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节
和思想的关联直接相关的就是我们的回忆和记忆,这在证人知识体系的法律意义上的地位仅次于知觉。证人想不想讲出真相当然取决于其他因素,但是他能不能讲出来则取决于知觉和记忆。而后者是一个高度复杂、功能组织多样、难以理解的问题,即便在日常生活中也是如此,而如果一切都取决于证人是否注意到某事是如何发生的、发生了多久、事件的哪个部分深植于记忆之中,以及他记忆的不足应该从哪个方向加以补充。如果律师没有考虑到这一点,而对所有呈现在面前的现象都一视同仁,简直是不可原谅的。检查与案件相关的丰富文献和由此要做大量工作就是在不自觉地提出一个问题:所有这些是为谁做的?没人会比律师更需要对记忆本质有彻底的了解。
我建议每个犯罪学家都研究一下有关记忆的文献,并推荐下列作者的作品:明斯特伯格、里博、艾宾浩斯、卡特尔、凯普林、拉松、尼科莱、兰格、亚特瑞、里歇、福雷尔、高尔顿、比尔弗利特、帕内特、福特、桑德、科克、莱曼、费拉、约德尔[225]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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