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生的伟大与事业
不朽与伟大的精神和事业同在。生活的意义就在于追求真、善、美,而真善美就是人生不朽的源泉。人生有限,事业无限,把有限的生命投入到无限的为人民服务的事业中去,就能实现不朽的人生。
卡耐基认为,人生的过程是矛盾解决的过程。
人生就是矛盾,有生亦有死。死是生的反面,生里面包含着死。一个人选择了如何生,也就选择了如何死,同样,选择了如何死,也就选择了如何生。生死夹角的限度及其意义,就是人生,同时也包含着人生的不朽。不朽不仅在于死。而更在于生。生的伟大,死的光荣;生的渺小,死亦卑微。人生能够成为什么?人生是有限还是无限,是必然还是自由,是有死还是不死,这一切决定于人生是什么,也决定于人对人生应当如何的选择,主要取决人们的人格,思想道德的文化修养。不朽与伟大的精神和事业同在。生活的意义就在于追求真、善、美,而真善美就是人生不朽的源泉。人生有限,事业无限,把有限的生命投入到无限的为人民服务的事业中去,就能实现不朽的人生。
不要留心于痛苦的外表,要想到它的后果;想到这痛苦再久也不至于超过末日审判。
——[意]但丁
人生哲学毫无疑问要研究人生,要指导人生。但同样毫无疑问的是,人生哲学也要研究死,告诉人们应当怎样对待死。
人们有一种惯常的心理,喜欢听说哲学研究人生,不喜欢听说哲学研究人死。有的人一听到这样说,会产生一种强烈的反感。这是可以理解的。人们都喜生厌死,哲学应鼓舞人们自强不息,而不应伤害同胞的完好感情和求生的愿望。不过,在哲学思考的领域,人们也不应忌讳生与死的互换,不应忘记生与死是一种自然规律。
按照俗见的看法,生与死往往意味着特定的状态。生就是胎儿到期,脱离母体,出生于世,就是还在世上生活着。死就是生命的结束,离开人世。在这种见解上,生与死就意味着生命的开始与结束,人的存在和不存在。生与死是根本不同的状态,只是人生夹角的两边。
可是,在哲学的理解中,生与死并不是绝对对立的两极或两种状态,而是相互对立又相互统一的生命运动过程。正如上坡路与下坡路是同一条路一样,生与死也是同一个生命运动过程。如果把生与死分别看作夹角的两边,那么从夹角两边限定的界限来说,生与死是人生夹角的两边。但是从人生的展开和过程来说,生与死不过是同一条直线立于一个不动点的运动轨迹。在这个夹角里,生就是死,死就是生;生总是朝向死的方向发展,死是生的终点站。
生与死既然同是一个夹角,那么,一个人选择了如何生,也就选择了如何死;选择了如何死,也就同时选择了如何生。构成人的生命的脱氧核糖核酸与蛋白质是同一的物质转换,同样,生与死也是为了同一目的的互换。
一个理论工作者,他选择了理论研究的方式生活着,他在写作,在“爬格子”。这是他愿意如此的生活方式,也是他的甘苦所在。可是他在这样工作,生活着的同时,也就在以这种方式消耗着自己的生命,缩短着有限的生命时间。在这样去赴死。他选择了怎样生,也就选择了怎样死。一个自觉的战士,为了保卫祖国而参军参战。他准备献身于这一光荣的事业,并且在战场上,在冲锋陷阵的生死关头,他献出自己宝贵的生命。他这样选择了死,也就这样选择了生。他生得光荣,死得伟大。光荣和伟大都在同一个原点上,由同一目的而支配的行动,是人生努力追求的目标。
由此,我们可以想到当年孔夫子说的“未知生,焉知死”那句话的意义。孔夫子那样回答学生,并不是因为他不知道什么是死,也不意味着他不重视死的问题。他所以这样回答的用意,主要在于引导和激励学生去认真思考生,走好人生的路,也就理解“死”的深刻含义,以及对死应该持什么样的态度。“未知生,焉知死”,这句话本身就包含着这样的意义:死是生的反面,知道生才能知道死,知道怎样生也就知道怎样死了。六字真经,言简意赅,不愧圣人之言。
