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西方学者的犯罪原因理论
(一)生物—生理因素与犯罪
不能否认19世纪末20世纪初流行的犯罪行为的生物学原因决定论观点,对西方犯罪心理学的重要影响。这方面的理论和研究层出不穷,主要的研究有:
1.身体特征与犯罪
持这种观点的人,从人体结构和生理特征是人的行为的生物基础这一原理出发,认为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和种类,都应从其身体形态或生理特征中去寻求原因。这方面的着名代表人物有德国的精神病学家E.克雷奇米尔。他根据体型的特点将人分为三种类型:肥胖型,是外向、温和、善于交际的人,他们较少犯罪;瘦长型,是性急、多疑、善思、敏感的人,易成为偷窃或诈骗犯,也可能成为杀人犯;健壮型,是粗暴、易激动、残酷、自负的人,最易产生犯罪,特别是暴力犯罪。美国医生谢尔顿进一步以胚胎发育特点和气质类型扩充了“体型论”。他根据胚胎发育也将人分为三种类型:内胚叶发达型,属循环性气质的人,较少犯罪;中胚叶发达型,为粘着性气质的人,犯罪较多;外胚叶发达型,为分裂性气质的人,也常有犯罪。
格卢克夫妇认为,违法行为并不全由体型特征决定,体型不同,只能使犯罪者对环境的反应方式有所不同。奥地利心理学家阿德勒曾提出身体器官的某些缺陷会造成人的自卑感,并使人希求以“补偿行为”去追求补偿和优越的理论。他指出这种补偿行为既可导致积极有益的结果,也可能导致消极的或犯罪的行为。这表明没有足够的证据使人信服身体特征能单独构成犯罪行为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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