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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学:法官、法律职业者与学生手册

第46节 总论

利希滕贝格说过:“我认识学富五车的人,他们的脑海中最重要的问题都排列得很精妙。但是我不知道那里在发生什么,是否所有观念都是小矮人或者都是小女人,我不知道。这些人在脑袋的一角放着硝石,另一角是硫黄,第三个角是木炭,但是这些并没有被组装成火药。此外,也有一些人的脑袋里一切都在蠢蠢欲动地要寻找其他存在,都要成双成对,以各种排列组合安排自己。”利希滕贝格想要说明的是,那些名垂青史的朋友成功的原因就是想象力。想象力有影响这是肯定的,但同样十分肯定的是,人类的理解力千差万别,不见得所有人都会承认利希滕贝格描述的现象。我不想讨论理解力的程度,只想通过解释其用途的多样性来说明其质量问题。如果认为理解力有不同的形式那就错了。真要是这样那就可能从一个概念出发去理解一组共同特性很明显的共同事物了。但是,关于理解力,我们只能或多或少、也必须仅局限于通过其应用形式的差异来论多寡。我们必须考虑到,仅仅因为其应用形式不同,最终的效果都有差异。我们只看见了理解力的效果而不是理解力本身,尽管一座着火的大厦、烙铁和沸腾的水具有天壤之别,我们还是能透过这种差别辨识出导致所有这些现象的同一种火。因此运用理解力的差别在于辨别其应用的方式。一旦对此有了了解,这些不同的应用方式就能帮助我们判断其提供的价值。面对一位做出了某些观察和推论的重要证人时,我们首要的问题就是:“他有多聪明?他是怎么运用自己的智慧的?他推理的过程是怎么样的?”

一位赫赫有名、经验丰富的老外交官告诉我,他有一种特殊的办法来了解一个人的心理状况。他跟大家说了这个故事:“一位先生举着一个形状很怪的小盒子上了一辆车,车上一个要去旅行的冒失商人立刻就问盒子里装了什么。‘我的蒙哥在里面!’‘蒙哥,那是什么?’‘呃,我患有震颤性谵妄病,要是我看到什么吓人的东西,就把蒙哥放出来咬他们。’‘但是先生,这些东西并不存在呀。’‘当然不存在,不过我的蒙哥也不存在,所以没关系的!’”这位老先生断言,可以通过听众对这个故事的接受程度来判断他们的智力水平。

当然,我们不可能对每个重要证人都讲一遍蒙哥的故事,但是如果要寻找相关材料的话,类似的东西也可以派上用场。只要有价值,用这个方法就可以判断出证人的特点,尤其是他的智力水平。不过万万不要误以为这需要高超的推理技巧,最好的做法就是坚持最简单的事实。歌德的金科玉律说得很对:“最伟大的事就是懂得全部事实就是理论……不要去看现象后面有什么;现象本身也是教条。”于是我们可以从案件中出现的一些简单事实出发,看看证人的处理方式。这并不难,你可能用100种方法误会一件事,但只有一种方法能透彻地了解这件事。如果证人处理得很好,那我们可能就可以信任他。此外,我们可以从他的处理方式了解他的客观程度。他作为证人的知觉对他而言仅仅是一次经历,人类的大脑不可能在接受经历的同时不把自己的推测加进去的。人人都是如此,每个人都是从自己的天性和教养出发的。证人把自己的推测编织到经历中的方式、强度和方向是最为重要的。一句小小的解释都能表现出所有的个性特征。因此康德称人类的理解力是系统性的,它意在把所有知识整合到一个单独的体系中,而且是按照以普通人的需求进行定义的固定规则和系统进行的整合。只有天才的体系才是未知的。我们不需要考虑这种罕见的例外情况。

制造出最复杂问题的往往是最平凡的普罗大众。休谟很公允地引用了先知亚历山大的观点。亚历山大是一位智者,他把帕夫拉哥尼亚作为施展骗术的首演舞台,因为那儿的人蠢得可怕,会愉快地接受最粗糙的骗术。他们早就听说先知的天才和力量,聪明的人嘲笑他,蠢人则信仰并传播他的思想,甚至在受过教育的人中也有他的信徒,最后马库斯·奥里利厄斯本人也对此投入了极高的关注度,以至于将军机大事都根据压力山大的预言来安排。塔西讲述了韦斯帕西安用口水治愈了一个盲人的故事,这个故事还被苏维托尼乌斯转述过。

