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联邦分权制的规则
无论事业单位的规模是大是小,多么独立自主或很多限制,如果要成功地实施联邦分权制,应该遵守五个规则:
1.任何联邦式组织都需要强大的分部和强有力的中央。“分权”这个词事实上很容易引起误解,但是因为今天这个名词已经极为普遍,无法舍弃不用。分权似乎暗指中央的弱化,但是这绝对大错特错。联邦分权制需要中央为整体设定清楚、有意义的目标,强力指导地方部门。这些目标必须要求公司上下达到高度的经营绩效和行为标准。
联邦分权制的组织也需要通过评估来控制。的确,每次见到联邦式组织碰到问题时(例如,联邦结构之上的中央管理体系一层又一层),原因往往在于中央采取的评估方式不适当,因此还是必须依赖管理者的自我监督。现有的评估方式必须精准而适当,能够可靠地评断管理者的绩效。
2.采取联邦分权制的单位规模必须大到足以支撑所需要的管理结构。目标应该尽可能地放在自主单位,单位的规模则越小越好,但是当单位的规模太小,以至于根本负担不起所需管理的质与量时,就变成荒谬的闹剧。
当然,究竟规模多小才算小,还是要视业务性质而定。西尔斯的分店规模很小,但仍然足以支撑起完善的管理。小店所需要的管理其实只是店长加上几个负责第一线业务督导的部门主管,并获得相应的报酬。
在大规模生产的金属制造业中,真正自主管理的产品事业部虽然拥有自己的工程、制造和营销组织,但我相信除非他们的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1200万美元,否则撑不起完善的管理体系。产品事业部的销售额如果太低,就会有人手不足或实际上依赖中央控制的危险。
在联邦分权制组织中,既要享受到小规模的好处,又要有完善的管理,新泽西州的强生公司提供了一个解决办法。在强生公司里,独立经营的事业仍然尽可能保持小规模,有的单位甚至只有200名员工左右,相当于西尔斯只有50名员工的分店规模。这些小单位要自行承担企业运营的所有职能,包括财务在内。但不同于西尔斯分店的是,强生的事业单位是完全独立经营的事业,有自己的总裁。但是由好几个单位一起分摊几位“董事”的开支,董事都是母公司的高层主管,过去也曾经营过事业单位,因此可以扮演顾问和专家的角色。如此一来,这些事业单位尽管规模和营业额都不大,却负担得起一流的管理。
3.每个联邦分权制的单位应该都富有成长的潜力。如果把所有停滞不前的生产线都组成一个自主管理的事业单位,而把所有前景看好、快速成长的产品线组成另外一个事业单位,是很不好的组织方式。
4.管理者在工作上应该有充分的发挥空间和挑战。我可以用下面的例子更清楚地说明我的看法。
一家大型橡胶公司刻意让流程设计变成总公司的职责,而非由生产事业部自行负责,尽管每个生产事业部的财力都足以负担流程设计的人力成本。公司之所以把流程设计收归中央,并不是因为不同的事业领域都面临类似的问题。相反,公司应该把流程设计和其他职能一起下放给各事业部,如此一来,才能达到彼此竞争的效益。但是这家公司认为,“流程设计”需要大胆的想像、创新的思维和实验的空间,因此需要的施展舞台和挑战更大,绝非产品事业部有能力提供。
然而分权管理的单位和其主管也需要施展空间和挑战。例如,他们应该担负起相当大的创新责任,否则可能变得墨守成规。因此一方面需要有一些活动为联邦分权制单位提供更大的发挥空间;另一方面,又需要为各单位主管提供充分的挑战,两者之间必须找到适当的平衡点。
5.联邦单位应该并行,每个单位有自己的任务、市场和产品,同时彼此竞争,和通用汽车或福特汽车的汽车事业部一样。但是总公司通常不应该要求他们联合进行某项计划。他们的关系尽管紧密而友善,但是应该严格限制在商业关系上,而不是因为某个单位无法独立生存。
当联邦单位彼此之间不能够形成“常规交易”的关系,以至于一个单位必须靠另一个单位来养活,前者的运营完全要依赖后者时,就必须让这类单位享有“否决权”。通用汽车用来规范汽车事业部和零件事业部关系的规定正好说明了我的意思。
只要外部供应商的零件价钱更低或品质更好,汽车事业部有权向外采购,而不一定向自家公司的零件事业部采购。反之,只要能谈成好生意,零件事业部也有权把产品销到外面,甚至可以卖给汽车事业部的竞争对手。虽然他们很少行使这项权力,这个规定却绝非形同虚设,反而让两个事业部都更加壮大,更能够自主经营,也更有效率、更负责,并且达成更出色的经营绩效。
反对者往往辩称,如此一来等于否定了整合的价值,而且公司里究竟哪个单位赚钱其实没那么重要,反正利润全都落入同一个口袋里。但是这种说法假定表面的和谐比效率和低成本更重要,还假定无论公司各部分绩效如何,公司仍然可以从整合中获益。这两种假设都站不住脚。更重要的是,这种论点忽略了行使否决权对两个单位的绩效和责任带来的影响。
有两家大型石油公司都自己经营油轮。其中一家公司的运输部门只要能够拿到更高的价钱,就有权替其他炼油厂运油;炼油厂也有权雇佣其他公司的油轮来运油,只要其他公司的价钱比较便宜。另外一家公司的油轮交由独立公司经营,尽管石油公司仍然握有百分之百的股权。但是,他们的油轮只能载运自己公司炼油厂的石油,而他们的炼油厂也不能委托其他油轮运油。双方频频因为运油费率而起争执,常常惊动最高主管来仲裁。
两家公司都认为他们的油轮服务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事业。第一家公司多年来未曾动用“否决权”,但是由于拥有这个权利,油轮事业的管理者感觉他们真的是在经营自己的事业。而第二家公司的油轮经营团队觉得自己在管理工厂设施,而不是在经营一个事业。的确,当最高主管虚伪地高谈他们的自主权时,运输部门的员工都愤愤不平。毋庸置疑,结果拥有真正“联邦制”油轮单位的公司能获得更便宜且更好的运输服务。
但是联邦分权制有其限制,就是必须有区隔的市场才能实施,因此例如铁路公司就无法实施这种制度。铁路线上每个部门的业务量有3/4来自于其他部门,或将归到其他部门。换句话说,铁路公司的任何运营单位并没有区隔的市场或独特的产品。
但是,由于联邦分权制需要有真正的市场,因此无法应用在企业的所有阶层和所有经营单位上。
西尔斯的分店全都施行联邦分权制。负责五金部门的经理等于自己经营一个小店铺,是最低的管理层级,而在他上面,只有分店负责人一个主管。他们之所以能这么做,当然是因为比起真正自主管理的事业单位,分店主管只需承担最低限度的经营责任。然而在其他企业中,低于某个标准之下,管理单位就只对整体利润有所贡献,而不是自己创造利润。举例来说,如果公司要销售产品,就必须有人负责制造产品。生产部门只对整体利润有所贡献,在会计师和经济学家的眼中,是利润创造过程中的支出。我们会说“生产成本”,却从来不说“生产利润”。换句话说,在每个企业中,低于某个标准之下,组织就必须实施职能分权制。
强调联邦分权制的限制和必须遵守的准则,以避免企业滥用这个观念,固然很重要,但是我们也不能不说,联邦分权制目前的应用状况并不如预期中普遍。联邦分权制适用于许多不同的产业,但是这些产业却未必都采用这种组织模式。大多数采用联邦分权制的公司也没有把权力尽可能下放到最低层。但是企业越能贯彻实施联邦分权制,就越能满足企业绩效对结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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