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节 视觉总论
如同视觉是我们所有感官知觉中最高贵的一样,它在刑事法庭上也是最重要的,因为大多数证人都是凭他们所看到的做证。如果我们把视觉和听觉进行比较,我们就会发现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那就是看到的比听到的更加确定和可信。有句广为流传的俗语说,百闻不如一见。其他感官信息所提供的阐释、描述和复杂程度,都不及短暂一瞥的一半。因此,没有一种感官知觉能给我们带来像视觉这样的惊喜。如果让我想象尼亚加拉河的雷声、卢卡的声音、1000发子弹的爆炸声等,或者任何我没听到过的东西,我的想象当然会是错误的,但它与现实的差别只在于程度上的不同。它与视觉想象有很大的不同。我们不需要举出宏伟的例子,比如金字塔的外观、热带的风光、一件着名的艺术品、一场海上风暴等,即使是你见过的最微不足道的东西,在你的想象中千变万化,你第一眼看见它时仍然会说:“与我想象中的完全不同!”因此,刑事法院处理中的每一个地方性的和实质性的特征都极为重要。我们每个人都知道,通常每个人对犯罪地点的想象会有多么不同,与证人就一些看不见的、局部的特征达成谅解会有多么困难,以及看不见的虚假形象会造成多少错误。每当我领人在格拉茨犯罪博物馆(Graz Criminal Museum)参观时,总有人问我:“这个或那个看起来像这样吗?”但我觉得它看起来很不一样! 而引起这些惊呼的,正是那些惊讶不已的来访者曾说过、写过数百次,而且经常对它们品头论足的事情。当目击者对一些观察进行叙述时,也会发生同样的情况。当问题涉及听觉时,有些误解可能是人们普遍认为的。但是人们对视觉错觉和错误的视觉感知知之甚少,尽管他们知道错听是经常发生的事实。此外,听到的东西中往往带有大量或多或少的预判。例如,如果有人听到一声枪响、鬼鬼祟祟的脚步声、噼噼啪啪的火焰燃烧声,我们总认为他的经历很接近真实情况。而当他向我们保证说他看到了这些事情或它们的起因时,我们却不会这样认为。我们认为这——排除观察中的某些错误——是不容置疑的认知,在这种认知中,误解是不可能发生的。
这又是在证词涉及道听途说的问题上时我们往往会产生不信任感的基础所在。因为被转述话语的本人并不在场,所以其自身的价值很难判断。但是这种不信任感有一部分是因为证人并没有亲眼看见,而只是半信半疑地听到了那些信息。谎言主要是指话语,但是也有视觉的谎言(欺骗、伪装、幻觉等)。不过视觉谎言比听见的谎言少之又少。
而视觉正确的确定性就在于其被触觉验证过,就是说,在于我们调节身体感觉去适应其他存在的事物的过程中。就像亥姆霍兹说的:“至少在绝大部分重要的问题上,视觉与外部世界达成和谐的基础,与我们对真实世界的认识的基础一样,都在于用经验和实验方式,也就是通过我们的身体活动不断验证其正确性之上。”这话几乎让触觉成为最高法官。但是这并不是他的意图,我们很清楚,如果只依靠触觉很容易产生幻觉。同时我们必须假定这里涉及的问题是身体的本质,所以只能通过某些相似的事物来测量,也就是通过我们自己的物理特性,不过要受到其他感觉尤其是视觉的控制才行。
根据菲舍尔的说法,视觉过程本身包括“一系列复合的、飞速相继发生而彼此因果关联的结果”。其中下列要素首先要加以区分:
1.生理生化过程的;
2.生理知觉的;
3.心理的;
4.生理驱动的;
5.知觉过程的。
