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系统内的精神健康保健
男性精神障碍者被监禁的可能性比同性别的非精神障碍者高4倍,而女性精神障碍者被监禁的可能性比相同性别的非精神障碍者高8倍(Teplin, Abram, & McClelland, 1996)。虽然精神障碍者的一部分犯罪涉及暴力或偷窃,他们的很多犯罪都涉及持有和使用毒品(Osher & Steadman, 2007)。这些人多是累犯,他们在监狱和伴随着失业、无家可归和贫穷的自由之间循环。
其结果是,监狱系统成为了数百万精神障碍者实际上的精神健康系统(Osher & Steadman, 2007)。对被拘留的青少年研究发现,60%的男孩和三分之二的女孩存在可诊断的精神障碍,即使将品行障碍排除在外(Teplin et al., 2002)。超过50%被监禁的成年男性可被诊断为患有某种精神障碍,最常见的是药物滥用或反社会人格障碍(Collins & Schlenger, 1983; Hodgins & Cote, 1990; Neighbors et al., 1987)。一项对女性囚犯的研究发现,64%的人有终身的严重精神障碍史,如抑郁症、焦虑障碍、物质滥用障碍以及人格障碍;46%的人在此前的6个月中有过某种严重的精神障碍症状(Jordan, Schlenger, Fairbank, & Caddell, 1996)。另外,这些女性中近80%的人都曾在生命中的某段时间经受过巨大的创伤,例如性虐待。另一项对于在芝加哥被拘留并等待审判的1272名女性的研究发现,超过80%的人有终身性的精神障碍史,70%的人在此前的6个月内曾出现过精神障碍症状(Teplin et al.,1996)。在这些研究中,对这些女性最普遍的诊断是物质滥用或依赖,但其中很大比例的人也被诊断为患有抑郁症和/或边缘性或反社会人格障碍。
许多法庭判决都要求囚犯得到必要的精神健康服务,正如他们应该得到必要的医疗服务一样。然而,大多数患有精神障碍的囚犯并没有获得这些服务。一项对男性囚犯的研究显示,只有37%患有精神分裂症或重性心境障碍的囚犯在狱中得到过治疗(Teplin, 1990);另一项对女性囚犯的研究显示,只有23.5%的精神分裂症或重性心境障碍者在狱中接受过治疗(Teplin, Abram, & McClelland, 1997)。在拘留机构中,有精神障碍的青少年只有15.4%得到了治疗(Teplin et al., 2002)。被囚禁者的抑郁症尤其会被忽视并且得不到治疗,尽管自杀位列囚犯死亡原因的前列。
囚犯实际得到的治疗往往是最低限度的。对物质滥用的治疗可能仅包括药物信息的提供,或者由匿名戒酒互助会或匿名戒毒互助会在狱中举办会议。对精神分裂症或抑郁症的治疗可能包括狱医的偶尔造访并开具一些常规药物,但他们既没时间也没有专业的技能对个体进行密切的跟踪治疗。
针对患有精神障碍的囚犯特殊需求的综合治疗方案,能够有效减轻他们的精神障碍症状、降低物质滥用水平和累犯率。这些治疗方案大都着眼于男性囚犯,他们的数量远远超过女性囚犯。然而,在过去10年里,女性囚犯人数增长得比男性囚犯更快,数量翻了3倍还多(Montaldo, 2003)。
女性囚犯对于精神治疗服务可能具有与男性不同的需求(Teplin et al., 1997)。与男性囚犯相比,女性囚犯更可能曾经受到过性虐待和身体虐待,这些问题都需要包含在治疗内容当中。另外,女性囚犯比男性囚犯更易患有抑郁症或焦虑症,并且更可能育有子女,而出狱后她们将变为孩子的照料者。
有意思的是,各社区正在建立一些系统,将患有精神障碍的罪犯转移到基于社区的治疗项目中,而不是将其监禁(Redlich et al., 2006)。其希望是为这些人提供综合性的精神健康治疗,并结合职业康复和社会服务,使其能够作为健康的、有用的公民生活于社区之中。对于青少年罪犯,从监狱到社区服务的转移尤其可能成为一个目标(Steinberg, 2009)。
有些州建立了精神健康法庭,由专门与精神健康和社会服务专业人员共事的法官复审患有精神障碍的罪犯的案件,以便将罪犯转入治疗和康复计划。专门审判毒品罪犯的法庭常被称为毒品法庭(drug courts)。通过精神健康法庭或毒品法庭转移到社区治疗的罪犯仍然处于法庭的监督之下。如果不遵循精神健康法庭为他们制定的治疗和康复计划,他们可能被送回监狱。精神健康法庭的这一做法是有争议的,因为它意味着强迫罪犯接受治疗。大多数法庭试图避免再次监禁,代之以较为宽大的处罚,例如要求罪犯再次去见法官,以激励他们配合其治疗计划(Redlich et al., 2006)。精神健康法庭和毒品法庭在减少累犯和促进罪犯康复以融入社区方面的有效性高度依赖于高质量社区服务的存在,而在很多社区这种服务非常缺乏(Boothroyd et al., 2005)。






本书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