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伦理的研究
研究伦理在改善人类能力的技术开发中发挥关键性作用。把人作为研究对象时,应采取保护措施确保符合伦理,也为开展危险、错误以及不受保障的实验设置了障碍。研究对象在同意之前有权获知所存在的风险。这些权利在科学调查史上还是新生事物,仍在进一步完善。
纳粹医生对集中营的战俘进行了令人毛骨悚然的实验,导致无数非自愿的实验对象死亡或残疾。利用奴隶、俘虏、精神病人或伦理组织认为“不受欢迎”的人进行实验并非新鲜事,但是纳粹实验的规模之大震惊了战后举行的纽伦堡审判。有几个医生申辩请求法庭宽大处理,理由是当时没有限制人体医学研究的国际法。之后,出台的纽伦堡法则提出了有关人体实验的可被允许的做法。法则要求必须征得实验对象自愿同意,且避免不必要的痛苦。虽然迈出了很重要的一步,但纽伦堡法则也没有转变为国际法或被主权国家纳入本国的法律。
纽伦堡法则也没能阻止后来开展的一些令人震惊的人体实验。比如臭名昭著的塔斯基吉实验,1932年开始对399名贫穷的黑人进行梅毒实验,一直持续到1972年。该实验之所以争议很大,是因为1940年就已经发现青霉素对于治疗梅毒十分有效,却没有用来治疗这些实验对象。塔斯基吉实验令人痛心之处还在于它是由美国公共卫生部主持的。美国公共卫生部还在1946年至1948年主导了危地马拉的梅毒实验,将梅毒还有性传播病毒注射到精神病人、战俘以及士兵身上,导致83人死亡。
1966年,麻醉学者亨利·比其尔(Henry Beecher)在享有盛誉的《新英格兰医学杂志》发表了一篇文章,提到自纽伦堡审判以后美国进行了22次不符合伦理的人体实验。比其尔没有公开研究者的名字,但是后来的调查揭露出这些实验是在主流机构进行的,研究结果还在顶尖杂志上发表了。比其尔举的例子里有一个是在未告知研究对象的情况下往其体内引入活癌症细胞。在纽伦堡法则基础之上,比其尔的文章促使美国最终颁布了法律以及规定了具体可接受做法的行业导则。比其尔的报告并没有提塔斯基吉或危地马拉的梅毒研究,因为这两起事例分别在1972年和2005年才昭然于世。
过去半个世纪以来,由于比其尔的文章以及揭露出了塔斯基吉实验及其他类似恐怖实验,全球很多国家都成立监管机构,以保证研究对象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自愿参与和知情同意、尊重个人及其自主权、保护实验对象免于伤害。此外,实验必须进行事先设计以得出科学上可靠的结果,且其获得的好处必须超过承担的风险。
许多实验,比如癌症化疗是痛苦的过程且有副作用。在参加实验之前,必须告知实验对象有什么风险。实验对象不能因为被胁迫或受到金钱诱惑参加实验。也不能对于他们在实验中可能获得的好处夸大其词。比如,实验对象应当了解他们参加新药尝试并不能带来什么好处。如果有一半的实验对象是被随意选取,给予的是没有药效的安慰剂,那么获得好处的机会就更低了。
美国保护人体实验对象的联邦政策,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一般法案”,于1991年制定。美国药物管理局(FDA)负责更新有关药物、装置以及新药开发的测试规定。FDA也是一个监管机构,下设上千个地方管理的机构审议局(IRB)。医院和大学的IRB负责审议研究提案并确定实验的设计是否对实验对象进行了充分地保护,必须获得IRB的同意才能开始实验。一旦出现违反规定的情况,IRB可以要求停止实验。
IRB和它们的国际合作伙伴可以决定是否可以继续开展增能实验。
提高和降低增能实验的标准将为增能实验的支持方和反对方提供某种程度优势。但是光靠IRB自己并不能降低所有的风险。比如,它们并不能确定研究的社会价值,比如说,一种新药是否会给使用者“不公平”的优势。它们只是评估研究的安全性以及所带来的治疗疾病的好处是否值得冒一定的风险。
