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人行道
[于 2012-03-07 由 By-law 375-201231 通过]
§743-40 打包禁止在人行道上的动物。
A. 任何人不得骑马、驾驶、带领或背着任何驮畜穿过、越过或沿着任何人行道。
§743-41 清理人行道和人行道。
A. 每个居住者,如果没有居住者,每个房屋、商店、建筑物、地块或地块的所有者,以及负责或照管任何街道上的任何教堂、学校或其他公共建筑的每个人如有公共或私人人行道和人行道,应清扫并保持处所周围的人行道和人行道不受植被、泥土、灰尘、垃圾和其他可能干扰行人安全和方便通行的障碍物的阻碍。
B. 用于或拟用于机构或商业目的的建筑物所在的土地的每个所有者或占用者应使建筑物和街道之间的任何土地部分保持良好的维修状态被公众用作人行道或人行道的线路。
C. 土地所有人或占用人未按本条规定进行工作的,总管理员可承担并清理、恢复或修理任何人行道或人行道,并根据第八条向所有人或占用人追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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