其实,中国儒家的传统精神,一贯是重视生死的,问题是如何对待生,如何对待死。
痛苦的报酬是经验。
——[古希腊]埃斯库罗斯
就生来说,儒家的精神就是“生不可不惜,不可苟惜”。因为人是要死的,所以生特别可贵,应当珍惜自己的生命,讲究饮食有方,衣着有度,行动避险,力求存养体气,延长寿命,把健康的生存作为学习、修身、建业的前提。为了生存,要力避涉险畏之途,干祸难之事,不能贪欲以伤生,谗匿而致死。在这方面,不可不珍惜自己的生命。但是,并不是在所有的情况下都珍惜自己的生命。当着社会、国家需要个人献出以济国利民时,当亲人处险需要以自身保全家人之时,当着需要坚持正义抗拒权奸时,都应该采取积极的态度,在必要时要牺牲自己的利益和生命。惜与不惜,就在于怎样的生。“处险而安者,鄙夫也;处险而险者,君子也。”鄙夫和君子的区别,就在于如何对待险,也就是如何对待生。
就死来说,儒家的精神就是“立身于必不死,设心于必死”。人生就是要立身不死,不仅要保持身体健康、长寿,而且要敢于同邪恶势力作斗争,在斗争的过程中,死而无益天下时,要避免那些无谓的牺牲。但是,为了事业和家业,在心中应有当死则死的大志。为国家存亡捐躯沙场,为民族振兴奉献青春,为救人之危生死不顾,为养老育幼操劳伤身,这就是“设心于必死”。立身于必不死,以利于事业和家业,设心于必死,以坚定理想和大志。这就是正确对待生死的主要问题。
相比之下,道家倒是对生死不以为然,采取一种顺其自然的态度。
道家把人的生死看作是自然的变化,由无到生,由生到死,都是自然变化的迹象。既然是自然之变,不由人为,所以就不必悦生而恶死,要顺其自然。庄子所谓“死生命也,夜旦之常天也”,就是把人的生死看作昼夜变化一样,属于天命。因此,死不过是生的一段,是烦劳一生而后的休息。所谓“劳我以生,佚我以老,息我以死。故善吾生者,乃所以善吾死也。”善生善死者,都在于自然,任其自然不仅可以安生,而且也可乐死。所以,他的老婆死了,他鼓盆而歌。为什么呢?在庄子看来,“察其死,而本无生;非徒无生也,而本无气。变而有气,气变而有形,形变而有生,今又变而之死,是相为春秋冬夏四时行也。”既然如此,何必哭呢!按照庄子的人生哲学,人来自自然,生于自然,并且服从自然的变化由无到生,由生到老,并以死亡的形式得到休息,所以人生必须顺应自然,才能生死如一,视死如归。但是,在这种人生哲学里还包含一种试图超出有限生命的沉思。人生既属自然,顺应自然,因此就不必以他人的标准看自己,不要划定自己的过去、现在和将来,也不要从死亡画出生存。这样,人就能把有限的生命放到无限的自然中去,从“无生命的秩序”追求“有生命的无秩序”,超越有限的束缚而获得自由。卡耐基认为,庄子哲学是自由的哲学。不过,这种自由应赋予它某种特殊意义。
同这种生死观相比,儒家注重的是社会人生,强调从有限的社会人生中,强调生死的重要意义。而道家则是注重自然人生,力图摆脱社会生活纷扰和限制,从归属于自然的无限中超越生死的夹色。显然,前者是积极的、人世的、有为的,后者是消极的、出世的、无为的。
佛家也试图超越生死的夹角。不过,他既不在社会中超越,也不在自然中超越,而是在自我之中超越。佛家把自我分成色身和觉性,即小我和大我。色身就是人的肉体,是由地、水、火、风、空、根、识七大假合而成。如果把七大分散开,色身也就不能存在了。所以这个肉体的色身只是暂时的、幻灭的。佛家认为,肉身不过是个臭皮囊,里面装满了肮脏的臭东西,家一口袋大粪,而且是没扎口的一口袋大粪,所谓“九窍常流不净”。对这个臭皮囊,世俗的人爱得不得了,装束打扮,恋恋不舍,可是在佛家看来,实在愚蠢之至。
工作愈伟大,所受的反抗也愈厉害,简直成为一种律令,对付这种厉害的反抗,最重要的工具是乐观主义。
