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强奸犯罪心理
(一)强奸犯罪的一般特征
强奸犯罪具有暴力犯罪和性犯罪的双重性质,是一种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的犯罪。强奸犯罪不仅对被害人身心造成极大伤害,而且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践踏了人性的尊严,给社会治安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1.时间和地点
研究者在调查中发现,强奸犯罪的时空特征是值得注意的问题。就强奸犯罪的发生时间来看,夏季发生的强奸案件占一半以上,具体的时段则以下午17点到零点为最,其次是上午8点到17点;就地点而论,强奸案件发生在郊区的比例高于市区,发生在室内的大大高于野外,尤其是在受害人家中和犯罪人家中。
2.犯罪人与被害人的关系
国内近年的调查研究发现,在强奸犯罪中,62.9%的被害人认识犯罪人,35.8%的被害人对自己的被害负有一定的责任,高达61.7%的强奸案件是发生在被害人或犯罪人的家中和双方的工作地点。近年来,熟人强奸、约会强奸等问题也引起了人们的关注。一些强奸被害人的行为存在着对犯罪人行为轻浮、态度暧昧、过分亲昵、贪图钱财、毫无防备等形式的易感性特征。当前,一些犯罪人选择“三陪女”作案,就与她们行为举止轻浮、贪图钱财等易感性因素密切相关。
(二)强奸犯罪的心理特征
1.强奸犯的性需要特征
强奸犯罪是以满足性欲求为动机的犯罪。强烈的性冲动是其重要的心理特征。这类犯罪人大多数为未婚青少年或无配偶男性,其性欲求得不到宣泄,处于压抑状态,而本人又无正当的追求,精神空虚、情趣低下、迷恋酒色,对其性冲动不加抑制,想入非非,很容易失去理智而犯罪。
2.动机特征
强奸犯的动机特征,首先表现为复杂多样。强奸犯实施犯罪行为,多数是满足性需要,但也有一部分强奸犯或是出于好奇、寻求刺激;或是为了发泄仇恨、报复对方;或是因歧视妇女以奸污女性为乐。其次,罪犯在实施强奸过程中,常常伴有动机转化。这种动机转化为在实施强奸过程中,发现财物后,将女方财物洗劫一空。也有的罪犯在遭到被害人强烈反抗或自己身份暴露后怕告发、受到惩罚,为达到逃避惩罚、保护自己的目的,残暴地杀害、伤害被害人。
3.情绪特征
强奸犯的情绪不稳定,易受外界刺激影响,在实施犯罪行为前,情绪兴奋激动、意志丧失,千方百计地寻找或设法接近被害对象,精心选择时间、地点,以欲达到强奸的目的。这种情绪在实施强奸过程中,得到进一步发展,兴奋中心集中在性欲的满足上,而很少考虑行为的后果,在被害人的反抗面前以慌乱野蛮的动作摧残被害人。实施犯罪行为后,罪犯的情绪相当复杂,即有性欲满足后的快感,又有实施犯罪后的恐惧与紧张。
4.意志特征
强奸犯对诱因缺乏抵制和抑制性冲动的意志力。强奸犯中有相当一部分罪犯,性犯罪行为是在外界刺激的作用下,欲念上升,又缺乏良好的性道德和法制观念的控制,在意志薄弱、心理失去平衡的状态下实施犯罪。大多数青少年强奸犯都是由于受到黄色污染的影响,本身缺乏抑制能力,引发了性冲动而产生犯罪欲望。
5.缺乏伦理道德和法制观念
强奸犯一般表现为法制观念淡薄,缺乏伦理道德。他们有的虽知道其行为是违法的,但对法律的严肃性认识不足,以身试法;有的青少年抱着“试一试”、“玩一玩”的念头,奸污幼女,表现出对法的无知。他们的行为违背人伦道德,伤风败俗。特别是奸淫幼女、轮奸妇女等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大。
6.冒险心理
强奸犯罪违背妇女意志,必然遭到妇女的反抗。其行为是面对受害人而发生的,因而体貌特征直接暴露,只要受害人告发,案件很容易侦查,因而犯罪的危险性极大。犯罪人往往在强烈的性冲动支配下,一时冲动而发生犯罪,往往不计后果,带有很大冒险性。
附录
一、本章需要继续探讨的问题
运用所学知识分析以下案例
案例1
1995年,广东东莞某集体企业与天津某公司签订了买卖5000吨进口棕榈油的经济合同。东莞方是卖方,天津方是买方。合同总价款是340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买方向卖方支付了600万元预付款,并约定其余货款在交货时付清。
