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科学家也诈骗
科研中的造假﹑欺骗和谎言显示出(大部分)科学具有自我纠正性。
1974年,在美国加州理工学院毕业典礼的讲话中,1965年诺贝尔物理学奖得主理查德·菲利普·费曼(Richard P. Feynman)清晰地阐释了科学诚信(scientific integrity):“首要原则就是不能自欺欺人——自己是最容易被自己欺骗的……只有没有欺骗自己,才容易做到不欺骗其他科学家。此后,你只需要养成诚实的习惯。”
然而就像费曼在加州理工的同事戴维·古德斯坦(David Goodstein)在他2010年的着作《事实和欺诈:来自科学前沿的告诫》(On Fact and Fraud: Cautionary Tales from the Front Lines of Science )中谈到的那样:遗憾的是,一些科学家确实在试图愚弄他们的同事;而且认为按常理每个人都是诚实的这种想法,可能会使一个人更容易被故意欺诈所愚弄。自然或许是难以捉摸的,但她不会有意欺骗,只有人类才会。古德斯坦力图从揭穿科学的“神话”入手,找出科学家撒谎的原因。这类“神话”包括:“科学家研究科学的动机绝不应该是个人利益、晋升或者其他奖励”“科学家在收集数据时,要保持客观公正”“科学家绝不能武断地相信某个观点,或者过分夸大某个观点”“科学家绝不能允许当权者影响他们的判断”。诸如此类的所谓格言,根本没有体现出科学工作的实践操作。
要知道,科学家都会强烈地受到地位和奖励的激励,他们并不比其他专业领域的人更客观,在维护某个观点时,他们的固执程度不会低于思想家,他们也会因为当权者的压力而动摇。了解了这些后,我们就会明白,正如古德斯坦所说:“在科学中造假的人,很少会因为想往科学里掺假而造假,他们总是相信他们往里掺的都是真理。”作为加州理工学院的副教务长,古德斯坦对此颇为了解,因为他的职责就是调查科学研究中的不端行为。在调查中古德斯坦发现,几乎所有的科学欺诈行为都存在三个危险因素:“第一,都处于职业压力之下;第二,知道,或者以为自己知道,如果研究一切顺利,所研究问题的答案应该会是什么样子;第三,在他们的工作领域中,个体实验不需要精确重复。”
要发现学术欺诈,首先就必须定义它,用古德斯坦的话来说:“科研不端行为(research misconduct)被定义为申请、实施、评论研究,或报告研究成果时的伪造﹑篡改或剽窃。”其次,过程中必须“严重背离科学界的行为规范”。再次,不端行为必须是“故意明知故犯的,又或者是无视行为规范鲁莽操作而犯下的”。还有最后一点,就像在任何一个法庭上一样,对于欺诈的指控必须证据充分。
已有明确结论的科学欺诈案例包括:英国心理学家西里尔·伯特(Cyril L. Burt)的孪生子研究(伯特伪造了众多的孪生子数据,不得已又编造了一些孪生子研究人员);斯隆-凯特琳研究所(Sloan-Kettering Institute)的癌症研究员威廉·萨默林(William Summerlin)在白鼠身上诱导移植健康黑皮的实验(后来发现移植的黑皮是他用黑色记号笔加深的);物理学家维克托·尼诺夫(Victor Ninov)声称发现118号元素(有人预言了这种元素的存在,尼诺夫则运用造假数据证明了它的存在);当然,还有臭名昭着的皮尔当人(Piltdown Man)骗局(后来证明那是一个猩猩的下颌骨,只不过被染了色并人工作旧而已)。还有一些结论尚不明确的案例,譬如马丁·弗莱施曼(Martin Fleischmann)和斯坦利·庞斯(Stanley Pons)“发现”的冷核聚变(cold fusion)。对于这个案例,古德斯坦的结论是,两位科学家很可能“自己真的相信他们掌握了些知识,只不过这些知识实际上并不存在”。这种“把自己给骗了”与故意欺骗别人是截然不同的。
所以,一些科学家确实是在故意造假。鉴于科学家对研究基金竞争之激烈,对学术地位追逐之热衷,人们应该惊讶于学术欺诈没有达到更猖獗的程度。学术欺诈相对稀少(与政治上的腐败相比)的原因在于:科学自有一套专门设计的流程,目的就是通过同僚合作、研究生培养、同行审查、实验确证以及结果复制,来侦查出欺骗行为(不论是骗了自己还是欺骗别人)。尽管科研中的开放和诚实与理想状态相差甚远,但大环境是确实存在的。从长远来看,在这个环境中,欺骗、欺诈和骗局终将被暴露和剔除,就像历史已经证明的那样。(翻译 徐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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