——邹韬
奋在佛家看来,这个肉体的色身,并不是一个有生命的实体,而是我所使用的一个物,只能说是“我的”,而不能说它就是“我”。人们说“这是我的身体”,这句话就表示了色身的我和我的关系。色身只能属于真我的物,而不能自主。支配这个色身的真我就是“觉性”,即大我。
觉性或大我,是永生不灭的,它能尽虚空、遍法界、无处不在、无时不在。可是俗人由于贪图肉体生活,只顾肉体生命,而使觉性掩盖着,所以愚痴、俗气。在佛家眼里就是“荡尽从前垃圾堆,依然满地是尘埃。”学佛、念佛,就是在自我内里清净色身欲念,恢复和增强大我觉性,一直达到涅槃境界,现出实现自己永生不老的愿望。这就是生命死亡,佛性(慧命)永生。
佛家在社会生活中只看到苦,在自然肉体上只看到脏,这是极其片面的。这是导致他们努力摆脱社会生活和自然之体回到自我意识世界的认识根源。不过,他们在自我意识中所追求的那种超凡境界,确有一种悟性的觉验证明。现代行为心理学称意志自我觉悟。
按照行为心理学的解释,人的自我意志决定自身的活动,但它自身却处在超意识地位、意识不到自身,就是不能正确地认识自我,自我意志本身并不反映于意识之中。虽然如此。这个自我意志却可以觉悟自身。因为意识活动发生于各级皮层区,而意志活动则发生于额叶。当大脑进行意识活动时,意志活动被人们的理智所掩盖。因此,当大脑停止一切意识活动,包括理性的、非理性的或情欲的意识活动时,人脑就能出现一种一念不生的清净状态,而达到意志觉悟的境界。这种人脑中的纯粹意志活动,就证明纯粹自我真性的存在和达到这种境界的可能性。
这种自我意志觉悟,就是佛家所说的禅定功夫。自我觉悟,就是禅悟。
通过坐禅,悟到纯粹自我真性,并证得自我真性。所谓“自性迷,佛即众生;自性悟,众生即是佛”。
卡耐基认为:这种自我觉悟或禅定的意义,在于排除情欲物累,放弃一切世俗杂念,只剩下纯粹的自我意识。普通人由于执着于世俗自由以及如何实现自由。
恩格斯曾经对必然与自由的关系作过精辟的阐述。他说:“自由不在于幻想中摆脱自然规律而独立,而在于认识这些规律,从而能够有计划地使自然规律为一定的目的服务。”这里所说的自然规律,就是自然界的必然性。自由就是根据自然界的必然性来主宰自己的活动。意志自由就是借助于对于事物的认识作出决定的能力。恩格斯这段有名的话是人们都熟悉的,但是对这段话的理解却并不是一致的。
恩格斯指出了两类规律,一类是外部自然界的规律,一类是支配人本身的肉体和精神存在的规律。这两类规律在人生实践活动中是密切联系的,对于自由来说具有同样的意义。在分析人的自由时,人们往往只注意说明对前一种规律的关系,而不注意对后一种规律的关系作出说明,因而在指导个体的人生行为时常会遇这样或那样的困难。
乐观是养生的唯一秘法,常常忧思和忿怒,足以使健康的身体变得衰弱而有余。
——[俄]屠格涅夫
我们首先来说明与外部自然界的规律相联的必然和自由。在这里,外部自然界的规律就是自然界各种事物发展的必然趋势。它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确定不移的,不管人是否认识它,它总是按照自身的规律发展着。当人们还没有认识它时,行动就处于盲目的状态,常常会违背自然规律,受到自然规律的惩罚,因而,也就没有什么自由可言;一旦认识了它的规律,就能利用它来达到自己的目的。这时原来的盲目性就变为自觉性,由被动的地位变成主动地位,从而就使必然性转化为自由。这种自由就是使自然规律为人的一定的目的服务。
这就是说,人要获得对自然界的必然性的自由,首先就要认识这种必然性的规律,否则,就没有什么自由可言。但是,只有对必然性规律的认识,还仅是思想认识中的自由,并不等于人为活动的自由。