当然,我们的任务不是要检查前四个要素。要清楚地理解知觉的不同类型,我们就得只了解第五个。我曾经通过即时照片(电影照片)来解释这一点。如果我们看见某个快速的动作被拍下的一瞬间,就得承认自己绝对不可能在动作本身当中看出那个点。这就表明我们的视觉比摄影设备要慢,所以我们无法抓住最小的特殊情境,但每次都能无意识地将最小的情境合成起来,构成所谓的瞬间印象。如果我们要将一个飞快的步伐中无数的瞬间印象合成起来,就必须将很多浓缩的动作复合起来,才能得出我们眼睛在每个瞬间看见的图像,可能就会说我们眼睛可能看见的最小的瞬间图像也包含很多只有摄像机能够捕捉到的部分。假设我们将这些部分称为a、b、c、d、e、f、g、h、i、j、k、l、m,那其构成会根据个体不同而改变。某人可能会将要素以三个一组的方式复合:a、b、c,d、e、f,g、h、i,等等;另一个人则是两个一组:a、b,c、d,e、f,g、h,等等;第三个则有可能后来看见某种难以观察到的瞬间,但他还是像第一个人那样组成自己的图像:b、c、d,l、m、n,等等;第四个人比较慢也比较不准确,得出的结果是a、c、d,f、h、i,等等。如果这种变化再加倍,那么目击同一事件的不同观察者都会根据自己不同的个性来描述,其中的差别可能就会很大。如果用数字替代字母,这一点就更明显了。我们视觉理解的相对滞后性还有另一个结果,那就是我们会根据自己的期待在视觉缺漏之处插入其他事物。最好的例子就是对羞辱和殴打的感觉。客栈里有10个人看见A举起啤酒瓶对准B的脑袋时,有5个人会想:“他要用瓶子敲他了。”另外5个人想:“他要把瓶子砸过去了。”如果瓶子砸到B的脑袋时这10个人都没有看见,那么前5个人就会发誓说是A用瓶子打了B,另外5人则会说A把瓶子砸过去扔中了。所有10个人都真的看见了这一幕,他们对自己出于原有期待做出的迅速的判断的正确性毫不怀疑。在我们要责备证人不真实、漫不经心、犯傻或者其他什么的时候,最好先想想他的故事是不是真的,以及问题是否并不真的存在于我们自己不完美的知觉过程中。这其中牵涉到利布曼声称的“人类中心的视觉”,也就是把人看作事物的核心。利布曼进一步阐明:“我们看事物看到的都是透视的尺寸,也就是说,随着事物接近、消失或者位置改变而改变的视觉角度,而不是以确定的体积、线段或者表面积大小。物体的表面尺寸被我们称为一定距离的视觉角度。但是真正的差别在哪里,是真正的尺寸吗?我们只知道大小的相对关系罢了。”这段描述在我们面对涉及尺寸的证词时就显得非常重要。显然,每个证人谈及尺寸的时候都会被问到他所处的位置,但同时很多意想不到的错误就这样产生了,尤其是如果要判断同一平面上的某个物体的尺寸的话。只需要回忆一下看见铁道、街道和小巷等的情景就会知道,根据所处位置的不同,尺寸会有多大的差别,每个人都知道远处的东西比近处的看起来小,但是没人知道具体小多少。例子详见洛策《医学心理学》(莱比锡,1852)。
此外,我们常常用事物的清晰度代表其距离,并假设清晰度本身就能决定距离。但是物体的距离也是我们对一种印象的感知,同样取决于亮度和对比度的差别。对比度比我们想象得更重要。想象一下,在门处的阴影中时你离多远看见门上的钥匙孔,在有一扇窗子正对着钥匙孔时又能离多远看见。而和钥匙孔一般大小的物体只要在上述距离的1%处时就看不清了。此外,密度差别也不是要考虑的唯一因素,物体密度和其背景的颜色对比也要考虑。奥贝特证明了从18度角看一张正方形白纸,以及从85度角看一张放在白背景上的正方形黑纸时,区分二者准确度是一样的。“一张灰色的纸放到太阳下,会比在阴影中的白纸在客观上显得更亮。但是这并不妨碍我们知道一张纸是灰色的而另一张是纯白的。我们是从入射光的强度来区分物体颜色的。”但情况并不总是那么简单,因为在上述案例中我们已经知道哪张纸是灰色哪张是白色,哪张在太阳下而哪张在阴影中。但是如果这些条件未知,那么错误就会常常发生,比如人们会感觉穿着深色衣服但身处非常明亮的灯光下的人比穿着浅色而站在阴影中的人穿的衣服颜色更浅。
照明度的差别揭示出一系列难以解释的现象。费希纳让我们观察一下星星的样子:“晚上大家都能看见星星,而在白天就算是小天狼星或木星我们也见不着。但是星星在天空中的位置及其与周围位置的绝对差异在白天和夜晚都一样大,唯一不同的是照明度增加了。”伯恩斯坦提到过但没有深入解释的另一个因素对我们来说更加重要。如果在白天我们从外面观察一个地下室,那基本看不见什么东西;里面所有东西都是黑漆漆的,窗户看起来也是黑的。可是到了晚上,如果房间里有微弱的照明,我们从外面就能清晰地看见房间里每个很小的物品。但其实白天房间内的光线比夜晚唯一的一盏灯的光线更强。