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群体犯罪心理的概念和特征
群体犯罪心理是指群体中个人之间的意向、动机和目的的相互影响形成的适合于犯罪的群体气氛或共同的心理倾向。群体犯罪心理是个体犯罪心理的集中反映。犯罪群体中,群体成员的互动、感染和模仿会产生一定的社会心理现象,并在此基础上出现一种融合群体成员共同心理特征的群体心理。因此,群体犯罪心理来源于个体犯罪心理,却又超越个体犯罪心理,应该说它是一种共同的心理倾向,其核心是共同的犯罪目的。犯罪目的的实现、欲望的满足,增强了群体的凝聚力,促使犯罪群体更加稳定的发展。
群体犯罪是多层次的,其类型十分复杂,心理也有诸多的差异。就其一般特点来说,大体有以下几项:
(一)相同与相似性
不同性格、能力的成员结成犯罪群体,毕竟有其相同与相似之处。具体来说,这种相同与相似性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1.欲求与目的的相同
即群体犯罪成员有共同的非法需要与犯罪目的,以此为基础,才能纠集在一起。
2.相互认同
群体犯罪成员对许多事物的认知与评价基本一致,相互之间引为同类,产生认同感。
3.情感相容
群体犯罪成员在感情上相互满意、接近,有自觉地归属于犯罪群体的肯定性情感,犯罪群体对其成员产生吸引力与凝聚力。
(二)相异与互补性
犯罪群体成员不可能各个方面都一致,必然有某些矛盾与差别。但这些矛盾与差别可以通过调整达到互补与代偿的统一效果。其具体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1.动机相异与协调
犯罪群体参加者,在个人动机方面是有差别,甚至是有冲突的。由于各怀鬼胎,互不信任与利用对方的情形经常发生。但经过协调之后,一般尚能统一在相同的犯罪目的之中,使矛盾与冲突得到暂时的平息。
2.个性相异与互补
每个犯罪群体成员在性格、能力、意图方面不可能完全一致,譬如在性格上便有内向与外向、独立与顺从、支配与实行等差别。但这种差别又能在犯罪活动中,通过相互的交往和影响,起到互补的作用。在性格上,保持原有特点,实行分工合作;在犯罪目的上,使个体意图与群体意图互补;在犯罪手段上,发挥每个成员专长,形成相互默契与配合的效果。
3.心灵创伤相异与补偿
每个犯罪群体成员生活经历不同,心灵创伤各异。但在犯罪群体中,通过相互之间的交往与共同实行犯罪活动,他们又可以使自己心灵上的创伤和欲求不满在群体中得到补偿。
(三)群体效应与互动性
犯罪群体同其他社会群体一样,也会产生某种群体互动效应。主要表现为:
1.相乘效应
犯罪群体的整体能量必定超过单个犯罪成员能量之和。由于相互刺激,形成群威群胆;由于分工合作,形成有组织的整体效应。
2.感染效应
犯罪群体的亚文化氛围,经常表现为一种适合于犯罪的群体气氛与心理,影响着犯罪群体的心理活动过程。尤其在犯罪活动过程中,相互间在情绪上的感染与影响,在犯罪方式上的教唆与模仿表现得十分明显。
3.责任扩散效应
由于群体的支持力量,使犯罪群体成员产生“作案责任分担”的心理,以致能作出单个人不敢做的事,使群体犯罪的恶性程度与危害性不断加深与扩大。
4.权威和服从效应
在犯罪群体中有头目、骨干与一般成员之分。头目有相当的权威,可统一犯罪群体的步调。骨干按头目的犯罪意图行事,并控制一般成员。一般成员必须服从与积极行动,否则面临制裁。由此产生有组织的犯罪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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