因此,其次就要在认识自然必然性规律的基础上,进一步作出抉择,即按照外部规律性确定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作出达到目的的实行计划。这就是借助于对事物规律性的认识作出决定的能力。
第三,就是按照计划,通过实践活动实现目的。自由要以对必然性的认识为前提,但更重要的还是要体现在改造外部世界的实践活动中,把认识的自由、意志抉择的自由,变为行动的自由。
但是,单有对自然界规律性的认识和抉择,就能有行动的自由吗?
显然还不行。因为人们是通过一定的社会关系去改造自然界的。在改造自然界,使其为自己的目的服务的过程中,人们不仅要认识自然的规律性,还要认识社会规律,认识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和现实生活各个领域生活的规律性。
然而,人在社会生活中的自由同样也不能只限于对社会规律的认识,因为认识了社会发展规律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规律,还并不等于取得了行动的自由和政治的自由。
人在社会生活中的自由决定于人对社会生活规律的认识,同时也决定于社会制度和条件能够给予个人多少自由和多大范围的自由。如在奴隶制时代,奴隶处于被压迫、被统治的地位,根本没有什么人身自由,更谈不上什么政治自由。在一切私有制社会条件下,个人的社会自由和政治自由是受经济地位、社会政治地位决定的,是个人生活环境条件决定的。在那种条件下,剥削者有进行剥削的自由,被剥削者就没有不受剥削的自由。统治阶级有进行统治的政治自由,被统治阶级就没有不受统治的自由。在这方面,人们的自由程度,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在不断提高。所以,它必然是历史发展的产物。
社会的每一个进步,文化的每一个进步,可以说都是迈向自由的一步。而真正实现人的社会自由,只有随着生产力的高度发展,消灭阶级差别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社会的实现。只有在不再有任何阶级差别,也不再有任何个人生活资料的忧虑的制度下,才能谈得上“真正的人的自由”。这就是从必然王国向自由王国的飞跃。显然,我们已经走过了具有决定意义的历史路程,但距离恩格斯所说的“真正的人的自由”,还有很远的路程,但自由是跟着必然走的。
由此应该明白,在社会从必然王国向自由王国前进的过程中,由于社会秩序的需要和人们的利益关系复杂,不仅需要有一定的政治制度,政治方针和政策,而且还有法律和道德规范。就个人在社会中的生活来说,还要遵守法律、道德的要求,服从一定的政治、政策的规定。否则,就要受到道德的谴责和法律的制裁。当然,这里的有自由和没有自由,具有复杂的社会性和阶级性,个人要取得自由,就能越过这些社会关系和行为的规定。对个人来说,这些规定,都是他律的约束,对社会的相当多数人来说是带有强制性的约束。
但是偏有人能苦中作乐,从病痛里滤出快活来使健康的消失有种赔偿。
——钱钟书
以上所说,是关于人对外部必然性的关系中的自由。现在再来说明对支配人本身的规律的自由。
人的存在是肉体与精神统一的存在。人要在对外部世界的关系中取得自由,必然有一种认识自然规律的能力。换句话说,人生要能够得到外部行动的自由,必须能够充分发挥人的功能,从而取得一定的自由。
这就是要协调构成人这个主体的内部各要素之间关系,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古希腊哲学强调“做自己的主人”,其基本精神就是使人认识自身的规律性,得到支配自己的自由。