于是可以说,这个例子中的差别是衡量标准不同。在白天,眼睛适应了日光的亮度,所以房间内柔和的光线就显得相对较暗。但到了晚上,在黑暗中,一支蜡烛的微光都能让人看得清。但就算复制了上述环境,该现象还是不会改变,由此可以证明上述解释是错误的。比如,要是你在白天闭着眼睛靠近窗户,把头靠在窗边,然后用双手从侧面挡住外面的光线再睁开眼睛,你看见的不会比没有手的遮挡直接去看这个房间看到的要多。所以,如果晚上你先盯着旁边的煤气灯看然后再去看房间,最多也就会有短暂的不清晰,然后仅靠一支蜡烛也能看清。所以原因肯定不是上面说的那个。但不管是什么,我们只需要相信,众多此类案件中即时的判断往往过于草率。常有人说证人在何种照明条件下可能或者不可能看清某事某物,尽管证人自己对此表示否定,对此类矛盾唯一的解决方式就是做实验,要么是法官、要么是可信赖的第三方来做这个实验,了解在同样的照明情况下在案发现场是否能看得清。
而关于在一定距离之外能否看得清的问题,能再做一个实验的就称得上是最优秀的法官了。人类的视觉差别如此之大,就算是仔细查看现在的昴宿星团图像,其所代表的古典时期的平均视觉水平和我们今天差异不大,但是在视觉能力上还是存在巨大的差异。半开化和野蛮民族,尤其是印度人和因纽特人赋予了视觉多么大的威力啊!同样地,猎人、山林向导等人能看得如此之远,以至于关于他们的故事听起来都像寓言一样。1878年波斯尼亚战争[184]中有一名士兵无数次隔着遥远的距离判断敌军的位置,准确性比我们用精良的双筒望远镜看的还高。他是施蒂里亚山区一名矿工的儿子,一个十足的傻瓜。但很偶然的是,他有一种令人惊叹的几乎像动物一般的方向辨识能力。
就像对远视眼知之甚少一样,我们对近视的人能看见什么也很难作出界定。因为他们的视力有限,于是就只能在脑海中想象。他们观察人的形态、动作和衣服比很多目光敏锐的人还准确,所以能比后者从更远的距离认出熟人。所以,在做出近视眼不可信赖的判断之前还是要做一个实验,或至少问一问另一个值得信任的近视者的意见。
物体的背景、运动和形态对视觉感知有决定性的作用。很久之前就有人发现,长形的物体,比如管子和线之类的,比起同等长度的四方形的物体来说,更容易在远处被看见。而在深入探寻的时候我们发现,准确感知的界限很难判断。我知道有一个地方,在合适的光照条件下,人能在超过1公里之外看见白色的极细的电话线。这需要从一个特别小的视觉角度去看。
洪堡提到了很多“光学寓言”的事例。他保证说,白天时要在深井、煤矿或高山上看见星星都是不可能的,这个观点从亚里士多德开始就不断地得到验证。
而关于从很远的距离看到又长又细的物体的能力应该怎么解释,这不是我们的任务,但是它对理解很多证人提到的类似现象却很重要。我们要么错误地否定了很多自己不理解的事物,要么不得不接受很多带否定意味的事物,所以,我们应该从这个人所共知的问题开始:对着某个点看上很长一段时间之后,它就会很容易地消失在视线中。亥姆霍兹和其他人对此进行过研究,他证明,即使只是在10~20分钟之内,要保持某个点一直在视野之内都是很困难的。奥贝特查阅过涉及该问题的研究并总结说,物体的消失或变模糊是次要的,但是要锁定一个很小的物体通常很难。如果我们瞄准了远处的某个点,但它每个瞬间都在逐渐消失,那要准确观察它就是不可能的;但如果我们盯住比如一条电线这样又长又细的实体,那就没必要再锁定一个点,所以我们就可以不断打量这个物体,看得就更清楚了。
亥姆霍兹补充说,微弱的物体图像会像热锡上一个潮湿的点一样消失,一旦锁定了某个点,视觉就会像在晚上看远处景物那样。这种持续的敏锐观察正是很多关于某物晚上突然消失的证词的基础。它在很多案件的审查中对我大有用处。
关于这一点要牢记:人们常常高估月亮的亮度。根据亥姆霍兹的说法,即使满月的亮度也不会超过12英尺(约合3.7米)之外的一支蜡烛。但有多少人却声称借着月光看见了什么呢!文森特博士说上弦月时可以在2~6米之外辨认出人来,满月时则是7~10米,最亮的满月时认出亲密朋友的距离为15~16米。[185]这基本是正确的,也表明月光的亮度是如何被高估了。
