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街道侵占
[2012-03-07 由章程 375-201228 通过]
§743-31 允许的侵占。
A. 本条允许毗邻街道的土地的所有者和占用者在林荫大道上进行侵占,包括软景观、预制混凝土路缘石和车道路缘石、楼梯、宽度小于 1.5 米的人行道、围墙和挡土墙尺寸小于高于相邻道路行驶面的高度不超过 0.90 米,前提是总管理员确信该侵占符合以下标准:
(1)不妨碍行人和车辆视线;
(2)不阻塞车道,不妨碍行人、车辆通行或对行人、车辆交通构成危险或潜在危险;
(3) 不影响本市保持街道完好或无垃圾、无冰雪的能力;
(4) 不干扰交通控制设备或人行道、自行车道或公用设施现有和未来的位置和维护;
(5) 当公共地段线垂直于道路投影时,它不延伸到任何相邻物业前面的林荫大道区域;
(6) 任何其他总管理员认为合适的标准。
B. §743-31A 中描述的侵占土地的所有者和占用者无需支付任何许可或侵占费,但应根据第五条并在总管理员满意的情况下自费,保持植被处于健康和旺盛的生长状态,并保持栅栏、挡土墙、楼梯、人行道、混凝土路缘石和车道路缘石处于良好修复状态。
C. 毗邻林荫大道的业主或土地占用者可以在林荫大道上添加软景观,前提是此类景观美化符合第 VD 条的要求、服务、设备或设施位于将安装侵占的街道上。
E. 除非本章另有规定,除软景观外,不得侵占:
(1)限速60公里以下的道路路缘线0.50米以内;
(2) 离街道最近的人行道边缘0.50米以内;
(3) 距离标明时速 60 公里或以下的任何无路缘石的道路行驶部分三米以内;
(4) 在没有路缘石且标明的限速大于每小时 60 公里的任何已行驶部分的 9 米范围内。
E.1 如果总管理员确定在放置新的或更换的水电杆时遵守 E(1) 小节将通过创建行人夹点而产生可达性问题,多伦多水电系统有限公司、多伦多能源服务公司和多伦多水电公司在放置新的或更换的水电杆时不受 E(1) 款的约束。
[由第 973-2014 号条例于 2014 年 8 月 28 日添加]
F. 第 693 章标志第 694 章标志一般第 742 章人行道咖啡馆第 II、III、IV 或 V 条未明确允许的所有侵占, Parklets and Marketing Displays,第 918 章,住宅前院和林荫大道停车,或 §743-3、§743-7、§743-14、§743-15、§743-16、§743-17、§743- 18, §743-19, §743-31A 和 §743-32A 本章,除非与本市达成协议或本条所述,否则禁止。
[由章程 101-2017 于 2017 年 1 月 31 日修订;2019-06-19 依附例 899-201929]
G. 本市不负责维修或更换因清理和清除垃圾、涂鸦、海报、冰雪或街道维修或重建而损坏的任何侵占,总管理员可拆除或修改,根据第五条和第八条,位于街道内的任何侵占费用由业主承担。
H. 在街道上打曲棍球或篮球期间临时放置便携式篮球或曲棍球网是允许的侵占行为,无需达成协议或支付任何许可或侵占费用,只要根据第五条在被侵占的土地的所有者或占用者的费用,并符合以下条件:
[由第 775-2016 号条例于 2016 年 7 月 15 日增补]
(1) 不妨碍行人和车辆视线;
(2) 不阻碍车道,不妨碍行人或车辆通行或对行人或车辆交通造成危险或潜在危险;
(3) 它们不妨碍本市保持街道处于良好维修状态或保持街道没有垃圾、冰雪的能力;
(4) 它们不干扰交通控制设备或人行道、自行车道或公用设施的现有和未来位置和维护;
(5) 当公共地段线垂直于道路投影时,它们不延伸到任何相邻物业前面的林荫大道区域;
(6) 在街上打完曲棍球、篮球,立即撤离;