一般来说,认识人自身的规律,并找到支配人自身原则,以获得自由,关键是要有一定的道德修养。这是对主体自身的欲望、动机、情感、意志、信念、理想等因素的作用和调节的自我管理。在这里,各个因素对自由都有影响。
欲望与主体的需要相联系,是人为活动的主要动力。人的需要转化为主体意识的第一种形式就是欲望。饮食男女,人之大欲,是生命的客观见证,也是人生的起点与终点。一般说来,欲望总是发自个别性冲动,通过个别性冲动对外部世界的个别对象发生关系,因此具有自发性、即时性、多向性。这里没有什么崇高。但如果单纯从欲望出发支配行为,是纯粹自然性的表现。
本能行为是动物性行为,是一种无条件反射的行为。这种反射过程决定于先天的遗传,不决定于后天的教习,也不受自我意识支配,更没有理想意识。它实际上是一种能量转化过程,即感受器官接受外界刺激,传到中枢感觉皮层,产生感觉意识,再转换为运动神经元的神经冲动,然后再传递到外周效应器,产生运动效应。从能量转换过程来说,人的行为与动物行为都遵循同样的规律。但人不同于动物在于有第二信号系统,就是人的自我调节能力。因此,人的欲望行为与动物也有本质的区别。这就是人的饮食男女与动物的饮食和性行为不同的道理。
欲望在意识活动中的进一步发展,就成为动机。动机代表着人们的一种愿望,作为一种目的意识,已具备了人的行为的特征。欲望与动机比较,只是自觉的价值意识的起点,还不能作为社会存在的人的价值意识特征,否则就会把本能欲望、潜意识、半意识看作人的道德行为动因,完全曲解道德行为。
动机对人的道德行为的作用很大。就个别人来说,行动的一切动力都必定要通过他的头脑,一定要先有某种动机和愿望,然后才能付诸行动,这就是说,人的自觉行为是从具有一定社会意义的动机开始的,动机就体现人们所追求的目标。在这个意义上,黑格尔甚至说“行动的动机就是我们叫做道德的东西”。
但是,欲望和动机,作为从需要到行为过程的最初环节,还仅仅是主观性的东西,常常带有一种主观臆性。在向行为实践的转化过程中,可能要受到主体已有主观因素的影响。正如恩格斯所说,“愿望是由激情和思虑来决定的。而直接决定激情或思虑的杠杆是各式各样的。有的可能是外界的事物,有的可能是精神方面的动机,如功名心、‘对真理和正义的热忱’、个人的憎恶,或者甚至是各种纯粹个人的怪癖。因此,从需要转化为欲望、愿望和动机时起,原来的需要就有可能被主体的任性予以变形、分割或颠倒。这就需要进一步使动机稳定、专一和明确化,形成一种崇高的道德观念。”
乐观意味着不对无可奈何的事情怨天尤人。怨天尤人是那些失去自我依赖的人的借口。
——雷音
目的使各种动机所希求的特殊方面与客观性、普遍性的要求相结合,构成规定着行为的内容。目的意味着人的自行选择的能力,是自由的体现,从而形成了人类社会所特有的文化。行为的目的是整个行为的主宰和灵魂,它给行为以主观的价值规定,并贯穿行为的全过程。与目的相比,行为的其他环节都是实现目的的手段。在这个意义上,目的和行为的关系,就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目的选择手段,规定手段的价值;手段为目的服务,体现着人生目的价值。但是这种目的本身也是有限的。相对于人生的总目的来说,它只是某一具体行为的目的。因此对于另一行为系统来说,它又是实现人生的总目的重要环节,而具有相对的手段价值。就其内容来说,它能够满足人们某一阶级和特殊需要的幸福。在这里,目的就体现着主体与客体、特殊性与普遍性的统一,体现着道德行为的双重意义。
