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街道工作
[由章程 375-201226 于 2012 年 3 月 7 日通过]
§743-20 在进行街道工作之前需要获得市政许可。
A. 任何人不得开始或承担任何街道工作或临时街道占用,除非该人:
(1) 获得总管理员或市议会要求的所有同意和许可;
(2) 支付第 441 章费用和收费规定的所有费用;
(3) 按照总管理员的要求提交金融证券并提供保险证明;
(4) 在总管理员或市议会要求的情况下,按照总管理员和市律师满意的条款和条件签订并遵守协议;
(5) 遵守所有同意和许可的条款和条件。
§743-21 不需要市政许可的街道工作。
A. 本章要求市政同意进行街道工程的规定不适用于总管理员为维护、修理、恢复或建造城市街道而进行的街道工程,也不适用于街道林荫大道段的街道工程。允许毗邻街道的土地的所有者和占用者种植和维护软景观。
§743-22 申请街道工作许可。
A. 每个请求进行街道工作许可的人都应提供许可所需的所有信息,并应在提出申请时支付适用的费用,并按照第 441 章“费用和收费”或任何协议的规定与城市。
B. 在根据本节颁发许可证之前,如果总管理员认为可能需要与申请人签订单独的协议以指定附加条款和条件,总管理员应向市议会或常设委员会提交报告理事会请求授权签订协议,如果本章与协议发生冲突,则以协议条款为准。
C. 获得进行街道工作许可的每个人都应遵守该许可的条款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将工作限制在街道的路线、位置或授权的其他部分的条款和条件。许可证。
D. 如果总管理员认为许可证持有人违反了许可证的条款和条件,总管理员可以随时取消根据本条规定签发的许可证,并且总管理员不得退回因颁发许可证而收取的任何费用。
E. 如果总管理员认为申请人在其街道工作申请中使用了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总管理员可以随时取消根据本条规定颁发的任何许可证,总管理员不得退还因颁发许可证而收取的任何费用。
F. 任何打算进行街道工作的人都应向总管理员提出申请,请求允许进行街道工作,申请应按规定的表格提出,并应包括以下信息:
(1) 申请人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
(2) 申请许可的日期和期限;
(3) 申请许可的目的;
(4) 拟建街道工程的平面图,以适当的公制比例绘制,显示现有或拟建街道工程的位置和深度,总结工程范围并指明街道工程将进行的街道;
(5)任何拟议工作、设备或侵占的技术规范;
(6) 总管理员可要求申请人提供位于拟建街道工程附近的私人公用事业、服务或设施的适当位置信息,包括:
(a) 目前使用或拟使用的位于街道内的私人公用事业、服务或设施,以安装所请求的设备,包括可能受工程影响的任何杆、塔、管道、导管和导管或设备;
(b) 目前用于或拟用于安装街道工程的任何私人公用事业、服务或设施的位置和深度的详细信息,包括任何杆、塔、管道、管道和导管, (c) 申请人在进行街道工程时可能会受到影响或使用的私人公用事业、服务或设施所有者的书面同意和协议(如适用);
(7) 总管理员或城市律师认为适当的任何其他信息。
G. 根据本节颁发的许可证不得授权在标的物业临街范围之外进行街道施工,除非申请人向毗邻的业主提供书面通知,告知他们将进行街道施工的日期和时间。
H.关于安装设备的全流应用:
(1) 在总管理员颁发设备安装许可证之前,申请人应向总管理员和工程建设服务部执行董事及其指定或继任者证明其已探索了安装其设备的所有其他选择。建议的设备将避免在街道上进行挖掘,包括但不限于使用私人团体的现有设施,或者在电信设备的情况下,使用前城市中心区退役的高压水管系统多伦多;[由章程 296-2017 于 2017-03-29 修订]
(2) 在向总管理员提交街道工作许可证申请之前,(3) 除§743-22A 中规定的要求外,申请人还应向总管理员和工程和建筑服务部执行董事及其指定或继任者提供传阅给多伦多公用事业公司的结果协调委员会成员和可能受到街道工作影响的任何其他机构、委员会或个人;和[由章程 296-2017 于 2017-03-29 修订]
