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道德范畴内的基本观点
一、善恶观
善与恶是人们评价道德时使用的最一般的概念。善指符合道德规范原则的行为事件;恶指违背道德规范原则的行为事件。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民族、阶级都有不同的道德评价标准。恶善的标准,完全属于伦理学的范畴,对此我们不拟探讨,这里我们要介绍的是智能气功科学的善恶观。为了加深对气功科学的善恶观的认识与理解,让我们先从传统气功的善恶观谈起。
(一)传统气功中的善恶观
在我国传统气功中从理论层次谈善恶观的主要是儒、释、道三家。
正统儒家认为仁义礼智所包含的内容,是衡量善恶的标准,符合仁义礼智要求的是善,否则为恶。在仁义礼智中,仁是主要的。什么是仁呢?孔子说:“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已所不欲,勿施于人”,所谓“仁者爱人”即此。这就是说,自己要好也希望(或者说帮助)别人好。所以古人又有“仁者能生”之义。所以称仁为善,因为它符合“天地大德曰生”的特性。义是在仁的思想指导下,去做应当做的事。而礼则是对各种人际关系的规定。尽管儒家对这一标准的来源认识不同,如孟子认为属于仁义礼智的善是先天带来的,所谓“恻隐之心,人皆有之。羞恶之心,人皆有之。恭敬之心,人皆有之。
是非之心,人皆有之。恻隐之心,仁也,羞恶之心,义也,恭敬之心,礼也,是非之心,智也。仁义礼智,非由外铄我也,我固有之也。”(《孟子·告子》)
荀子则认为仁义礼智是后天教育得来的。他说:
“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伪是人为的意思)……然则从人之性,顺人之情,必出于争夺,合于犯分乱理,而归于暴,故必将有师法之化,礼义之道,然后出于辞让,合于文理,而归于治。”《荀子·性恶》)
道家以利人利物的自然行为为善。《老子》中说:
“上善若水,水善利万物而不争,处众人之所恶,故几于道。居善地(避高就下之意),心善渊(空静深不可测之意), 与善仁(惠利天下万物,施不求报之意),言善信(无虚语之意),正善治(平准高下,去除污秽之意),事善能(处事圆通之意),动善时(依时而动之意),夫唯不争,故无尤。”
后世道教有十善十恶之说较具体。十善:一曰孝敬父母;二曰忠事上师;三曰慈心万物;四曰忍性容人;五曰谏诤蠲恶;六曰损己救人;七曰放生养物;八曰种树造桥;九曰为人兴利,与众除害,教化未悟;十曰恒奉香花,常诵圣贤规矩。十恶:一曰绮语;二曰妄语;三曰恶语;四曰两舌语;五曰贪;六曰嗔;七曰痴;八曰杀;九曰盗;十曰淫。
佛教对善的诠释有广义的善,指符合佛教义理的为善,否则为恶。所谓“顺理为善、违理为恶”,又称“顺名为善,违名为恶”。有狭义的善,指法相宗的善心,包括信、惭、愧、无贪、无嗔、无痴、精进、轻安、不放逸、行捨、不害。
佛教也有十善十恶之说。十恶:①杀生;②偷盗(又名不与取);③邪淫;④妄语(虚狂语);⑤两舌(离间语);⑥恶口(粗恶语);⑦绮语(亵秽语);⑧贪欲;⑨嗔恚;⑩邪见。十善与十恶相对:①不杀生;②不偷盗;③不邪淫;④不妄语;⑤不两舌;⑥不恶口;⑦不绮语;⑧不贪欲;⑨不嗔恚;⑩不邪见。另外佛教还认为十善有止、行二方面的内容。所谓止,是止前恶(别人的或自己的);所谓行,是修行胜德,利安一切。
(二)智能气功科学的善恶观
智能气功科学的善恶观是建立在混元整体理论基础上的,是建立在人类的整体生命活动与大自然相统一的基础上的。
