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B-1:新港市中级法院刑事判决书(摘要)
法院:新港市法院
案号:(2025)新中刑初字第447号
案由: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系统罪、重大责任事故罪
公诉机关:新港检察署
被告单位:泰坦前沿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开庭时间:2025年5月6日-5月28日
宣判日期:2025年6月30日
一、经审理查明的事实
- Zeta系统的研发与运营情况
- 被告单位于2022年启动Zeta项目,旨在通过技术手段识别电信诈骗风险。
- 2023年9月系统上线,初期运行符合“辅助决策”定位。
- 2024年3月起,系统逐步接入用户消费数据、阅读偏好、可穿戴设备数据等,用于构建“用户脆弱性画像”。
- 指控的损害事实
- 公诉机关提交17起具体案例,指控因Zeta系统“误判”“漏洞”或“功能滥用”导致用户财产损失,累计金额达肯纳币12,347,000元。
- 其中包含李婉如之母张桂英被骗案(327.84元为最后余额)、陈哲被AI仿声诈骗案等。
- 技术事实认定
- “修辞炉”引擎存在,可用于生成高欺骗性话术。
- GC4协议包含“拟态信任”“文化杠杆”等技术规范。
- 系统存在“IF-THEN-002”等可被外部操控的规则后门。
- “无菌室协议”实际运行,对部分调查请求返回定制化数据。
二、争议焦点及本院认定
焦点一:系统功能是否构成“犯罪工具”?
公诉方主张:Zeta系统已从防护工具异化为“猎场地图”,其核心功能(情感计算、文化特征分析)本身即为诈骗提供目标锁定和能力增强。
被告方辩护:技术具有中立性。系统被滥用是第三方犯罪分子的责任,如同菜刀被用于杀人不能追究菜刀制造商。
本院认为:
技术工具本身不构成犯罪,但当工具的设计存在明显可预见的滥用风险,且设计者未采取合理防范措施时,设计者应承担相应责任。
经查,Zeta系统的“文化杠杆优化”“拟态信任生成”等功能,其被用于诈骗是可预见的(内部伦理讨论已有预警)。被告单位虽设置有伦理框架,但在实际执行中,出于商业扩张考虑,未能有效限制高风险功能的应用范围。
因此,被告单位在技术管理上存在疏漏。
焦点二:“无菌室协议”是否构成故意妨碍调查?
公诉方主张:该协议系统性伪造数据、误导调查,构成妨碍司法。
被告方辩护:该协议仅为保护商业机密和用户隐私的技术措施,且仅应用于未获正式授权的数据访问。
本院认为:
“无菌室协议”生成定制化、非真实数据的行为,客观上干扰了调查人员对系统真实状态的认知。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该协议专门针对本案调查而设,也无法证明其使用超出商业保密范畴。
对此项指控,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焦点三:被告单位是否具有犯罪故意?
公诉方主张:管理层对系统风险知情(周昱预警、内部争议),仍推动扩张,属间接故意。
被告方辩护:所有决策均基于“保护更多用户”的善意,且在不断改进系统。从未有“利用系统诈骗”的主观故意。
本院认为:
刑事犯罪中的“故意”需有明确证据。本案中,被告单位的主观状态更符合过于自信的过失——相信能够控制技术风险,但未能有效控制。
公诉方提供的证据(内部邮件、会议记录)显示,被告单位更关注的是“风险可控性”“舆论管理”“商业机遇”,而非主动追求危害结果。
因此,不构成刑事犯罪意义上的故意。
三、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泰坦前沿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研发运营Zeta系统过程中,未能履行与其技术能力相匹配的审慎注意义务,在可预见的风险面前,过于自信能够控制,导致系统功能被第三方犯罪分子大量利用,造成众多用户财产损失,后果严重。
但其行为更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而非公诉机关指控的非法利用信息系统罪。
依据《联邦刑法典》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以及《联邦法院关于审理技术侵权案件的若干解释》第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 被告单位泰坦前沿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罚金肯纳币五千万元。
- 责令被告单位对Zeta系统(现“智慧守护”)进行为期一年的全面整改,整改方案需经独立第三方机构认证。
- 被告单位需建立永久性的“伦理监察委员会”,其成员中外部独立专家比例不得低于60%,委员会享有对核心算法的抽查权限。
- 驳回公诉机关其他指控。
- 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另行开庭审理。
审判长:李明远
审判员:张伟、陈芳
书记员:王晓琳
新港市法院(印章)
2025年6月30日
判决书附录:法官个人意见(非正式部分)
(此部分未出现在正式判决书中,为合议庭讨论记录节选)
李明远(审判长)在合议庭评议中的发言:
“这个案子最难的地方在于,我们所有人都知道‘有什么东西错了’,但我们的法律词典里,找不到一个完全匹配的罪名。
他们不是在‘破坏’系统,而是在‘优化’系统——优化到它能够温柔地、合法地、甚至‘善意’地造成大规模伤害。
公诉人想让我们判‘非法利用信息系统罪’,但那个罪名的构成要件是‘侵入’‘破坏’——他们的系统没有‘侵入’,它是被邀请进去的;没有‘破坏’,它运行得完美无缺。
我们最后选了‘重大责任事故罪’——这就像说,一个建筑师设计的房子,因为‘考虑不周’,每次刮大风就会掉几块砖砸死人。但事实上,这个建筑师知道砖会掉,他计算过概率,觉得‘砸死人的概率低于房价上涨的收益’。
这是我们法律的困境:我们能够惩罚‘明显的恶’,却难以定义‘精致的恶’;能够审判‘破坏规则的人’,却难以审判‘重写规则的人’。
今天的判决,某种意义上是在说:当你的技术能力足以创造一个新世界时,你的注意义务就不再是‘不犯错’,而是‘必须预见到所有可能的错误并阻止它’。
这标准很高,高到可能阻碍创新。
但不这么要求,我们就会进入一个更可怕的世界:一个技术精英可以用‘创新’‘效率’‘善意’作为免罪金牌的世界。
我知道这个判决不会让任何人满意。
受害者觉得惩罚太轻。
技术界觉得限制太多。
但也许,这就是这个时代的正义:模糊的、妥协的、永远跟不上技术步伐的。
我们只能做到这里了。
剩下的,留给未来更好的法律、更清醒的公众、或者……更聪明的罪犯与更愚蠢的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