卖方在收到买方的定金之后即携款潜逃。约定的交货时间已过,买方迟迟收不到货物,打电话找卖方催交货物,卖方工作人员则说情况不明,负责人出差未回,待经理回来再作处理。买方顿感情况复杂,可能有诈,此时才调查该公司的情况。经简单查询即得知此公司是东莞某乡镇供销社的下属企业,注册资金仅30万元,连办公用房都属供销社所有。平时只有二三名工作人员留守电话,此公司的负责人是谁,连当地人都不知道。
买方在明确上当受骗之后,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后表示:人跑了,抓不到,账号上已没有存款,亦未发现有其他财产,调查起来有很大的困难。
案例2
广东顺德某公司与湖北沙市某公司于1998年签订了买卖200辆摩托车的合同,广东顺德一方是卖方,湖北沙市一方是买方。该买卖合同约定:(1)卖方向买方销售摩托车200辆,每辆7000元,总货款140万元。(2)买方预付30%货款,其他货款在货物到沙市交付时一次性付清。对未付货款,买方提供银行票据进行质押。
合同签订后,买方依约向卖方支付了30%的货款,亦提供了合法有效的银行票据供卖方质押,卖方遂认为万无一失,因而发送货物,并在货物发送地由买方的副总经理马某签收。
这个自称是买方副总经理的马某,自始至终与买方总经理参与买卖洽谈、参与合同的谈判、修改,合同签署时,顺理成章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马副总则在旁边鼓掌喝彩,卖方从未对马副总其人的身份有所怀疑,卖方前往买方经营场所考察时,买方亦有马副总的办公室存在,公司全体员工亦称之为马副总。
卖方发出货若干天后,即持原先质押的票据到银行办理货款结算,但买方却已向银行发出了止付通知,理由是未收到卖方交付的货物,卖方即出具马副总出具的货物收据,买方即称不认得此人,买方公司根本不存在马副总其人,对其行为买方不负责任,并要求卖方继续履行交货义务,否则将诉至法院,由法院判决返还预付货款或继续履行合同。卖方为此而查询买方的企业登记资料,发现确实不存在马副总其人。此时,马副总及其签收的货物已不知去向,找到当时装运货物的出租货车,司机说到达广州即另换车辆运输,去向不明。
卖方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失,一方面向公安机关报案,另一方面只得另行发送货物,以避免买方恶人先告状。
案例3
2001年7月间,广东阳江某生产豆豉的厂家与东北某自称为进出口企业的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豆豉的合同。合同约定,买方向卖方支付20万元的定金。余款在货物交付并验收合格后付清。生产厂家在收到定金后即购买原材料组织生产,生产完毕后,即用二辆货柜车将产品运往东北,当货柜车去到某城市郊区买方仓库时,买方工作人员说,货柜车太大,进不去,换几辆小货车分送进入仓库吧,货物从货柜车搬进小货车时,我就给你打收条。卖方的押车人员及司机看看周围环境,大货柜车确实无法通过小巷进仓库,也只得同意。
卖方的押车人员取得收货单后即要求买方支付货款,买方工作人员表示尽快办理,并热情地给客人安排住宿、吃饭,卖方工作人员发现这家公司规模庞大、装修豪华、人员众多,以为是个守法经营的企业,亦未作其他考虑。第二天,买方公司派人送来一份质量检验报告,称卖方所交货物质量不合格,并非常客气地征询卖方意见:怎么办?尔后便扬长而去。卖方获悉此情况后,即打电话与买方负责人联系,买方负责人客气地回答:你的产品达不到出口标准,没办法,你把预付款退还给我,我同时把货物退还给你吧,怎么样?卖方:广东至东北差不多6000公里,来回折腾,我们损失怎么办?买方:你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由此而引起的损失当然由你方自行承担,如果你方再不退回预付款拉回货物,我公司还要向你单位收取保管费。
虽然从道理上说,退回预付款,拉回货物,损失并不算太大,但事实上生产厂家并无力返还预付款,因为预付款已全部用来购买原材料,且生产厂家除此之外还从银行借款投入生产。因此,买方所提出的看似合情合理的建议卖方实际上做不到,买方其实也是看透卖方无力退款的情况下才如此客气、如此和善地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
生产厂家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只得请求折价处理,买方提出四折处理,卖方也只得接受。由此而导致的损失可想而知。
本书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