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伦的禁止
禁止乱伦这一“特例”引发的关注最多。甚至在一般描述中替代了性禁忌这一确切说法。每个人都知道有一种性禁忌,形态不定,难以把握:人类整体都在遵守这一禁忌;但是性禁忌的规则因时代和地域而异,无人能一言以蔽之。更为普遍的乱伦禁忌在习俗中有确切的表达,其表述始终相当严谨,换言之,其确切意义不容置疑,是被赋予了普遍定义的。正是因此,作为禁忌的特例、从诸禁忌支离破碎的整体中衍生出的乱伦是大量研究的对象,相对的,在有机会研究人类行为的人的思想中,禁忌本身却并未占有一席之地。的确,人类理智倾向于思考简单的、可定义的东西,而忽略模糊的、难以理解的和变化多样的东西。因此到现在,性禁忌都没有引起学者的好奇,尽管乱伦的多样形式并不比动物的种类形式更具明确的限定,但为学者提供了令他们快乐的东西、待解的谜题,让他们的洞见得以发挥。
在古代社会,人的级别是根据其亲缘关系划分的,而禁婚亲的确定往往成为一门真正的科学。克洛德·列维-斯特劳斯的最大功绩,就是在古代家庭结构的无限曲折中发现了唯独可以从这一基本而模糊的禁忌中得出的特性的根源,这一禁忌通常迫使人遵守与动物性的自由相对立的法规。涉及乱伦的规定首先回应的是对约束暴力的规定的需要,因为暴力是自由的,所以很可能会扰乱群体希望服从的秩序。但是,与这种基础决定要素无关的是,公正的法规对于在男人中分配女人非常必要;这样的规定既离奇又明确,如果我们考虑到按规则分配的益处就能理解。禁忌作为某种规则起作用,但是已经存在的规则可以用来解决与性暴力和性暴力给理性秩序带来的危险无关的次要问题。尽管列维-斯特劳斯没有指明结婚规则的既定方面根源为何,他的确没有任何理由去研究禁止乱伦的意义,但是这个方面唯独回应了一种顾虑,即通过赠予(don)解决未婚女子分配的问题。
如果我们坚持要赋予乱伦这一禁止近亲生理上结合的普遍行为以意义,那么我们就必须首先考虑持续的强烈情绪[4] 。这种情绪不是根本的,而这些决定禁忌形式的便利要素(commodités)[5] 也不是根本的。一开始就在表面上看来古老的形式中寻找禁忌的起因似乎很自然。但研究一旦深入下去,情况就会反过来。我们揭示出的起因无法给出禁忌的制约原则,而只是将这一原则用于研究所需的目的。我们必须将特例与我们所知且不再受其折磨的“全部宗教禁忌”联系起来。对我们来说还有比乱伦的恐惧更强烈的情绪吗?(我将对死者的敬意与对乱伦的恐惧相联系,但是在之后展开讨论时我才会指出这一根本关联性,所有的禁忌都是与此相连的。)在我们看来,与父亲、母亲——就像与兄弟姐妹一样——发生肉体关系简直毫无人性。我们不应通过性去了解的究竟是哪些人,这一定义是有所变化的。但是哪怕从来没有规则禁止我们与出生家庭中一同生活的人发生肉体关系,原则上我们也不会这么做;在这方面是有限制的,在不服从禁忌的人眼中具有任意性且多变的其他禁忌若是不掺和其中的话,那么这一限制会更加清晰。中心有一个相当简单、相当稳定的内核,在周围有种复杂的、随意的变化,这就是这一基本禁忌的特征:稳固的内核在世界各地都能看到,同时,将内核包裹起来的捉摸不定的变化同样各处可见。这种捉摸不定的变化掩盖了内核的意义。内核本身不可触知,但是我们考虑到内核后,就能更好地领会最初的恐惧,有时最初的恐惧偶然引起反响,有时则天时地利人和而产生反响。
本质上始终关涉的是平静与理性的行为支配的领域与性冲动的暴力的不兼容性。时代变迁,没有易变的、任意的形式主义,怎能定义从各个时代中产生的规则呢?[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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