在道德行为的机制中,还有一个重要的价值意识因素就是情感。情感是情欲净化而成的,是人们在处理与他人和事物之间关系中所表现出来的态度。它以激情的方式反映主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表达着主体的价值态度,成为人们活动的主要动力。当它与理性的道德要求相结合时,就成为符合社会道德的、具有客观价值的道德感。道德情感是比一般心理情感更高层次的情感体验,其特点是与主体的一定道德要求相结合,与社会的道德规范联系在一起。这种要求的自觉形式,程度不同地包含着对主体与客体相互关系的认识,表现为明确的、强烈的是非感、正义感、责任感、义务感、荣辱感、尊严感等,因而成为人们追求真理和正义,积极进取和创造的光热点。在这个意义上,情感也是人的行为的主动能力,没有情感也就没有道德行为。道德情感是道德行为价值意识的最活跃的因素。卡耐基认为:这样的道德情感是与一定的道德信念和理想相联系的。
信念在于使人把握一定的价值目标和行为原则,即价值定向。这种价值定向指向的最高境界,就是道德理想。它以清醒的现实意识和坚定的理想意识相结合,使人们的价值意识得到升华。即使人的价值意识从一般心理水平达到道德意识的升华,形成高尚的道德意识,从而使人们获得一定的道德自由。
意志是人的价值意识向行为转化的决定性机制。它在需要、欲望、动机、情感、信念和理想的基础上,把它们的内容和要求综合为一个目的,一种精神力量,使其转倾为一种实际行动,并控制和调节着全部行为活动过程。意志能够通过发动或抑制某些欲望、动机、情感,调动信念和理想的力量,为实现确定的目的作出积极的努力,从而实现行为的道德价值。意志的特征就在于体现着自觉的目的,并为坚持实现目的而努力,因而它就是合乎道德标准的善行,是溶情于理的行为。当然,单纯怀着善良目的的意志,还不等于实际的力量。卡耐基认为,真正的道德行为,必须体现在它的社会实践活动中,并体现为有益的成就。行为的自主和自由就包含在这种行为之中。
要理解人自身的自由,还必须了解道德行为过程。道德行为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它是主体与客体、主观与客观、内面与外面的统一。在这个统一过程中,包含着一系列联系的环节。其中最基本的环节就是动机与效果、目的与手段、理智与情感、选择与责任、自由与必然。道德行为就是这些环节的运动、整合的过程。通过这种整合,人们的行为才能符合道德的标准。
永远以积极乐观的心态去拓展自己和身外的世界。
——曾宪梓
人的道德行为是自觉选择的行为。行为选择不但要受到行为主体的主观方面的限制,而且要受到来自客体的限制。道德行为选择不能离开一定的主观条件,同时也摆脱不了必然发生的道德冲突。
卡耐基认为,所谓正确选择,就是正确地认识行为环节的关系,使行为过程和目的符合社会进步的要求,符合人民大众的利益。
人的道德行为在于取舍,在于自觉的选择,行为的道德价值的高卑,就在于人们主观上的取舍。从这个意义上说,存在主义者强调行为价值在于选择,从一定意义上说,也是抓住了行为价值的重要特征。
人有选择行业的自由,同时也要对自己的行为选择承担责任。不仅要对自己内心的希求负责,而且还要对他人和社会负责。
卡耐基认为,对行为过程中的道德责任的自觉意识,是道德行为的本质特征。
责任意识的形成,是道德行为成熟的标志。要作出正确的、恰当的行为选择,不仅要按照正确的选择标准,采取对行为负责的严肃态度,而且要正确地处理选择过程中的各种关系,即正确处理动机与效果、目的与手段、理智与情感、选择与责任、自由与必然的关系。所谓人的道德行为能力,主要就是行为选择能力,而不是道德价值的认知能力、评价能力。
