窥探的眼睛
29岁的玛塞拉·赖利(Marcella Riley)是一位年轻、有理想的喜剧演员,为了能够进入表演行业刚搬到洛杉矶。与当时其他尚未成名的年轻演员一样,她满怀梦想却囊中羞涩。于是她决定在自己付得起房租之前,先去朋友和熟人家当“沙发客”。[5]
她有一个名叫康纳(Conner)的朋友,是她在苹果门店工作时的同事。康纳很热情地欢迎玛塞拉去他家当沙发客,并表示她想住多久就可以住多久。然而好景不长。搬到康纳家一个月后,玛塞拉在沙发对面的书架上发现了一个非常小的电子监控摄像头。她质问康纳这是怎么回事,康纳称摄像头已经装了一年了,而且根本没用过。但玛塞拉发现摄像头其实是在她搬进来后才买的,她自以为的私人空间其实一直处在监控之下。于是她去当地警察局报了案,但警方表示他们也无能为力,因为摄像头装在客厅,她本就不该指望在这里拥有隐私。
在家里录制视频并不是非法行为,而且只要摄像头没有安装在浴室、卧室等公认的隐私区域,就无须告知家里的来客。(鉴于目前有11个州要求合法录制音频须征得双方同意,所以此处暂不讨论音频。)不过,恐怕换作任何人都不会认为,玛塞拉的经历是能够接受的放弃隐私的情况。
在玛塞拉的例子中,虽然康纳录制视频没有触犯法律,但确实构成了对她个人隐私的侵犯。这既对公共利益没有任何贡献,也没有让玛塞拉因放弃隐私而获得任何价值,因为她并非用录制视频来换取使用沙发的机会,她显然没有答应别人可以研究或观察她的行为。
玛塞拉的经历绝不算个例。如今摄像头无处不在,法院甚至试图重新启用已经过时的法律来加强对隐私权的保护。然而,科技的发展早已超越了人们的监督范畴。人们虽然可以通过立法来约束新技术,却无法阻挡技术在社会生活中日益渗透的影响力。这并不是说玛塞拉的遭遇是合理的,谁都无法容忍这种偷偷摸摸的行为。但问题在于,如果技术发展到无处不在的地步,怎么才能做到强制命令或监督数据的使用呢?
另一个例子更能说明上述问题。2017年,美国移民海关执法局(Immigration and Customs Enforcement)开始与技术供应商展开合作,旨在开发一套监控系统,从而将他们获取的碎片化的数据孤岛(silos of data)全部整合起来进行监控。用他们的话说这是:
一个重要的审查系统,能够自动汇集并梳理当前的人工审查流程,同时自动确定追踪到的数据是否足以执行针对美国移民及边境安全和利益的总统行政命令。
简言之,该系统会识别非法潜入美国或移民海关执法局可能会感兴趣的人。[6]
虽然针对此类政府行为,美国公民自由联盟(ACLU)曾经开展过一些应对工作,但对非法移民的特别关注本身就提供了一道后门,有了这道门该监控系统就不会面临太大的阻碍。同时,其中一个组成部分能够在之前的基础上增加一个新维度。在观察、评估的数据孤岛中,有一个是锁定对象使用的社交媒体。也就是说,一个人表达的观点、表达的方式和他的听众,在确定这个人是否有嫌疑时都会起到一定的作用。
这也是非常有意思的地方。为了把所有信息的来源查找一遍,确定展开进一步调查的对象,必须首先锁定足够多的人,并收集尽可能多的信息。最好是收集每个人的信息。但为什么连美国公民的信息都要收集呢?首先是因为目前还无法识别每个人的数字身份。其次,根据公民的互动和交流信息,能够发现是否有非法移民,以及参与庇护或帮助非法移民的人,或对国家安全构成潜在威胁的人。
支持这种全面监视和数据收集的人最常用的合理解释就是,如果你没做错事就没什么好担心的。请先记住这个观点。
古尔巴克斯·查哈尔(Gurbaksh Chahal)是硅谷一位连续创业的企业家,因其女朋友拨打911电话报警控诉被其殴打而被警方逮捕。警察到了查哈尔的豪华公寓后注意到,在据称发生袭击事件的卧室天花板上装有监控摄像头。警察对公寓进行了搜查,在衣橱内找到了监控系统的硬盘录像机,于是将其没收,希望能够找到证实查哈尔罪行的录像证据。
果不其然,录像机中的视频记录显示,查哈尔殴打了其女友上百次。然而,最终旧金山县法官布伦丹·康罗伊(Brendan Conroy)并未批准将那些视频记录作为呈堂证供,原因是警方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赋予查哈尔的权利,即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不得对查哈尔实施搜查和扣押。查哈尔最终被判袭击轻罪,他本人认罪并被判缓刑3年。[7]
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来分析这个案例:
·在未获得搜查令的情况下扣押查哈尔的录像机,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赋予查哈尔的权利,更何况录像机并不在一目了然的区域。
·你可以反驳,警方接到911报警电话才进入查哈尔的公寓,因此他们有正当理由对所控罪行进行取证,所以搜查录像机是合理的。
·你还可以说,查哈尔使用录像监控设备记录进入卧室的任何人(不只是闯入者),这说明他接受录像并非私人财产,而是同时属于原告和他自己。
事实上,根本不存在非黑即白的结论。在每个涉及无意采集录像,以及可能构成犯罪行为的录像等类似案例中,录像是否能合法采用,或者是否侵犯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赋予被告的权利,最终由法院裁定。这也适用于任何形式的潜在证据,但这个问题还涉及所有权和信息披露的问题。
例如,在查哈尔的案例中,如果录像储存在云端又会怎样?录像的所有者是查哈尔还是云端供应商?这样一来,执法者就可能这样做:虽然发现了卧室的摄像头和摄像机,却不扣押嫌疑人住所的任何东西。相反,他们可以直接去找云端服务器的所有者或数据中心获取信息,有没有搜查令都无关紧要。
此外,虽然查哈尔的案例不涉及这点,但任何上传或分享给电信运营商或社交媒体等第三方的信息,均不再享有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赋予的相应权利。
2016年美国最高法院的一个案例涉及使用蜂窝基站位置信息(CSLI)作为证据,起诉若干个体犯下的持械抢劫罪行,法院裁定由于被告向服务提供商[该案例中为Sprint/Nextel(美国移动通信公司)]提交了其手机位置信息,因此适用“第三方原则”,这意味着他们不再享有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赋予的此类信息相应的权利。[8] 最高法院的判决如下:
长久以来,法庭一直认为个人“自愿提交给第三方的信息”不受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的保护。该规则——第三方原则——对于向第三方“披露的信息”,也同样适用,如同本案情形一样,前提是“该第三方仅将其用于有限的用途且不会失信”。
如果这不足以让你感到害怕,那就好了(或许应该说更糟了)。法院判决还有,“个人向另一人透露其事务的”,本人“承担……另一人向政府传达该信息的风险”。是否突然感觉有点儿奥威尔笔下的《1984》中的味道?
如何通过各种媒介获取信息,其背后的动机是什么,信息属于谁,是私营机构还是公共部门,这一切突然都变得模棱两可。你也许能厘清某一个案例的头绪,但不可能通过立法来找到每个案例的解决方案。
现在留给我们的只有一个超级复杂的问题,即该如何定义隐私。
本书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