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障碍的一般定义
DSM-5贯彻了在1980年的DSM-III中首次建立的分类观点。它认为人格障碍完全不同于“正常的”人格特质。然而,与之前的手册不同,DSM-5提供了人格障碍(personality disorder)的一般定义,适用于10种特定人格障碍中每一种(表9.2)。人格障碍的一般诊断标准规定,个体的人格模式必须明显偏离其所处文化的期望,表现为看待自身、他人或事件的方式;情绪体验和表达;人际功能;和 / 或冲动控制。个体的人格模式必须具有跨情境的普遍性和缺乏弹性,跨时间的稳定性,首次发作于青少年期或成年早期,并且导致明显的痛苦或功能损害。个体的长期功能模式也不能被其他精神疾病、物质使用或躯体疾病的表现或后果来更好地解释。
表9.2 人格障碍
人格障碍的一般诊断标准规定,个体的人格模式必须明显偏离其所在文化的期望,表现的方面包括:看待自身、他人或事件的方式;情绪体验和表达;人际功能;和/ 或冲动控制。
按照定义,人格障碍是思维、感受和行为的一种持久模式,具有跨时间的相对稳定性,这些特殊的人格特征必然在成年早起就会表现出来。
按照定义,人格障碍是思维、感受和行为的持久模式,具有跨时间的相对稳定性,在成年早期就明显表现出特定的人格特征。对18岁以下的个体做出人格障碍的诊断时,人格模式必须显现至少1年(除了反社会型人格障碍,此障碍只适用于18岁以上的成人)。因此,大多数临床医生会评估人格特质的跨时间和跨不同情境的稳定性,考虑族裔、文化和社会背景的影响,注意区分界定人格障碍的人格特质与对情境应激源的反应特征以及诸如心境障碍、焦虑障碍或物质使用障碍这类更短暂的精神状态。
DSM-5也删除了DSM-III中首次提出的多轴诊断系统,将轴I和轴II压缩成共同部分(见第3章)。在DSM-5之前,人格障碍被区别对待置于轴II,因为人们认为人格障碍尤其具有弥散性和慢性的特点,而不像属于轴I的临床障碍,没有分散或急性的发作期。然而大部分被诊断为人格障碍的人,在一生中的某些时期也会出现其他临床障碍(Grant, Stinson, et al., 2004),DSM-5的一个目标是减少共病现象,不再认为区分轴I和轴II在临床上是实用的(Links & Eynan, 2013; Skodal et al., 2011)。
DSM-5根据描述上的相似性,将10种不同的人格障碍分为三组(表9.3)。DSM-5明确承认此分组系统有局限性,并不总是有效,也不能解释为什么某些个体常常表现出来自不同分组的双重人格障碍,这一点很重要。A组包括以古怪-奇异的行为和思维为特征的三种人格障碍:偏执型人格障碍、分裂样人格障碍和分裂型人格障碍。这些人格障碍都具有精神分裂症的某些特征,但是被诊断为这些人格障碍的人并没有与现实脱离。他们的行为常常显得古怪、反常和不恰当。例如,他们可能习惯性地怀疑别人,或者说话方式古怪难懂。
表9.3 人格障碍群组
DSM-5 基于描述上的相似性将人格障碍分为三组。
A组:奇异-古怪性人格障碍
这些人格障碍个体具有类似精神分裂症患者的症状,包括不恰当或淡漠的情感、古怪的思维或言语模式以及偏执狂。尽管如此,有这些障碍的人仍能维持对现实的掌控。
B组:戏剧化-情绪性人格障碍
这些人格障碍个体在人际关系中倾向于支配别人、性情暴躁、漠不关心。他们容易做出冲动、有时是暴力的行为,几乎不考虑自身安全或者他人的安全或需要。
C组:焦虑-恐惧性人格障碍
这些人格障碍个体极其担心被其他人批评或抛弃,因此与他人的人际关系是功能失调的。
B组包括以戏剧化、无规律、情绪化的行为和人际关系为特征的四种人格障碍:反社会型人格障碍、表演型人格障碍、边缘型人格障碍和自恋型人格障碍。被诊断为这些障碍的人在人际关系中更倾向于操控,反复无常,在社交关系中表现冷漠,并且容易做出冲动的行为。他们经常以夸张的方式行动,甚至会通过自杀来获取关注。
C组包括以焦虑、恐惧情绪和长期的自我怀疑为特征的三种障碍:回避型人格障碍、依赖型人格障碍和强迫型人格障碍。被诊断为这些障碍的人缺乏自信,并且有人际关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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