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节
心理学这门学科的研究对象是人类灵魂,研究的是生命的整个意识过程,而其目标则是发现人类思维的发生和关联规律。无论这种关联是否暗示着对思维对象的客观反映,只要思维获得客观有效知识的机理是有逻辑可言的,所有关于思维的本身是否符合正式规范方面的问题其实都不算是心理学调查的范围。心理学的普遍问题是描述正在发生的真正的精神事件,将其分析至最简单的元素,并且由于只有纯粹运用心理学进行应用推理的问题与我们有关,我们只需要找出可以定义这种意象与问题的结合规律,也就是精神是如何实现这种结合的。这个问题的物质层面即心理学。该问题的法律意义在于,推理和理论通常在形式或者理论上都是纯粹无误的,但是心理学上的推理和理论却满是运用任何逻辑都无法纠正的错误。所以,我们必须至少考虑一下对我们推理方式构成影响的那些最重要的条件。
律师拥有在自己领域研究这些问题的权利是很现代化的一种制度。根据希勒布兰德的说法,关于知识的理论迄今已经细化到单个的理论,其中包括特定知识领域的某些需求。[129]专业的、超越单个学科范畴的知识分子的地盘,如今已经被那些学科代表挤占了,他们都专门研究某个特定的学术问题。我们的特殊问题在于,我们要从呈现在面前或者我们努力得到的材料中推导出结论,就和其他学科所做的一样。如果我们给自己一个任务,重新审核自己工作的基本原则并确认其效用,我们只需要问这个过程是自发的还是根据某种法律进行的,把这点弄清楚之后就可以问有哪些心理学条件会对这个情况有影响。确实,有人说过,思考是一种先天禀赋,是不可能从规律中习得的。但我们做的不是要教推理者学习,而是要研究其他人是如何作出推理的,以及其推理本身有什么价值,对我们的结论有什么用。如今的时代已经勇敢到让外行人拥有了几乎最重要的刑事案件的最终裁定权,因此我们就有更大的责任,要用最精细的手段测量证据,只将已经过证明和反复检查过的东西呈现给陪审团。
陪审团在庭审时交给法官的任务貌似并没有被其理解到位,那些自认为已经完成任务的法官会交给陪审团一大堆可能是证据的材料,法官当然多少看过这些材料,但也眼睁睁地看着有些第一次卷入法庭甚至是第一次看见罪犯的人成为他人命运的决定者。对此感到满足的法官是不称职的。现在比以前更甚,法官要从心理学角度验证所有证据,检查潜藏因素,查漏补缺,克服困难,然后把这些材料交到陪审团手中,此时只剩几个小时给他们了。希勒布兰说过,很多看似“不证自明”的东西其实依靠的是在日常生活中数百次重复过程中形成的特定经验,不证自明的印象通常是在偶然认为某事应该是真实的直觉中产生的。休谟已经证实过最复杂和抽象的概念是如何从感官感受中得来的。所以必须研究其中关联,只有对所有和我们工作有关的精神过程做出解释,我们的任务才算圆满完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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