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4节 两性差异
有很多人试图找出女性和男性思维的差异。福尔克马尔在《心理学教科书》中回顾了这些实验。但是单个的案例反而证明,要清晰明确地说明这个问题是不可能的。很多太宽泛,也有很多太狭隘;很多无法理解,很多则需要人在了解问题全貌、并且倾向于同意作者之后才有一点点正确性可言。看看下面这些对比。

上述对比没有哪个是令人满意的,很多还难以理解。布尔达赫只在一定限度内是对的,而只有你接受哈特曼的观点,他才是大致正确的。我不相信这些解释对任何人都能有所帮助,或让其更好地理解女性。确实,对很多人而言,这仅仅表示男性的思维是男性化的,女性的则是女性化的。不论警句说得多生动,也说不清这个问题,反而会让人更加迷惑。
几乎没有哪种表达说清楚了女性特质的决定和被决定因素。比如这个说法:“在禁止谈论的话题上女性谨慎而男性急切。”在某些情况下这一点可能对刑事案件有很重要的启发,尤其是要判断罪犯性别的时候。如果犯罪手法非常谨慎,可能会是女性罪犯所为,如果非常迅速则可能是男性。不过此谚语有两方面的不足。男性和女性在禁止谈论的问题上确实如此,但这不是普遍的。此外,这种特点可能是常见的,但绝不是规律性的:在足够多的例子中女性都比男性急切,而男性则比女性谨慎。
错误概念最大的危险在于,通过表述精美而看似真实的谚语,将未经证明的特异性归结到女性身上。考虑一下这句熟悉的谚语:男人会原谅一个美女做的任何事,女人则不会。这句话本身是对的,舞会上的闲言碎语和最可怕的刑事案件也说明了这一点。男性倾向于把一个美丽的罪犯的行为描述得最轻微,使用最少的冒犯性语言,而同性则会根据其美貌程度和崇拜者数量的增加而更加苛刻地评判她。所以通过下面这个命题的正确性要得出某些结论应该不难:男性倾向于善意地原谅,而女性则是不原谅的动物。这种推论可能完全是不公正的,因为谚语仅会偶然用女性作为主语,也可以写成:女性会原谅一个帅哥犯的所有错,男性则不会。我们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嫉妒心在生活中扮演着很重要的角色。
另一个对常见真相加以利用的困难之处在于:它们或多或少都是用明确的意象表达出来的。比如要是你说“男人用语言恳求,女人则用眼神”,那你就有了一个可能在很多刑事案件中都有用的命题,因为案情常常取决于二人之间是否有恋情(杀夫凶手、寡妇和嫌疑人的关系等)。
现在,法官当然看不到人们是如何交谈的,看不到他是怎样说话言辞激烈而她则不敢正眼看他。但假设法官拿到了几封信件,再结合那句谚语,他就会发现男人比女人表达得更直白,而女人在一定程度上有些羞愧。所以如果这个男人在自己写的信件中说得非常决断,其中没有任何证据和法官对他们关系的推论相矛盾,那么就算在她写的信件中没有找到任何相似之处也不能改变什么。这样的事可以用另一句谚语表达:他要的就在字里行间,而她要的则在弦外之音。
要区别男人和女人有个很大的困难,就是让·保罗在《教育理论》中说的:“女人不可能同时爱着自己的孩子和四个大陆,男人就可以。”可谁又见过哪个男人爱着四个大陆的呢?“他热爱概念,她则尤其爱外表。”哪个律师明白这一点?还有这一点:“只要女人爱了,她就会不断地爱;但男人却会有明显的停顿。”这一点被格拉贝用另一种方式表达出来,他说:“对男人来说世界就是他的心,而对女人来说她的心才是世界。”那我们又能从中学到什么呢?是女人的爱更伟大更充实吗?肯定不是。我们只看见一个男人要做的事比一个女人多,这一点让他不能依赖自己的印象,于是他不能允许自己全然被自己的哪怕特别强烈的喜好捆绑。因此有句古老的谚语说:每一段恋情都让男人变得更蠢,让女人变得更有智慧,意思是男人会因自己喜爱的人影响工作和效率,但女人每次都能从生活中获得新的经验。当然,男人也能获得一些,不过他有更多更宝贵的机会,但女人在生活中没有男人的地位,就必须从可能的地方获取经验。
因此,最好的方法就是抓住可以简单清晰地做出判断的、不需要华丽的文学语言来表述的、没有例外的规则。弗里德赖希这样说:“女性比男性在精神上更容易激动、更不稳定、更易被打动;思维统治着男性,情绪统治着女性。男性思考更多,女性感知更多。”[269]这种未经雕琢的清晰的语言没有说出什么新意,却包含了太多可说可解释的内容。我们或许可以再补充一句霍伊辛格的话:“女性复制性想象力占优势,创造性想象力则占劣势,所以女性中有很棒的风景和肖像画家,但是历史上还没有出现任何伟大的女性画家。她们也作诗、写小说和十四行诗,但是没有哪个女人写出过好的悲剧。”这句话表明女性的复制性想象力多于创造性想象力,这也常见于犯罪和证人做证的过程中。
在犯罪行为中不会很容易就从事件本身或其实施方式中看出这一点,而会在其计划的特点中被观察到。计划表现出创造性,并不是说它是原创的。想通过一个例子就证明原创性有很大的被误解的风险,我们只能按照霍伊辛格的模式来说:如果一个犯罪计划看起来比较独立、比较完整,可以假设它来源于某个男性;如果一个犯罪计划需要寻求支持,比如是模仿已经发生的案件,或在执行过程中要寻求外在帮助,则可能是女性的手笔。这一点千真万确,以至于后面这类案件即使罪犯本人是男性,其智囊一定是女人。但其反向推论几乎就不可能是公正的。如果一个男的想出某个计划需要女人去执行,则其基本线索就被抹去,这个女人会让事情创造性的一面消失,或者变得无比模糊,所以要对此做出任何确定的结论都是不可能的。
这种现象在证人做证时同样重要。很多案子中我们会假设证人证词全部或部分不正确,还有意无意地认为自己可以通过将某一部分证词作为独立体拆分出来,从而判断出其中不正确的部分。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时证人是男性,那他的谎话会以一种创造性的形式呈现出来,如果证人是女性就会以复制性的形式,有可能我们听到的至少是不实之词。这种说法本身显然并不能提供任何证据,不过至少能够引起怀疑和警惕,这样的事在很多的案例中已经够多了。可以说我在自己的工作中用这种方法收获颇多。如果对某个证人的证词有怀疑,尤其是觉得某些罪行中概念性的东西可能不对,我就会回忆一下霍伊辛格,然后问问自己:“如果这件事不属实,那么它是十四行诗还是悲剧?”要是答案是“悲剧”而证人是个男的,或者是“十四行诗”而证人正好是女的,那我会认为一切都有可能是捏造的,于是就变得警惕起来。即使得不出什么结论,我也会受到霍伊辛格的另一个说法的帮助,问问自己:“花卉图片还是历史主题?”我也能同样找到某些线索,以及是否有怀疑的必要。我再重复一遍,这样拿不到任何证据,不过如果提前得到警示常常都会带来胜利。






本书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