千万不能忘记:再愚蠢的事情都会有人干。我记得应该还是休谟,他描述了某个难以想象的故事被不加批判的听众听到后的情况。他们的盲从助长了讲述者的无耻,他的无耻则加剧了他们的盲从。独立思考是很稀有的品质,在重要问题上越多涉及别人的观念,自己就越对这种稀缺性深信不疑。可是思考的要求却非常之低:“从一个集合印象中提取出血红的颜色,从不同事物中发现同样的概念,把血液和啤酒、牛奶和雪归类到一起……动物不会做这件事,这就叫思考。”[212]应该可以说,在第一阶段,不同的动物还是有能力做一些类似思考的事情的,但到了第二阶段,很多人却没有了思考的能力。律师犯的最大的错误就是永远默认人在做事前和做事的过程中肯定都在思考。尤其当我们发现很多人在不断重复念叨一件事的时候,我们就觉得那背后肯定是有什么智慧的。但无论一条路有多窄,后续的路仍然可能越来越窄。

如果我们默认缺乏理性仅仅是没受过教育的人的特点,认为受过学术训练的人都会仔细思考,那我们就很容易犯错。不是每个诅咒上帝的人都是哲学家,受过教育的人也不见得无一例外地都会思考。很多人都写过高中教育失败这个话题,但是亥姆霍兹在他的着名论文《论自然科学与整个知识的关系》中揭示出了高中教育不足的原因。亥姆霍兹没有直接说大学仅在很小的程度上改善了这个问题,但言下之意就是如此:“从中学毕业就参与到具体研究中的学生有两个缺点:一是对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规律的马虎应用。他们熟悉的语法规则实际上都是存在一系列例外的,所以学生们不习惯无条件地信赖某些固定的普遍规则,其法律后果也是很肯定的。二是就算可以自己做出判断,他们还是倾向于依赖权威。”

就算亥姆霍兹说得没错,律师们还是应该认识到受过学校教育的和自学成才的证人之间的差别。我们的时代不仅创造了博士,想为公立学校创造一切,还想取消高中的经典教育,还彻底忘记了一件事:高中教育无与伦比的价值并不在于学生学到的少量的拉丁文和希腊文,而在于古代语言语法中蕴含的学科知识训练。没有必要取笑某工程师在名片上写着工程学或机械学专业,却又不能正确读出这些缩略语所代表的单词,在他成为博士后也不能翻译出自己的头衔,这些都是细枝末节。但是,让公立学校学生展示出自己通过填鸭式方法学到的拉丁语和希腊语,还是能表现出他们在自己记忆力最佳时期受到了精心培养的痕迹。于是犯罪学家发现,受过训练的思考能力主要属于那些花了八年时间钻研希腊语和拉丁语语法的人。我们犯罪学家对此颇有经验。

如果将亥姆霍兹的第一个观点用于法律目的,就需要对术语有特别宽泛的解释,要将“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规律”延伸到司法意义中的法律上。常常有人说,美国制定法律就是为了破坏它,政治政策最多被公众遵守七周。当然,美国并不是例外,好像全世界对法律的尊重程度都在下降,这种下降只要出现在某个领域,那其他领域可能也无法幸免。从这个意义上说,某种主观的甚至是以自我为中心的态度是非常强势的,因为人总体上认为法律是为了限制别人而设的,自己都是例外。狭隘而无条件的恪守普遍规范太不现代化了,这从种种借口以及证人的陈述中都能看出来,他们总是希望他人遵守指令,而自己却从不遵守。这一点对人们的观念构筑有极大的影响,没考虑到这一点就会造成极大的错误。

赫尔墨兹提出的第二点——“权威”观念也不可谓不重要。自己做出判断是每个人的责任,必须要求每个人都做到。就算不是每个人都能好好利用自己的判断,但是有依赖心的人总会变本加厉,这就会让他陷入可疑的境地。三个重要因素——学校、报纸和剧院都有超强的影响力。人们都是根据这三者的教育去理解、思考和感受,最终它就变成了某种第二天性,使人不加抵抗地去恪守并寻求智力水平的统一。我们非常清楚这会对法律造成什么后果,我们都见过这种情况:证人讲述的故事看似是自己的看法,最后却证明是依赖于其他因素形成的。我们常常把自己的观念构建在这类证人令人叹服和深信的一致性上,最后深入调查才发现这种一致性只有一个单一的来源。能发现这一点也算幸运,因为损失的只是时间和劳动,没有酿成大错。否则这种一致性就会一直是一个重要的却实际上不可靠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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