(4) 申请人应提供任何其他信息,即总管理员、工程和建筑服务部执行董事及其指定或继任者,或City Solicitor 认为合适。
[由章程 296-2017 于 2017 年 3 月 29 日修订]
I. 在获得许可证之前必须进行的紧急工作的情况下,
J. 如果总管理员认为街道施工不符合总管理员的要求,总管理员可以根据第八条恢复街道的任何部分,费用由许可证上指定的人承担。
K. 为建造、安装和维护侵占区而进行的街道工程也应符合本章第四条的要求。
§743-23 保险和责任。
A. 从事街道工作、维护侵占或临时占用街道的每个人都应向总管理员满意的保险公司提供并维持公共责任和财产损失保险,保险金额和形式为总管理员和首席财务官可接受,并且财务主管,并且如果总管理员和首席财务官和财务主管要求,应提交一份保险证明书,证明保险的形式和金额,交叉责任/利益分割条款,保险的规定在市政府的保险之前是主要的,并且保险人应提前 30 天通知市政府任何取消或不续签保单的意图。
B. 在签发任何街道施工许可证或临时占用街道之前,申请人应同意对因街道施工而引起的任何诉讼、费用、索赔、损失、费用(包括法律费用)、伤害或损害承担全部责任或临时街道占用,以及任何设备或侵占的存在,并应按照本章附录 A中的条款和条件的规定对城市进行赔偿并使城市免受损害。
§743-24 金融证券。
根据根据本章达成的任何协议,并且不包括根据 §743-4 收取的市政道路损坏押金,或根据 §743-20A(4) 中所述的与市政府的协议收取的任何财务担保:
A. 确保申请人正确执行许可证授权的街道工程或临时街道占用,以及许可证持有人正确遵守许可证批准的条件,包括将街道恢复到总局满意的状态经理,每个涉及街道工作或临时街道占用许可证的申请人都应提供总管理员可接受的金额的财务担保。
B. 如果街道工作或临时街道占用的财务担保已作为本章定义的开发申请的一部分或与市政府达成的其他类似协议的一部分,则不需要根据本节支付保证金。
C. 总管理员将在街道工程或与其相关的临时街道占用完成后退还任何财务担保,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1) 支付财务担保的申请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应当向总管理员提出书面申请,要求退款,由申请人授权代理人提出退款申请的,授权代理人应向授权代理人提供由申请人签署的授权退款函;
(2) 要求退还财务担保的书面申请应在以下较早者之前提交给总管理员:
(a) 完成街道工作或临时占用街道后的 30 天;或者
(b) 自支付保证金之日起两年,以较早者为准。
(3) 退还的金额将等于财务担保减去支付的费用以及本市为永久修复和任何额外的必要维修而产生的任何费用;
(4) 本市应付金额超过财政担保金额的,申请人应当自总管理员通知之日起90日内支付欠总管理员的费用;
(5) 如果申请人在总管理员通知后 90 天内拒绝或未能支付所欠费用,总管理员有权通过将其添加到税单并以与税收。
D. 总管理员将退还作为本章定义的开发申请或与市政府的其他类似协议的条件而持有的任何财务担保,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1) 支付财务担保的申请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应当向总管理员提出书面申请,要求退款,由申请人授权代理人提出退款申请的,授权代理人应向授权代理人提供由申请人签署的授权退款函;
(2) 仅限于林荫大道的街道工程,在一年保修期届满后返还100%的财务保证金,保修期自总管理员接受街道工程后开始计算;
(3) 对于道路和林荫大道的街道工程,在总管理员验收完成的街道工程后退还百分之八十的财务保证金,剩余保证金在两年保修期后退还,在此期间申请人应负责纠正建设或修复中的任何缺陷,使总管理员满意;
(4) 申请人未在保修期内或根据本章定义的开发协议或与本市的其他类似协议中描述的条款和条件纠正建造或修复中的任何缺陷,或这些费用修理超过财务担保金额的,总管理员可以完成工作,申请人应在接到总管理员通知之日起90日内支付欠总管理员的费用;
(5) 如果申请人在总管理员通知后 90 天内拒绝或未能支付所欠费用,总管理员有权通过将其添加到税单并以与税收。