智能气功科学衡量善恶是非的标准是,以人的行为(包括言语、举动与意念活动)是否有利于人的生命活动、是否有利于人这个种的类本质的进步与发展为准则,有利的行为是善,否则是恶。鉴于人是社会的人,是群体的人,因而判断一个人的行为是善还是恶,又不能形而上学地运用上述原则,而是要具体地、全面地分析。要从整体的立场去分析。比如,当个人为一己之利而有害于群体,有害于人类的进步时,其行为属于恶。当此之时,除此恶虽然不利于个人生命活动,但有利于整个群体与人类的进步,所以除恶即是行善。衡量美与丑、正义与非正义也是如此。
诚然,在阶级社会里,不同阶级评判善恶的标准是不同的,须知这是人类在其发展的历史长河中,尚未建立高级文明的表现。想想看,一旦实现了世界大同,这种现象还存在吗?智能气功站在生命科学的高度阐述善的内涵:善是有利于完美身心,有利于生命的自由解放的举动,对己对人都是如此。智能气功科学认为善有三个层次:一是行为的善,如扶危解厄,济世利民;二是心意的善,要使自己念念向善,祝福他人得福;三是纯真善、心中虽无善念,随心所欲都不逾越善的规矩。大善不仅达到了三善均已齐备的程度,而且施善的范围极度广泛,不择对象。人善者,善之;不善者,亦善之,无所不施。大善重心善,但不废行善。更重教人以善法,使人人都脱离凡俗而进入大我境界。大善是纯一善相,纯一善念,但无我善之念。如此境界,就是大德。故古人有“德为善”之说,以表其纯天理流行之象,实际则是意识混元(意元体与混元气的统一)整体性功能的自然体现。
二、良心观
(一)何为良心
对于良心,马克思主义伦理学也是承认的,认为良心是人的行为的隐蔽最深的调节器,是对自己的行为以及对待他人应负责的道德责任的自觉意识,是个人道德自我意识和自我感觉的体现。对于良心的形成,现代伦理学已明确指出是人在后天生活中形成的,并引用马克思的话:“良心是由人的知识和全部生活方式决定的。”尽管如此,人们对良心的实质并未真正搞清楚,譬如良心何以能够经常起作用?良心何以能够敏锐地表达道德的满足或道德不满足的感受性?这些问题不解决,就谈不上揭示良心的规律,使之更好地为人类的前进发挥督导作用。
(二)良心的实质及其与道德的关系
混元意识理论认为,良心是自我意识的一部分,是属于维系道德活动的自我意识。意识论中曾指出:自我意识是维持人的整体生命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整体功能,而人的道德(主要指社会道德)是人特有的高级生命活动,是人的社会属性的根本特征。它是宇宙大自然发展到有意识的人这个阶段必须遵循的规律,否则人作为一个特定物种就不能存在。作为类属性的抽象的人是如此,作为具体的现实的个人也是如此。道德是人自身与周围的人相互联系、作用过程中通过意识活动促进人类进步的因素。这是一种积极因素,这些因素反复作用到意元体,一方面形成特定的反应模式以影响人的意识活动与生命活动,另一方面这些模式将进入参照系而成为自我意识的一部分,成为处理人际关系的定式。当人处理与周围人的关系时,意识中的这些定式就不知不觉自动起作用并引起生命层次的相应变化,这是一种合理的自然变化,这些变化将与外界事物呈互补对应的整体混化,如果按照这些规定的信息内容活动,意识中的定式反应就得到了实现,并进而反馈到意识中去,于是意识活动的全过程(从意念启动到指令的完成)得到了顺利的表达,在自我意识中就是满意的感受。反之,如果改变初衷不能按照已经启动的信息行动,即停顿了或中止了意识中定式运动过程,使之不能实现,也就不可能得到圆满的反馈。鉴于这些反应过程是已成为定式反应的自然过程,或者可以说这是自我意识中的习惯势力中应该或必须做的事,所以自我意识中就会产生一种不满意的特殊感受,这种满意或不满意的感受就是良心自身的功能得到实现与否的结果。诚然,人的良心的定式反应的标准,既不是亘古长存、一成不变的,也不是轻而易举就可改变的。因为定式反应在参照系中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被固定下来,它是与人的全部生活有着紧密联系的。
本书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