动机与效果的关系,是一种基本的选择关系。选择行为,首先就是选择动机。行为的动机往往有几个同时产生,或在过程中出现。究竟哪一个动机能够作为行为的动机,这就要看人们道德水准的高低。在这一初步的抉择中,如果选择主体被自私、邪恶的动机所左右,就会使行为过程及其结果具有恶的价值;相反,如果选择高尚的动机,就会导致高尚的行为,产生较大的人生价值。
同样的道理,目的与手段也集中体现着行为的道德价值。只有正确地选定目的,选择相应的手段,并且正确地处理二者的关系,才能实现其道德价值。在这里,具有决定意义的是目的的确定,选择的道德价值首先就体现在目的的善恶高卑之中。
利己主义的目的,必然支配着利己主义的行为,体现出利己主义的价值;手段是为实现目的服务的,没有手段,目的就只能停留在意识中,永远不能转化为结果,实现自我的人生价值。正确的道德行为选择,不但应严肃地对待目的,而且也要严肃地选择手段,决不能为了实现自己的目的而不择手段。
理智和情感的关系,是道德行为过程中始终存在的环节,也是正确选择行为、完成行为过程的关键环节。如前所说,道德行为过程是自觉选择行为的过程。自觉的选择必须是在理智指导下的选择。这就需要必要的知识、经验和智慧,能够判断是非、善恶,认识事物发展的自然规律,从而作出有价值的、可行的行为选择。一个无知愚昧的人,必然表现出愚蠢无理的行为。
但理智不能单独活动。人在运用理智的同时必然带有感情,有的感情成分较少,有的感情成分较多;有的感情较平静,有的感情较强烈。
道德行为选择因而也是情感的选择。情感是否与理智相适应,对道德行为过程有着极大的影响。在情感胜过理智的情况下,就会使自己的行为偏离目标的方向;相反,两者结合得好,也可以增强行为的力量,从而实现自己的目的。
在强烈情感、利益情感压倒理性原则和道德正义感时,人就会成为情欲的奴隶;相反,只要恢复了理性和道义原则的权威,情感也会慢慢平静下来,理智才能行使其调控作用。
体育和运动可以增进人体的健康和人的乐观情绪,而乐观情绪是长寿的一项必要条件。
——[苏]勒柏辛斯卡娅
行为的外部表现是一种复杂的综合。做出一种道德行为,就是进入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关系。行为即表现于外,追求实现价值意识中的目的,必然要受其他因素的制约。由于各种外在条件的作用,行为的结果常常与预想的目的殊异。这就是说,行为的结果虽然构成行为的外在价值,但由于后果中包含着复杂的外部条件的作用,常常出现许多意外和偶然情况,因而也使内在价值同外在价值的转化发生困难。所以做出一个道德行为,就等于委身于一种复杂的、变动不定的关系之中,其中的关系有必然的,也有的偶然的;有预料之中的,也有意想不到的;有必然的,也有机遇和运气。
自由就是在这种复杂的关系中得到实现。所以,没有纯粹的、绝对的自由。卡耐基认为,自由都是相对而言的,都是与具体的环境和一定的条件相联系的,在具体活动中的自由,因此自由总是伴随着不自由,不是外部行为的不自由,就是内部状态、心理的不自由。
要得到人生的自由,就必须从外部到内部,都达到一种高度的自觉、自律的境界,如孔夫子所说,“从心所欲,不逾矩”。这种自由的境界,就是人生不朽的条件。
卡耐基认为,自由总是和纪律、法律联系在一起的,超越纪律和法律的自由是不存在的。试想如果要实现人们的绝对自由,废除掉法律和纪律,犯罪分子就会肆无忌惮,横行霸道,活动十分猖獗。在这样一个犯罪分子充斥的国家里,生命还难以保障,哪里还有什么自由可言呢?
因此纪律和法律是自由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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