E. 自缴纳保证金之日起两年以上完成街道工作的,申请人可以申请延期,每次延期不得超过两年。
F. 根据本条持有的财务担保,如果自最初支付财务担保之日起两年内未向总管理员提交退还财务担保的申请,多伦多市将没收,并且在这种情况下根据§743-24E 授予延期的情况,在延期期限届满时或之前。
G. 市政府没收的任何财务担保应存入与街道维护和重建相关的交通服务部门账户。
H. 市政府不对作为保证金或押金持有的任何款项支付利息。
§743-25 申请日期。
应在申请许可日期之前以书面形式向总管理员提交申请,具体如下:
A. 出于不涉及挖掘或占用社会、娱乐、社区或运动目的的临时街道占用,以及运输超重货物的请求,至少四个工作日;
B. 短流程申请,最少七个工作日;
C. 对于全流申请,最少 20 个工作日;D. 对于所有其他申请,至少八周。
§743-26 颁发许可证。
A. 一旦提供了本条所要求的信息并令总管理员满意,包括支付所有适用的费用,总管理员应签发所请求的许可证,指明街道的部分和街道工作的时间段或临时占用街道,但须遵守总管理员和城市律师认为适当的条款和条件。
B. 除非本章另有规定或与申请人与城市之间就街道工程达成的先前协议不一致,否则本章附录 A 中包含的条款和条件应适用于每个许可证。
C. 许可证可以规定街道工作和临时街道占用仅在一天的一部分时间内,并且仅限于许可证有效的时间段内。
D. 如果许可证授权的街道工程或临时街道占用未在颁发之日起六个月内或在申请人要求的指定期限内开始,则许可证将失效。
E. 总管理员可根据申请人的书面请求,将许可证延期最多六个月,前提是申请人在最初的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要求延期。
F. 作为颁发许可证的条件,除任何其他所需费用外,总管理员应要求任何以安装、维护、修理或更换地下设备、服务或结构为目的的街道工作人员满足§743-6 规定的公用事业削减许可条件。
G. 总管理员可以为超过《公路交通法》规定的尺寸或重量限制的车辆或车辆组合颁发使用街道的许可证。
§743-27 拒绝申请。
总管理员应书面向申请被拒绝的申请人提供拒绝的理由。在下列情况下,总管理员可以拒绝街道工作或临时占用街道许可证的申请:
A. 申请不完整或使用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提交;
B. 申请人未缴纳规定的费用和保证金;
C. 申请人未按照本条规定向申请人之前签发的许可或协议向本市支付费用或其他款项;
D. 违反了先前颁发给申请人的许可证或协议的任何条件,或本条适用于先前颁发的许可证或协议的任何规定,包括第 743-5 节要求的位置证明的提供;
E. 申请人未按照 §743-20 的要求获得市政府的同意。
§743-28 暂停。
A. 不得进行街道工作:
(1) 自下列日期起三年内:
(a) 在道路、路缘石、人行道和林荫大道上进行的维护或修理工作;和
(b) 建造、重建、维护或修理路基、桥梁和涵洞的扶手。
(2) 自下列日期起五年内:
(a) 道路、路缘石、人行道和林荫大道的建设或重建;
(b) 道路全面重铺,包括基础维修;
(c) 桥台墙、桥墩、不防水的桥梁引道、桥梁边坡保护的建设、重建、维护或维修;
(d) 涵洞的建造、重建、维护或修理。
(3) 自下列日期起十年内:
(a) 桥面、人行道、女儿墙、沥青磨损面、桥面防水、上层建筑、支座、伸缩缝、道碴墙和桥梁基础的建造、重建、维护或修理;和
(b) 建造、重建、维护或修理位于铁路上、铁路上方、沿线或横跨铁路的任何桥梁的桥面、女儿墙、上部结构、支座、伸缩缝、道碴墙和基础。
B. 这些暂停不适用于:
(1) 紧急街道工程;
(2) 总管理员授权的街道工程;
(3) 林荫大道软景观部分的街道工程;
(4) 本章第 743-1A 条定义的开发申请中指定的街道工程。
C. 在市政府对街道进行重建或覆盖改善之前,多伦多公用事业协调委员会的成员应:
(1) 检查受影响地点的设备;
(2) 调查邻近的居民和企业,以确定是否需要新的或替代的服务;
(3) 在改建或覆盖发生前与总管理员协调安装、维修或改进;
(4) 通知所有已知的邻近居民和企业。
