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分脏腑部位
凡观气色。
当视精明。
精明者目也。
五脏六腑之精也。
营卫魂魄之所常营。
神气之所生也。
心之使也。
肝之官也。
宗脉之所聚也。
阴阳之所会也。
气之清明者也。
灵枢曰。
五脏六腑之精气。
皆上注于目而为之精。
精之窠为眼。
骨之精为瞳子。
筋之精为黑眼。
血之精为络。
其窠气之精为白眼。
肌肉之精为约束。
裹撷筋骨血气之精。
而与脉并为系。
上属于脑。
后出于项中。
夫筋骨血气肌肉者。
五脏之所属也。
是故以眼分五脏。
血络属心。
黑珠属肝。
白珠属肺。
瞳子属肾。
约束属脾。
赤脉从上下者。
太阳病。
从下上者。
阳明病。
从外走内者。
少阳病。
从内眦始者。
阳跷病。
瞳子黑眼。
法于阴。
白眼赤脉。
法于阳。
阴阳合传而精明也。
此脏腑之部。
阴阳之分也。
由是而观。
有形焉。
有容焉。
有气焉。
有色焉。
分而论之。
所以明其理。
合而诊之。
所以通其变。
形也。
容也。
气也。
色也。
无往而非脏腑之征。
亦无往而非阴阳之理也。
脏腑阴阳。
形容气色。
有诸中。
形诸外。
要皆以神为本也。
寤则神栖于目。
寐则神处于心。
神也者。
视瞻平正。
黑白分明。
容色精爽。
光彩清莹。
朗朗然。
不可须臾离也。
神之昭著于目者盖如此。
至若目之五轮。
睛之八廓。
名虽附于羲黄。
实则乖夫体用。
殊不知眼科诊目之法。
当遵圣人诊目之法。
若附会圣人之法以立法。
则附会圣人之法即非法。
然则求眼科之法者。
其知所以法乎。






本书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