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人所要求的「三十二项要求」
从大陆传来的丑恶谣言刺激了处理委员会,使得处理委员会加速进行改革计划草案的工作,以便呈给行政长官做参考,再送往南京。
陈仪已订三月十日为接受计划的日子,但是大家开始怀疑陈仪要求进兵,使他不必忍受这项屈辱。
委员会之执行组以改革计划之直接负责人身份行事,这一组包括四位国民大会的代表、两位国民参政员、六位台湾省参议会议员、五位市参议会议员及两位「保留名额委员」或「普通委员」。
这里要再强调一点,这一群人并不是不负责任的激进份子,每位委员都曾在一九四六年被政府承认为民意机关代表的提名人选,他们代表全岛的高度经济及技术。处理委员会的委员又是陈仪本人所委派的,现在他们对陈仪提出这些「要求」。
显然远在二二八危机之前,关於这些问题已经考虑很多,剩下的工作只是把它们编为全文。文件,早已在三月十日截止日期前呈送陈长官,感谢全省十七个处委会支部有系统的联络,最後的草案包括全省各地方,各行政阶层所需要的改革。
在总检讨时,我们看出所有项目可以大略分为六大纲目。全文及附注,我曾在南京呈送给司徒大使,现列为本书附录一。其摘要如下:
为保证台湾人民在台湾岛上的政府中能平等忠诚,最少需要十项改革。这些改革将保证言论、集会与出版的自由。关於委派主要行政长官,必须经过选出的参议会的同意。国民党不能再以控制候选人或管理选票来控制选举程序。
第二项「要求」有七条——要求立刻保障人民及财产的安全,这些要求触及对警察的控制、法律的行使、地方法院的组织及行政。第三项——经济改革——有六条,用来寻求一般经济政策的改革及以自由化来消除胡为的专卖制度、保证公平处理没收的日人财产。
第四项包括有关台湾军事事务的三条改革。这些具有特殊意义。後来蒋介石参照这三条要求,用来做为其辩护「处罚」台湾人的苛刻及仇恨的政策。台湾人的领袖要求宪兵不可逮捕军人以外的平民,他们要求军队——包括陆海空三军,应该尽可能任用多数台湾人。他们要求必须撤消台湾警备司令部,以终止军事特权的滥用。并要求不得以占领地之戒严令来处理台湾。
关於社会福利的改革包括劳工应受法律保障的要求,及释放那些因「战犯」及「通敌」罪名被监禁的巨富及知名之士。
山地人民的政治、经济及社会权利应受到承认及保障。
至少「要求」项目中的三项是给与挽回面子问题及妥协机会的附带项目,其中一项是有关政治再教育及「其他不需要的机关」之职业指导营。另外一项,要求中央政府付清自一九四五年日本投降以来十五万吨出口食物。第三项,要求付清宋子文任行政院院长时命令输出台湾的巨额蔗糖费。台湾人相信这些蔗糖是被送到私人仓库去囤积。
在提出这「三十二项要求」时,处理委员会深深了解自己的重大责任,因此当陈仪政府一度无军事援助而陷於瘫痪时,处委会在行动上非常自制。
当一些处委会以外的人士提出一些不可能的、要求政府考虑的改革计划时,处委会的工作受到很大的困扰。尤其是公布出来的要求改革事项中说;「只有」台湾人才能在台湾握有武器,所有中央政府军队都必须撤销。处委会更觉进退两难的是,另外出现一些传单及公告,其上印有对於政府某些官员的严重威胁,处委会也为此觉得非常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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