(7) 任何其他总管理员认为合适的标准。
I. 尽管有 E 款的规定,但应允许在林荫大道上放置移动篮球网或曲棍球网,距离任何没有路边的道路的行驶部分 3 米,且张贴的速度限制为每小时 40 公里或以下,并且不得要求协议或支付任何许可或侵占费,前提是净侵占按照第五条的规定维持,费用由侵占所附属土地的所有者或占用者承担,并须遵守规定的条件出在 H 小节中。
[由 By-law 775-2016 于 2016 年 7 月 15 日添加;由附则 964-2016 于 2016 年 10 月 7 日修订]
J. H 和 I 小节允许的侵占应免于 D 小节的要求。
[由附则 775-2016 于 2016 年 7 月 15 日添加]
K. 尽管有§743-31A,毗邻街道的土地的所有者和/或占用人不得在 743-31A 条下安装任何允许的侵占,但挡土墙的高度在毗邻道路的行进表面之上的高度小于 0.90 米除外。根据第 918 章,在住宅前院和林荫大道上停车,已安装前院停车位的林荫大道。
[由章程 655-2018 于 2018 年 5 月 24 日添加]
§743-32 允许在 BIA 领域的侵占。
A. 由 BIA 或代表 BIA 安装的街道家具、花盆、历史标志、公共艺术、景观美化和永久性装饰照明和装饰品应由总管理员许可,前提是同意建造和安装侵占区依据第三条取得,且侵占符合总管理员及本章的要求。
[由章程 101-2017 于 2017 年 1 月 31 日修订]
B. BIA 无需为第 743-32A 条中规定的允许侵占支付任何许可或侵占费,但应将这些侵占保持在良好维修状态,无涂鸦,海报,垃圾,雪和冰,在植被的情况下,处于健康和旺盛的生长状态。
C. 市政府不负责修复或更换 BIA 区域内的任何侵占,包括因清理和清除垃圾、涂鸦、海报、冰雪或街道维修或重建而损坏的侵占,并且本市可以根据第五条和第八条的规定,移除或修改位于街道内的任何侵占行为,费用由 BIA 承担。
§743-33 批准侵占的授权。
A. 总管理员特此被授权签发许可证并签订协议,允许侵占街道或其任何部分,沿路、穿过、下方或内部,目的是:
(1) 安装公共艺术;
(2) 设置围栏、装饰墙、挡土墙,高于相邻道路行车面0.90米;
(3) 安装栏杆、系柱、建筑突出物、空调机组、凉亭和棚架、打桩和支撑;
(4) 植树、安装街道设施,包括但不限于长凳、自行车架、花盆;
(5) 在BIA区域安装用于统计车辆和行人的电子设备和相关标牌;
(6) 安装喷泉、装饰品、雕像、体重秤、区域、管道、油箱、融雪系统、植被洒水系统和提供公共交通系统通道的通风口。
§743-34 授权侵占的条件。
A. 总管理员根据第 743-33 条授权侵占的许可受第 743-34B 条第 IV 条、第 441 章“费用和收费”中规定的费用支付以及本节的规定的约束,包括以下条件:
(1) 修补侵占街道的墙壁时:
(a) 业主或占用人应提交一份经安大略土地测量师认证的平面图,说明建筑物的位置、侵占范围和建筑物所在财产的范围,包括毗邻财产的街道;
(b) 业主或占用人应在需要时为整修建筑物取得建筑许可证。
(2) 当安装围栏/装饰墙和挡土墙高于相邻道路行驶面 0.90 米时,栏杆、护柱、凉亭和凉棚:
(a) 位于街道内的围栏可以建造到最大高度1.20 米的围墙面向物业的那部分,以及位于物业侧翼的任何围栏为 1.80 米,前提是确保驾驶员和行人视线通畅:
[1] 位于任何两条或多条街道交叉口 70 米范围内的实心屏风围栏、隐私围栏、栏杆、护柱、凉亭、凉棚、装饰或挡土墙的高度不得超过一米,高度从街道表面量起相交道路:和[2] 位于与人行道相邻的车道或任何没有路缘石的道路行驶面三米范围内的实心屏风围栏、隐私围栏、栏杆、护柱、凉亭、凉棚、装饰墙或挡土墙的高度不得超过一米,从相邻车道的坡度测量。
