Ⅲ、人的生命过程中所具备的道德内容
一、人具备着自然道德
我们知道,人这个物种不管它多么高级与特殊,但它仍然是大自然的一部分——即人是自然的人。因为人这个物种也必须遵循自然道德的规律。正像《素问·四气调神大论》中所说的:
“夫四时阴阳者,万物之根本也,所以圣人春夏养阳,秋冬养阴,以从其根,故与万物沉浮于生长之门。逆其根,则伐其本,坏其真矣。故阴阳四时者,万物之终始也,死生之本也,逆之则灾害生,从之则疴疾不起,是谓得道。”
不仅如此,人体内进行的新陈代谢的生命运动变化,统属于自然道德的范畴。
二、人具备着社会道德
人是地球上最高级的生灵,有了主观的意识活动,不仅有能动地反映、认识客观自然世界的能力,而且有能动地适应、改造自然世界的能力。不过需要指出的是,人的各种作为、人的价值,是在意识和语言的配合下,并在社会中的人与人交往过程中实现的。如果一个人出生之后,不进入人的社会,那么作为人——非只自然人——的价值就无从体现。正是这个缘故,我们才说人是社会的人,在人这个生命体上,既体现着自然之性,又体现着社会之性。人在处理人与人交往时所必须遵循的准则就是社会道德。在阶级社会中,每个人的社会道德观念都是受着人在社会中的经济、政治地位的制约的,而且是在不断发生变化的。
三、生理道德
所谓生理道德是指由于体内的生理变化而引起的各种满足自身生命的需要的行为。婴幼儿时期的自然社会道德,究其实也应属于生理道德的范畴。鉴于婴幼儿时期,自然的我与社会的我在意识中尚未形成,尽管婴幼儿在处理与周围人的关系时,也多是以生理需求为依据的,但我们只能把它称之为自然社会道德。成年人虽然也还保留着一定程度的自然社会道德,如所谓“赤子之心”等,但这已不是以生理需要为依据,而是成了参照系中的一定内容的结果。这里所说的生理道德是指人与自然、社会的对立形成以后,自我已明确地树立起来,对个体的生理的需要赋予了自我性。换句话说,个体的行为是自我为了直接满足生理需要的结果,它包括直接满足新陈代谢的各种物质需要的行为和在激素作用下而产生的各种行为的意识活动。这部分意识活动似乎与弗洛伊德所说的属于“潜意识”范畴的生理活动有一定的相关性。它虽然也会在社会领域中表现出来,但它却不是以社会道德规范为依据的。
四、理想道德
这是通过教育而形成的一种道德向往,它鼓舞着人为实现这一美好前景而努力奋斗。每个人的理想道德是不一样的,智能气功人的理想道德是社会自由道德。
上述的四种道德在每个人的道德意识中不同程度地同时并存,每一个道德行为都是四者互相斗争形成的统一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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