改变销售人员的报酬就与生产线领班无关,地区销售经理无权插手其他地区的业务等。他能做的决定也有其限制。显然,他不应该制定会影响到其他管理者的决策,也不应该制定会影响到整个企业及其精神的决策。例如,任何管理者都不能在未经评估的情况下,独自决定下属的生涯和前途,这是基本的审慎态度。
我们不应该期待第一线管理者制定他们无法制定的决策。
例如,必须为短期绩效负责的管理者没有时间考虑长期决策。
生产线人员缺乏知识和能力来拟订养老金计划或医疗计划。这些决策当然会影响他,他应该知道这些计划,了解这些计划,而且尽可能参与这些计划的筹备和形成过程,但是他无法制定这些决策,因此也无法承担这方面的权责,因为职权与责任应该以任务为导向。这个原则适用于各级管理层,上至首席执行官本身的工作。
有一条简单的规则确定管理者有权做出的决策的局限性。
通用电气公司电灯产品部的管理章程套用美国宪法,以如下的语言阐述这种局限性:“任何未以书面形式明确表明为高层管理者所拥有的职权都为下层管理者所拥有。”这是旧的普鲁士的公民权利概念的翻版:“任何未明确表明允许的事都属禁止之列。”换言之,应该详细列明管理人员在他的任务范围内无权做出的决定,因为对所有其他的决定而言,管理者都应该对其负有职权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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