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精神损害可获得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下列案件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1.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2.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
3.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
4.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5.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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