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维护林荫大道
[于 2012-03-07 由 By-law 375-201230 通过]
§743-36 业主责任。
与街道相邻的土地的所有者或占用者应自费维护林荫大道,费用如下:
A. 使林荫大道上种植的所有植被保持健康和旺盛的生长状态,并将林荫大道的草地部分保持在不超过超过 20 厘米。
B. 保持第 IV 条所述的任何允许侵占。
C. 保持良好和适当的维修状态,没有涂鸦和海报的所有侵占,包括他们或该物业的前所有者或居住者在该林荫大道附属的林荫大道上建造的围栏、挡土墙、楼梯和隔音墙财产。
D. 保持所有车道、停车场和人行道处于良好和适当的维修状态。
E. 保持林荫大道无垃圾、垃圾、灌木、树叶、草坪修剪物、树木修剪物和有毒杂草法所定义的有害杂草。
F. 修剪和修剪树篱、树木、灌木和软景观,以提供至少 2.5 米的人行道上方和 5.0 米的道路上方的垂直净空。
G. 确保十字路口、车道、人行道、人行道上的驾驶员和行人视线以及对所有交通控制设备的能见度不受业主或住户可能对林荫大道进行的植被或其他改造的限制。
H. 在消火栓或消火栓阀周围保持两米的通畅半径。
I. 通过保持位于林荫大道上的软景观和其他植被,确保足够的交叉路口转弯视距,从相邻道路的行驶部分测量的高度不超过 0.85 米。
J. 如果认为有必要,总管理员可以修改§743-36I 中规定的要求高度,以考虑道路坡度和水平线形的变化。
§743-37 市政责任。
§743-36 中所述的街道相邻土地的所有者或占用者维护林荫大道的责任不适用于:
A. 位于街道的中间带和交通岛:
B. 人行道的建造、维修和更换,保留城市建造的墙壁、涵洞、栅栏和隔音墙:
C. 公共交通站点和公共交通避难所:
D. 城市种植的行道树、树篱、灌木和维护的自然花园:
E. 哪里,根据将军的意见经理,因机动车碰撞导致林荫大道受损:和F. 总管理员认为,由于陡坡、墙壁、围栏或其他原因,毗邻土地的业主或占用人无法维护林荫大道约束。
§743-38 总管理员的职权。
总管理员可根据第 VIII 条向林荫大道附近土地的所有者或占用者发出通知,要求他们: A. 通过拆除或修改任何侵占区、停车场、车道、植被或景观来适应城市正在进行的工作位于土地所有者或土地占用者负责的林荫大道上: B. 移除或修改相邻财产所有者或相邻土地占用者对林荫大道所做的任何增建: C. 移除或修改任何侵占,位于林荫大道上的车道或停车场,或修剪林荫大道上生长或站立的任何植被,而总管理员认为,公众的安全或便利有此需要,或任何此类街道工程或植被可能损坏街道或干扰现有或未来的公用设施位置和林荫大道改善:和恢复或修复林荫大道并收回第八条规定的欠款。
§743-39 将林荫大道用于市政目的。
本章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阻止总管理员更改、开放或以其他方式将任何林荫大道用于市政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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