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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绪心理学

2.7 情绪社会建构论

社会建构理论的观点在社会科学领域早已出现,但是在心理学研究中作为一种独特的理论观点却形成较晚。20世纪80年代中期,社会建构理论随着两本学术着作(Harré(1986)的《情绪的社会建构》与Gergen和Davis(1985)的《人的社会建构》)的出版基本形成。它所独具的魅力很快在情绪研究领域产生了较大影响,并对一些经久论战的情绪问题提出了新的见解,引发了一系列的理论思考和实证研究。

在情绪的本质问题上,情绪的社会建构理论反对情绪的先天论,认为尽管情绪的种系发生基于一定的进化-遗传特质之上,但是情绪的体验内容和表达方式并不是遗传性习惯的遗迹,而是在社会文化系统中获得的,是与人当时的社会角色相适应的有用的习惯;在日常生活中,人们情绪活动中的多种成分及其选择性表现,表征的是一种“暂存性的社会角色(a transitory social role)”,即在特定情境中个人所遵循的社会所规定的行为反应方式,包括如何根据一定的社会规则以恰当的方式对某一情境进行评价、采取行为以及解释自己的主观体验和生理反应等(Averill,1980)。

情绪社会建构论很大程度上发源于情绪的认知理论,因此它强调认知评价在情绪产生中的重要性,认为人们对环境的情绪反应依赖于特定的认知评价,这种评价不仅可以将个人与环境联系起来,而且可以促成个人对环境的情绪反应的分化。同时,它又对此加以发展,认为人们对环境的评价是特定社会文化的产物,是在社会学习体系的基础上形成的,是由某一特定社会的文化而形成的信念、价值观和道德观系统所决定的。因此,个体社会化的过程也是情绪社会化的过程,即个体在社会化于某一特定社会文化体系的同时,也形成了现实世界的态度体系;这种态度体系决定着个体对自身与各种环境刺激之间关系的评价,进而决定个体的情绪生活。而且,他们进一步强调,由于评价本身带有特定的社会文化色彩并涉及人与环境及他人之间的关系,因此,由评价所决定的情绪反应具有社会伦理意义,是个体价值观念和道德立场的表达(乔建中,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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