(b) 位于街道内的围栏、栏杆、系柱、凉亭、凉棚、装饰墙或挡土墙的基脚不得超过从相邻林荫大道表面量起 1.20 米:
(3) 在安装门、凸窗、空调机组、排气管道、阳台和飞檐时:
(a) 为行人提供安全通道,至少 2.50 米建议的安装附近应有清晰的人行道或林荫大道宽度;
(b) 对于门和凸窗,仅当现有建筑限制排除将门或凸窗限制在私人财产中时,才应考虑对现有建筑物的应用;
(c) 对于空调机组或排气管道,建议的安装应符合市政噪音法规并提供至少 2.50 米的垂直净空:和 (d) 对于飞檐,必须提供到檐口下侧不少于三米的垂直间隙。
(4) 在建造游廊、阳台、建筑物入口、门廊、供身体残疾者使用的坡道和防火梯或任何其他行人进入建筑物的方式时;
(a) 街道内的基脚深度不得大于从相邻林荫大道表面测量 1.20 米,不包括使用钢筋或金属丝网:和 (b) 消防通道应符合任何适用的分区条例和安大略省建筑规范,并应保持最低限度从相邻道路的行车面量起至少 4.5 米的垂直净空。
(5) 安装融雪和植被洒水系统时:
(a) 洒水系统的方向应使水远离道路或人行道,并应安装在林荫大道表面以下小于 0.60 米的深度;(b)人行道下方不允许使用融雪系统:和 (c) 所有植被洒水系统的供水系统应在每年 11 月 1 日之前关闭,并应一直关闭至次年 4 月 1 日。
(6) 植树和安装街道设施时,包括但不限于长凳、花盆或自行车架:
(a) 任何街道设施、花盆或自行车架上不得有广告,捐赠者姓名除外在公园长椅上,或经理事会授权;
(b) 每件街道设施、花盆、树木或自行车架的尺寸应符合总管理员的要求;
(c) 树木应为经批准的树种市政府公园、林业和娱乐服务部总管理员和业主应同意在两年内保持树木健康和旺盛的生长状态,届时市政府将对树木承担所有权和责任:
(d) §743-34A(6) 的规定不适用于市政府或与市政府达成协议安装的街道设施或种植的街道树木。
(7) 在安装装饰品、永久性装饰照明、装饰品和公共艺术雕像、纪念馆和纪念碑时:
(a) 拟在街道内建造的基脚不得超过从相邻林荫大道表面测量的 1.20 米的深度:和 (b) 附有装饰灯的护柱不得超过一米的高度,从毗邻道路的路边车道量起。
(8) 安装区域通道时:
(a) 区域应位于道路或林荫大道表面以下至少 1.20 米处,并且不得与任何现有的公用设施或结构发生冲突,但在发现此类冲突时,所有必要的缓解措施许可证持有人应采取措施,对城市免费:和 (b) 该区域的设计和建造必须令总管理员满意。
B. 在批准侵占之前,总管理员应确信其符合 §743-31A(1) 至 §743-31A(6) 和 §743-31E 中规定的标准。
C. 经总管理员授权批准的侵占不得用于居住目的。
D. 除非申请人以总管理员和市律师满意的形式和内容与市签订侵占协议,并包括以下条件,否则不得根据本条签发许可证:
(1) 申请人应建造让总管理员满意的侵占,并应使侵占保持良好的维修状态,不给本市带来任何费用:
(2) 本市不负责修理或更换因清理或拆除而损坏的任何侵占垃圾、涂鸦、海报、雪或冰,或由于街道维修或重建;
(3) 申请人应遵守 §743-23 的保险和赔偿要求:
(4) 市应保留放置侵占范围内的管道、电缆、电线、电线杆等基础设施:
(5) 如总管理员要求,申请人应按照第八条的规定清除侵占并恢复街道;
(6) 申请人应支付第 441 章费用和收费规定的费用;
(7) 申请人应支付与准备协议相关的所有费用:和(8) 总管理员或城市律师认为适当的任何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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