研究伦理委员会刚开始都是家长式的机构极不情愿让实验对象承受任何风险。但是后来也认识到对于一些生命受到威胁处境的人,比如患有肠癌的人,如果有新药给予一线生机,肯定不管多大风险也想一试。即使没有治愈的希望,但是癌症晚期的人都愿意做志愿者,希望在这一致其死亡的疾病上推动科学知识取得进步。
耶鲁医学院教授罗伯特·乐维(Robert Levine)在医学和研究伦理学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他认为,在艾滋病流行早期,IRB的态度发生了改变。艾滋病活动分子质疑IRB的家长作风拖慢了本可能阻止艾滋蔓延的药品研究进程。他们认为IRB不应当阻挡他们承担自己愿意承受的风险。这种转变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因为越来越多的潜在实验对象主动要求参加药品测试以及增能装置实验。
历史上,IRB的成员决定除非某项研究能够产生可以证明的治疗好处才能冒险。但是凯斯西储(Case Western Reserve)大学法律和生物伦理学教授麦克斯维尔·梅尔曼(Maxwell Mehlman)指出规定中没有限制IRB批准测试人类增能的实验。梅尔曼对规定的解读,虽然是正确的,但未必能够说服IRB立刻同意批准具有一定风险的增能实验。但是,支持者可以很有技巧的辩解称参加实验的人可以从这种增能中获得精神上的好处。
IRB批准的问题只会影响到某些明确的增能研究。比如说,某种药还不知道其治疗价值,但是据称可以提高孩子的学业成绩,这种药就是明确的增能。当然,这种药物必须通过研究证明其对于有特殊需求的孩子的智力提高确实有用,才能获得批准。
已经因为某一治疗用途获得批准的药物则是另外一回事。医生可以因为其未在标签上标明的用途开药,这一部分的药效还没有得到证明。FDA在1998年批准了莫达非尼治疗嗜睡症,在2003年批准用于治疗睡眠紊乱症。后来发现莫达非尼可以催醒和提高注意力,且没有或具有极小的副作用,使其成为一种可以选择的认知增能药物。大概95%使用这种药物的人都不是冲着它标签上的药效。
瑟法龙(Cephalon)药品公司因为鼓励病人将莫非西林用于FDA批准之外的用途,在2008年被罚款4.25亿美元。但是不需要为瑟法龙感到可惜,因为这家公司生产的莫非西林(又称Provigil)在美国一年的销售额是7亿美元。考虑到其中的利润,就将罚款当成做生意的成本吧。
目前在市场上可以买到据称可以改善记忆和其他认知功能的药物及食品补充剂,但是对其有效性很少开展量化研究。FDA应当鼓励对药品增能效果进行测试,并要求IRB批准这些实验。利他林(Ritalin)和阿得拉(Adderall)用来治疗有注意力缺乏多动症的儿童,但是很多人认为可以提高注意力和学习能力。
一些父母认为这两种药可以提高孩子的分数,希望孩子被诊断为注意力缺乏多动症,以便开出阿得拉等类似药物。但是,这种药对于提高正常人的认知能力是否有效还没有得到充分证明。宾夕法尼亚大学的伊莉娜·伊里娃(Irena Ilieva),约瑟夫·博兰德(Joseph Boland),玛莎·法拉(Martha Farah)开展的研究表明阿得拉对于健康的年轻人的认知能力的提高作用甚微或没有作用。但是该药品实验对象认为有作用——也许是安慰剂的作用吧。
夸大的期待和在无效技术上浪费的金钱为研究技术增能提供了绝佳的理由。黑巷手术和受污染的药品带来的潜在危险是另外一个缘由。严格的监管规定催生黑市交易。在美国法律允许流产之前,地下诊所流产很常见,不时引发死亡或残疾。富人总是能找到一个安全的场所进行流产,即使是飞到另一个国家。
保护中产阶级和穷人妇女免受黑巷手术造成的危害在扭转法律对于流产限制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最近,黑市廉价的整形手术造成了死亡和毁容。在科幻小说中,网络朋克式的反英雄主角会到反乌托邦亚洲城市去购买人机界面、器官移植、纳米机器人和非法药品等。公开的市场受到监管,同时也将危险转嫁给了不知情的用户。