除了视力上的天然差别之外,还有人工造成的差别。熟悉的标志能给予我们很大帮助,让我们能从特别混乱的字迹中认出熟悉的、经常提到的事情。为了提升想象力,我们会努力弱化字迹的感官知觉,也就是说,通过减轻前者的清晰度,我们能从某种程度上验证很多意象。我们会把手稿拿得很远,眉头紧皱地在不同的光线下打量它,最终看懂了它。反之亦然。用放大镜观察物体时间久了,以后不用放大镜也能认出该物体的细节。只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就能让巨大的差异浮出水面。面前的人体和处于中等距离之外的人体看起来不一样,取决于人使用单眼还是双眼来看。这是人类长期以来的经验,也解释了我们为什么会对见到的武器之类的物品做出怪异的描绘,而此类物品往往是突然呈现在证人面前的。谋杀案中往往会有很多奇特的故事,这些故事后来会被恐惧的或被完全迷惑的或故意不诚实的人加以解释、发挥,但其实只有通过真正的光学原理才能真正解释清楚。
我不相信双眼视觉在法律中有什么重要作用,我还没见过在哪个案例中具有普通视力的人用单眼或双眼观察能造成什么差别。当然,一只垂直举起的手的一面看起来比另外一面更清楚,但前提是,在用双眼去看之前你只用某一只眼睛看,不过这对我们来说差别不大。必须明确的是,我们看到的东西中一部分是用单眼看到的,比如如果我看着天空,用手遮住一只眼睛,那么天空的某一部分就消失了,但是在还存在的那部分中我不会发现任何改变。而要是我遮住另一只眼睛,另外一部分的星星就消失了。所以在双眼视觉中某些事物其实是只用一只眼睛看见的。这一点仅对刚开始用双眼、然后再只用一只眼睛观察的情况很重要,因为这就提出了观察差异的问题,不过这种问题非常罕见。
此外还有两点需要考虑。第一是适应黑暗后视力提升的影响。这种作用也是被低估了的。没有哪种动物可以在绝对黑暗中看见。不过只要有微弱的光线就能看见很多,多得常常令人难以置信。囚犯们说过很多关于身处地牢中时视力好坏的故事。有人能够把7根针撒在牢里然后一一找回来。另一个人则是自然学家卡特勒梅尔,他能够清楚地看见牢房中的蜘蛛,并据此提出了着名的蜘蛛学理论。奥贝特也谈到,他曾经被迫待在一个昏暗到其他人只能边探路边挪动脚步的房间里,他却能够看书而不被人发现,因为其他人什么都看不见。
我们能够多快适应黑暗,又能在适应之后看到多少,这是众所周知的。还有一点也可以确定,那就是你在黑暗中待得越久,能看见的就越多。待了一天之后肯定比待几个小时要看见得多,而一年之后就会更多。眼睛可能为了这个目的而发生了某种程度的改变。但是持续太久使用这种视觉机制就会导致过度增殖或者萎缩,就像深海鱼表现出来的现象。所以,在任何情况下都要谨慎质疑长期住在黑暗中的病人说自己看见了什么的证词。不同的人在黑暗中视物的能力差别很大,如果不加以验证就会导致很多不公正。有人在黄昏时就什么都看不见了,而其他人却能像猫一样在夜间视物。在法庭上我们必须对这些差别进行鉴定及验证。
第二个重要因素是肌肉神经被所见动作刺激。斯特里克指出,一个人看见的场景如果很震撼,就会让他自己相关的肌肉也紧张起来,所以有人看士兵训练时他几乎也要明显地像他们那样做动作。每个例子中的肌肉神经活动都伴随着视觉刺激。
这听起来不大可能,但无论如何,每个人在某种程度上都有同样的经历。这一点在法律上对审理殴打案件很重要。从发现这一点开始,我就不断地观察到从无害的羞辱行为到谋杀案件中都有,有人尽管没有被目击到任何殴打举动,还是会被控告合谋殴打,仅仅因为他们有些可疑的动作,指向这种推论:“他们双手插在裤兜里找刀子,又握紧拳头,像是要跳起来挥拳一样。”很多此类案件中嫌疑人好像都是旁观者,不过他们的肌肉神经活动在他们很投入地观察殴打场景时被牵连到了案件中。这一点必须牢记,有可能很多无辜的人能够借助它洗刷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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