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规定的证据有哪几种
简单地说,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有下列七种:
1.“物证、书证”——是以物品或者文字为表现形式的实物证据。物证是用于犯罪或与犯罪相关联的、能够证明犯罪行为和有关犯罪情节的物品或痕迹,如作案工具、血迹、指纹、脚印等。书证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件或其他文字材料,如贪污犯罪分子涂改的单据、账本等。
2.“证人证言”——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作出的陈述。
3.“被害人陈述”——是直接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就受害情况及案件的其他有关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所作出的陈述。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供述(或称口供)或所作的辩解。
5.“鉴定结论”——是为了查明案情,对专门性问题由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后而写出的结论性报告,如法医鉴定、指纹鉴定、精神病鉴定等。
6.“勘验、检查笔录”——是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和尸体进行勘验、检查所作的记录。
7.“视听资料”——是以录音、录像带所反映的形象、声音以及电子计算机中所储存的数据、资料及其载体等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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