人类增能的支持者认为延缓研究的规定是徒劳的。调查人员将把他们的实验室转移到有不同价值观的国家。也许,世界上有些国家还会担心它们的公民不能用作实验对象。过去10年,药品公司在非洲和亚洲开展了一些在欧美国家不会批准的研究。比如,20世纪90年代,科特迪瓦某些得艾滋病的孕妇得到的是没有药效的安慰品而不是抗逆转药物,她们提出了诉讼,最后导致别的国家也取消了类似研究。虽然这些药物实验是不合伦理的,听起来与塔斯基吉实验没什么不同,取消这个实验也是可悲的。因为参与诉讼的妇女认为这是她们唯一可能获得必要药物的机会,以保护所怀孩子不会患有艾滋病。
腐败官员可以被买通,穷国政府很容易受到影响。富有捐助者在岛国资助的隐蔽的实验室可能不为人所知。但是掩盖危险研究的困难或是在当今联系紧密的世界掩盖大型的药品实验将意味着事故和有害事件总会大白于天下。如果重大的人类增能需要多年研究、反复实验才能往前推进,似乎这些研究就很难躲藏。此外,大量的投资需要富裕国家政府和财力雄厚的跨国公司参与。掩盖危险的研究既很困难也不实际。
大国进行的国防研究通常也是保密的。美国已经自主将有关各种技术集成起来创造一个能力提高后的未来战士或半机器人战士。在去战场途中,这个战士要注入一个携带他自己DNA选择的基因副本的细菌,这是修复肌肉组织,提高力量和耐力的可靠办法。还有人给他递来一瓶最新的认知增能鸡尾酒,提高注意力和记忆力,加快反应时间。
这些未来战士都穿戴了机器人骨骼,获得超人类力量。神经义肢装置能够传递思想,方便战士之间的沟通。昆虫大小的无人机飞过丛林搜寻游击队,并将敌人方位坐标传送回来,最后落到战士的帽檐上。数据手套上的平板电脑会帮助他们操控能携带更大型武器的无人机。在指挥部,监控人员根据他们身体和血液里的纳米传感器获取的信息监控士兵们的精神状况。在同等距离的地方,一旦发现主要数据有变动,负责监督的医生就会启动注射肾上腺素。
虽然具有前瞻性的军事规划者愿意资助创新性的实验研究,但是现场的指挥人员对于采用新技术相对保守得多。但是他们可以行使绝对的权力要求士兵装备实验装置,几乎没有商量的余地。照此说来,要求自愿参加研究在军队里是不存在的。即使有选择的机会,士兵也会不得不服从上级指挥官的要求。研究伦理主义者希望军队的士兵也能像普通人一样拥有自愿选择是否同意参与实验的权利。
这个制度并不完美,但是研究伦理的确会限制有害的、不必要的以及造成伤害的实验。研究伦理并不阻挡增能技术的开发,但是会限制其发展速度,提供很多具有转折点意义的理论来反思个人和社会所获得的好处是否值得去承受这个风险。但是,如果这种实验的回报能在专业体育运动中占据竞争优势的话,很多年轻的运动员都会乐于做高风险的尝试。军队里有很多志愿者愿意尝试最新的增能药物或装备,特别是可以因此保卫祖国的安全。即使在知情的前提下同意参加实验,也很少有战士会提前认真考虑如果这种药或装置出了问题会对自己的命运造成什么样的影响。
万一实验失败会发生什么。一些增能是不可逆转的。比如说,军队是否应当限制对士兵进行不可逆转的增能?也许正如哲学家查尔莫斯·克拉克(Chalmers Clark)所建议的,潜在的民事研究对象应当有一个代表向他们强调实验的负面影响。士兵或普通人实验对象可能会经历副作用,甚至身体和神经方面的损耗。谁会对此负责呢?也许在增能实验获得批准之前,就应当为实验对象做出特殊的保险安排。
对使用人体作为研究对象进行审议的过程肯定会放慢但并不会阻止增能技术的研究。审议过程至少会提供一些喘息时间。如果社会决定增能实验需要进一步的监管,那么应当加上研究伦理审议环节看是否遵守了有关规定,这与治疗性的研究是不同的。但是,很重要的一点是要记住太多附加的监管将迫使这一方面的研究转入地下,反而增加了将实验对象置于危险之中的可能性。此外,如果有些人体研究意在追求某些意识形态的目的的话,将对人们对这一领域研究给予的信任和默许产生不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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