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市政整治行动
[于 2012 年 3 月 7 日被章程 375-201233 采纳]
§743-44 通知和成本回收。
A. 除非本章另有规定,否则确信某人或财产违反本章规定的官员应向该人、财产所有人或土地占用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他们遵守本章规定,在通知所示日期后的 14 天内,市政府免费:
(1) 土地的个人、财产所有人或占用人应按照第 441 章费用和收费的规定支付使总管理员满意的勘察和检验费;
(2) §743-44A(1) 中的费用适用于土地的个人、财产所有人或占用者不遵守最初通知以遵守的情况,并且官员必须发出第二次或后续通知,在发出第二次或后续通知后进行的每次检查均需支付费用。
B. 如果一个人,包括土地的所有者或占用者,未能遵守根据 §743-44A 发布的通知,则总管理员可以:
(1) 指示市政工作人员或任何在总管理员指示下行事的人进行任何补救工作,包括为确保符合本章规定而对街道进行的任何拆除、修复、维修、翻新或改造;
(2) 向该人开具所欠费用的发票,包括任何未付的检验费。
C. 如果有人在收到市政府要求支付未付款项的发票后 14 天内未向市政府报销,市政府可以采取行动追回所欠费用,或通过增加税单上的费用并收取费用与市政税相同。
D. 总管理员认为,在街道上清除任何污垢、障碍物或障碍物、物体、物品、车辆或东西时,如果总管理员认为会严重干扰排水、车辆和行人,则无需通知总管理员交通或对公共健康或安全构成危险的紧急情况,并且本市可以进行任何必要的补救工作,以确保遵守本章,并按照§743-44B 中规定的方式从负责人那里收回所欠费用,以及CE 本市不对任何个人、财产所有人或土地占用者就任何补救工作(包括本市要求对街道进行的拆除、修复、维修、翻新或改造)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本章。
§743-45 在街道上扣押物品和车辆。
除非本章另有规定,总管理员可不经通知,移走、扣押、限制或固定违反规定放置、停止、站立或停放在街道上、街道内或附近的任何物体、物品、车辆或物件本章的。
§743-46 处理扣押物品。
A. 除非本章另有规定,尽管有§743-3H 的规定,总管理员应储存根据本条扣押的任何物体、物品、车辆或物品,并将该物品、物品、车辆或物品归还其合法所有者向市政府支付移除和储存物品、物品、车辆或事物的费用。
B. 除非本章另有规定,并且尽管有 §743-45A 的规定,否则总管理员应处置自扣押之日起 60 天届满时仍无人认领的任何物体、物品、车辆或物品,任何人不得有权就如此处置的任何物体、物品、车辆或事物提出任何索赔。
§743-47 总管理员的权力和权限。
A. 检查
(1) 市政府官员可以在任何合理时间进入毗邻街道的土地或毗邻街道的部分财产,不包括住宅,以进行检查以确定是否符合本章或市或总管理员的命令或指示,或根据本条发布的命令。
(2) 为进行任何检查,该官员可以:
(a) 要求财产的所有人或占用人出示与检查有关的任何文件、物品或物品以供检查;
(b) 检查并移走与检查有关的任何文件、物品或物品以复制或摘录;
(c) 要求任何人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提供信息;
(d) 单独或与具有特殊或专业知识的人一起,为检查目的进行必要的检查或测试、测量、样品或照片检查。
B. 进入权
(1) 如果某人被指示或要求做本章程规定的事项或事情,如果不是由指示或要求做的人做的,总管理员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执行这些规定根据本章的规定,为了做某事或事情而进入毗邻街道的财产,市政府可以收回做该事情或事情的成本,并可以将成本添加到税单中并收取相同的成本方式为财产税。
(2) 总管理员的进入权可由运输服务部的一名官员行使。
C. 阻碍
(1) 任何人不得代表或安排代表他或她是财产的所有者或占用人,如果他或她不是;
(2)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止、阻碍、阻碍或干涉或试图阻止、阻碍、阻碍或干涉该官员根据本章或第本章的管理或执行。
D. 入境权限制
(1) 本章规定的入境权受 2006 年《多伦多市法》第 375 至 379 条(含)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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