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建造人行道和车道
[于 2012 年 3 月 7 日由章程 375-201232 采纳]
§743-42 建造或改变人行道和车道需要市政许可。
总管理员可以允许一个人建造、重建或改变人行道和车道,或者拓宽或重新安置现有的人行道和车道,并且人行道的宽度超过1.5 米,穿过毗邻的林荫大道,前提是:
A.业主在开工前根据第三条获得总管理员的许可。
B. 建造或改建私人车道仅允许车辆进入经城市批的授权车辆停车区、内部车道系统或林荫大道停车位,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车道或人行道的宽度超过任何适用章程的要求。
C. 在建造或改变人行道或车道的同时,业主应拆除任何现有的人行道或车道,如果总管理员认为由于建造或拓宽人行道或车道而多余,并应恢复该部分以前由多余的人行道或车道占用的街道,以使总管理员满意。
D. 除非经总管理员授权,人行道和车道不得包含安装在公用设施上方的加热装置。
E. 人行道或车道的位置和设计应令总管理员满意,包括(如果总管理员要求且不由城市承担费用)沿带沟渠的街道安装生物洼地或涵洞。
F. 人行道和车道的建造和维护应防止人行道或车道上的地表排水、污垢、灰尘和碎屑从私人财产进入街道,其数量在总管理员看来构成危险或滋扰.
G. 许可证上指定的人应支付第 441 章“费用和收费”中所述的费用,包括总管理员要求的任何额外财务担保,以确保完成许可证中描述的工作并使其满意。
H. 如果总管理员认为已为此目的支付足够的保证金作为与市政府签订的开发或场地规划协议的批准条件,则总管理员不得要求任何人提供保证金。
I. 该人建造的人行道或车道令总管理员满意,如有需要,须经总管理员检查。
J. 关闭或拆除人行道或车道的每个人都应自费将林荫大道、人行道和道路恢复到等于或优于现有林荫大道、人行道和道路的标准,并达到总干事的满意程度经理。
K. 如果该人未完成使总管理员满意的车道或人行道及任何相关街道工程,则保证金不予退还,总管理员可以使用证券来建造人行道或车道。总管理员满意。
L. 如果该保证金证明不足以支付上述工程的建造或维修费用,则总管理员可根据第八条向业主追讨未付的费用。
§743-43 批准人行道和车道。
A. 所有车辆进出车道的设计和定位应尽量减少车道对行人和车辆交通的影响,并提供总管理员要求的停车和转弯视距。
B. 尽管 §743-43A,总管理员可以批准视距低于标准的车道,如果没有其他途径进入该物业,在这种情况下,总管理员可以根据特殊条件颁发许可证,如总管理员经理认为合适。
C. 在存在限制性情况的车道位置,例如水平或垂直曲线以及辅助转弯和存储车道,总管理员应拒绝进入或批准进入,但须符合总管理员认为合适的特殊条件。
D. 总管理员不得允许任何凹陷的车道或装卸台延伸到街道中,并且位于街道的车道或装卸台的任何部分在街道线和行进部分之间测量时应保持正斜率毗邻的道路。
E. 总管理员不得批准任何要求送货车辆直接从主干道或次干道进入装卸区或装卸区的装卸区或装卸区,或要求送货车辆离开装卸区或装卸区的装卸区或装卸区直接倒车进入主干道或次干道。
F. 不得在两条相交街道的拐角半径内建造任何车道的任何部分。
G. 除非得到毗邻物业所有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任何车道的任何部分都不得在公共地段线垂直于马路。
H. 未经公园、林业和娱乐服务部总管理员或其指定人或继任者的书面授权,任何人不得移除树木以建造人行道或车道,任何人行道或车道均不得获得总管理员的授权经理,直到公园、林业和娱乐服务部总管理员或其指定人或继任者确信可以在不损坏相邻树木的情况下建造人行道或车道。
I. 总管理员不得批准任何通往管制通道的新车道。
J. 第 743-43D 条、第 743-43E 条、第 743-43F 条、第 743-43G 条、第 743-43I 条不适用于在本条例生效之日之前获得市政府批准的车道、人行道和装卸码头强制力,前提是此类车道和装卸台符合车道或装卸台最初批准时有效的规定,并且当该财产申请分拆计划时,此类先前的批准应视为无效, 重新分区, 官方计划修改, 现场计划批准, 轻微差异或同意切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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