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性欲型犯罪概述
(一)性欲型犯罪概念
性欲型犯罪,是指由于性欲望引起的犯罪动机所导致的犯罪或以性行为为手段达到其他目的的犯罪,它是一种违背社会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侵害性权利、妨害家庭和社会秩序的犯罪。性欲型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它不仅侵犯了他人的性权利,而且对被害人直接造成身心创伤,并且削弱了人们的安全感,严重侵蚀人们、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污染社会生活环境,破坏社会的人际关系、道德观念和文化传统。
值得一提的是,在国外,关于性欲型犯罪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性犯罪是指一切受法律、道德、风尚与习俗等社会规范所禁止、谴责和惩罚的性行为;狭义的性犯罪则是指刑法所禁止并且予以惩罚的性行为。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应以狭义的概念为讨论范围。
人是有理性的万物之灵长,具有生物属性和社会属性,其中社会属性是人的本质属性。对性的生理需要是人重要的生物属性,这种需要让人产生相应的心理需要,即性欲望。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人能够通过自己的社会属性来控制自己的性生理需要,用理性、社会性道德与性法规来调整、升华自己的性欲望,有的人则不然,于是便导致此类犯罪的发生。
(二)性欲型犯罪的类型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将性欲型犯罪概括为以下几大类型:
1.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的犯罪行为。
2.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犯罪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犯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制猥亵妇女或侮辱妇女的行为。
3.强迫卖淫罪
强迫卖淫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虐待、诱骗等手段,强制妇女出卖肉体,与男子发生性关系的犯罪行为。
4.拐卖妇女罪
拐卖妇女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用诱骗、胁迫、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将受害妇女卖与他人的行为。“买主”一般以强制性占有受害人的性权利为目的。
5.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近年来,我国性欲型犯罪有增加的趋势,特别是青少年性犯罪突出。青少年是犯罪主体的主要部分,在校学生的犯罪增加;农村性犯罪呈现严重趋势。作案人员广泛,既有文化层次低的人,也有不少作案人员属高文化水平;不仅有一般公民犯罪,也有党员干部、国家官员作案的;既有青少年,也有中老年人;既有男性,也有女性。当前女性性犯罪问题日益严重化,少数属于强奸犯罪中的教唆犯和帮助犯,多数则与强迫妇女卖淫、引诱妇女卖淫、容留妇女卖淫的犯罪有关,尤其是传播性病罪,危害特别严重。
性犯罪作案手段多种多样,有使用暴力威胁的,也有欺骗、利诱的;有利用封建迷信的,也有借助现代高科技手段的;既有单独作案,也有合伙作案。危害特别严重或影响特别恶劣的恶性案件增多,对社会的危害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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