D. 在 743-28B 规定的任何情况下颁发许可证的,申请人应负责任何特殊规定,由总管理员确定的恢复街道的费用,并支付第 743-28B 条规定的适用费用第441章,费用和收费。
§743-29 开始和进行街道工作和临时街道占领。
A. 任何人不得在未先确认公共和私人公用事业、服务、设备或设施的位置之前进行街道工作,该街道位于将进行街道工作的街道上。
B. 每个获得许可证的人都应在开始任何街道工程或临时街道占用之前至少 48 小时通知总管理员和位于街道工程或临时街道占用区域内的任何 BIA,并应遵守总管理员可能指定的任何进一步的公告要求。
C. 在时间和日期内,在街道施工或临时占用街道的地点应保存一份许可证副本和描述将用于确保车辆和行人安全通行的措施的批准计划许可证是有效的,并且当多伦多市的任何雇员或多伦多警察局的任何官员提出要求时,必须出示许可证。
D. 当街道工作或临时街道占用的持续时间超过 24 小时,并且此类活动将影响到财产的通行时,许可证持有人应以总局确定的形式向受影响的居民和企业发出通知经理,至少在开始街道工作或临时街道占用前三个工作日告知他们许可证持有人的性质、位置、预计持续时间和电话号码。
E. 当街道工程或临时街道占用将持续超过 24 小时并会阻塞部分街道,包括人行道或自行车道,或将在任何高峰运营期间关闭部分主干道或集流路时由总管理员决定,则许可证持有人应在符合总管理员要求的规范的所有入口处安装交通管制和咨询标志。
F. 为了警告公众街道上的任何障碍物并维护行人和车辆安全,每个许可证持有人都应提供并保持让总管理员和多伦多警察局满意的标明许可证持有人姓名的标牌,20-四个小时的联系电话号码和代表他们工作的人的姓名。
G. 每位许可证持有人应在令总管理员满意的情况下,在工作场所提供充足的照明,保持工作场所的清洁和安全,所有标志、建筑工地围栏、路障、围板或有盖的人行道均应涂漆,保持良好的维修状态,没有垃圾、泥土、雪、灰尘、涂鸦、未经授权的标牌和海报。
H. 任何许可证不得授权或被视为授权在任何街道上的沟渠、排水沟、排水沟、涵洞或水道中放置任何材料或进行任何会阻碍水自由通过的行为。
I. 许可证持有人应确保:
[由章程 800-201727 于 2017 年 7 月 7 日修订]
(1) 所有挖掘出的材料从现场移走或在现场的指定区域储存并防风;
(2) 所有建筑材料应在现场存放,以消除对驾驶员和行人的视线限制,并尽量减少对公众的阻碍;
(3) 尽最大努力确保现场工作产生的灰尘和污垢被控制在现场;
(4) 不得在现场存放不积极从事作业或临时占用街道的私家车;
(五)现场不得停放不积极从事工作的私家车或者临时占用街道。
J. 街道的所有临时维修应由许可证持有人按照总管理员要求的规范和标准免费向市政府支付费用。
K. 除非总管理员另有同意,否则所有永久性维修均应由运输服务部门承担,费用由许可证持有人承担。
L. 街道工程或临时街道占用不得持续更长的时间,并且不得占用或以其他方式破坏或导致挖掘或占用街道的任何比总管理员认为绝对必要的更大部分,并适当顾及许可证持有人所从事的街道工程的性质和公众的便利。
§743-30 完成街道工作或临时街道占用。
A. 在完成任何街道工程、临时占用街道或取消许可证后,申请人或许可证持有人应立即从街道上拆除所有标志、建筑工地围栏、路障,且无需总管理员另行通知。 、围板、有盖人行道、机械或与这些活动相关的材料,并应清洁工地,清除任何碎屑,并将街道恢复到工作开始前的原始状态。
B. 如果申请人或许可证持有人未能修复或恢复街道,或者在适当情况下,在接到市政府通知后 48 小时内开始勤奋和持续的行动以完成令总管理员满意的恢复,则申请人或许可证持有人应承担本章规定的处罚。
C. 市政府可以由申请人或许可证持有人承担费用,对材料进行清理、维修、恢复或移除,并应向申请人或许可证持有人收取与此项工作相关的所有费用,以及由申请人或许可证持有人产生的任何费用。得依第八条收回本市。
D. 许可证持有人应在完成基坑临时修复后 7 日内以总管理员满意的形式通知总管理员,除非另有约定,否则总管理员应安排永久修复街道并收取费用根据第 VIII 条向申请人、公共或私人公用事业公司支付的所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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