奴隶解放限制法
如果我们站在现代的角度,抱着奴隶制度违反人权应该废止的观点去讨论古罗马的奴隶制度的话,那么就没有讨论的余地了。其实在罗马帝国崩塌、进入基督教世界之后,奴隶制度也没有被完全废止。
因为教会认为,没有领悟到基督教才是真正的信仰的人,和基督教徒是不能处于相同地位的。所以在教会的默许下,还存在着非基督教徒的奴隶。奴隶制度得到全面废止,是倡导尊重人权、以人为本的启蒙主义之后的事,所以在18世纪末各个国家都集中发表了废除奴隶制度的声明。在古代,连哲人苏格拉底和亚里士多德都从未质疑过奴隶社会。古代人对奴隶的看法,倒不是觉得他们和自己的宗教信仰不同,不应该和自己享有相同的权利。他们是因为“不幸运”才沦为奴隶的。
他们要么因为战败、被海盗俘虏或是无力偿还欠下的债务被剥夺自由,而沦为奴隶;要么就是一出生就是奴隶的后代,或是被父母卖了当奴隶。所以,不管是主人恩典还是偿还了债务,大家都广泛认同奴隶翻身做人。那些被海盗劫持或是在战场上被俘虏的人,他们的境遇都是一样的,只要交了赎金,就都能恢复自由之身。普通人与奴隶的区别,不在于宗教信仰的不同,而在于有没有碰上这等“不幸运”的遭遇罢了。
比起用界限把蛮夷和希腊人严格划分开来的希腊人,选择跳出城市国家的桎梏、转变为领土国家的罗马人更有远见。在雅典和斯巴达,没有解放奴隶这个阶层的存在,然而在罗马这个阶层确实产生了,并生存了下来。罗马人甚至还把罗马公民权赋予了这个阶层中杰出的人才。
罗马人家庭对奴隶的依赖到了没有奴隶就不能维持下去的地步。
在此,以国家领导阶层的元老院议员的家庭举例:每日清晨为主人刮胡子的,是奴隶;做饭服侍的,是奴隶;负责教育儿女的家庭教师,大多数是奴隶;管家的,是奴隶而不是女主人;就算是在战场上,准备武器装备的,也还是奴隶;被元老院议员假借名义去做不能曝光的生意,甚至还要代主人打理生意的,是奴隶;还有,把主人口述的话写成书信的,是奴隶;在普通百姓还不能使用国营邮政的时候,远赴东方为主人送信,再把回信带回来的,是奴隶;远赴海外替主人管理资产的,也还是奴隶,等等。
虽然奴隶们支撑起了整个社会,然而他们很少起来反叛。这是因为,比起出身决定身份地位的自由阶层来,他们是生活在凭本事说话、竞争激烈的世界里。如果一个奴隶有良好的教养,或是有语言天赋、表演才能、经商头脑,再或者有某方面的特殊才能,他就会被竞相争要。而这种奴隶也是离解放奴隶最近的一个群体。哪怕一个奴隶没有什么出众的才能,但与之在一起的时间长了,就会产生感情。所以在古罗马时代,解放奴隶的事情很常见。其实在奥古斯都制定解放奴隶的法规之前,官府也一直没有干涉奴隶主的这种做法。在这种形势下,与其冒险去采取会引起动乱的举动,还不如顺应形势实行奴隶解放。
针对奥古斯都制定的,许多现代学者把这部法律归咎于奥古斯都的保守,然而,我倒认为这恰是证明奥古斯都善于从现实出发的一个例子。
把不是罗马公民的人罗马化,即异族同化,这是罗马人的做法,正如凯撒在《高卢战记》中记载的一样,可以分为两种:其一是提拔他们当中的优秀人才;其二对因服役等方式对保护罗马帝国安全作出了贡献的人进行褒奖。然而如果一直放任奴隶解放形势不管的话,就等于对解放奴隶大开取得罗马公民权的方便之门,这势必会导致素质较低的奴隶也能成为罗马公民,从而产生不良的后果。到时候,不仅罗马公民的整体素质水平会被拉低,还会引起社会的不安定。
现代国家对非法移民大量增加的现象极为敏感,奥古斯都也一样,他必须要处理好这个问题。研究者在记载这段历史时用的标题是“奴隶与罗马公民”,这是因为在罗马,将奴隶解放就意味着让他们加入罗马公民的行列。
公元前2年,奥古斯都立法通过了《夫里斯——卡米勒斯法》。这部法律是用两位提案者的名字命名的,他们是当时的执政官。然而事实上,这部法律的真正拟定者是奥古斯都,这么做是因为如果所有的法案都以自己的名字命名,恐有独裁之嫌。就连凯撒也采用此法来避嫌。而一直用“第一公民”代替“皇帝”来称呼自己的奥古斯都与提比略都深谙其道。
概括而言,《夫里斯——卡米勒斯法》是一部限制遗嘱解放奴隶的法律,5年后通过的、同样是用两位时任执政官的名字命名的《艾里——森第亚法》,主要针对主人在世时,限制他们随意解放奴隶。
《夫里斯——卡米勒斯法》不限制家中的奴隶在3人以内的家庭。
在这种情况之下,要是主人愿意,可以全数解放他们。《夫里斯——卡米勒斯法》主要针对奴隶较多的家庭。家中奴隶在4人到100人之间,只有遗嘱中特意提到了,才可以解放最多半数的奴隶。家中奴隶超过100人但不超过500人,可以解放五分之一的奴隶。总而言之,任何个人遗嘱里要解放的奴隶数不得超过100人。
《艾里——森第亚法》对《夫里斯——卡米勒斯法》中主人在世时的情况进行了移植,并对一些限制作了详细的补充。
在这部法律中规定,不允许曾被国家或主人问罪,也就是有前科的奴隶拥有与其他解放奴隶同等的权力,就算是他们获得了自由也不例外。此外,他们财产也要被充公,居住地必须得搬到离罗马100罗马里(约合150公里)之外。然而如果他们放弃罗马公民权,那么居住地限制就可以解除,也可以享有财产私有权。当然,出台这样的法律就是要阻止有前科的奴隶成为罗马公民。
这部法律还规定了,20岁之下的主人判断力不充分,所以不承认其解放奴隶的效力。20岁之上的主人,打算解放奴隶的年龄超过30岁,与原来的做法相同,只要在律政人员面前宣读释放宣言,才能确认其效力。然而解放的奴隶人数必须要控制在这两部法律规定的人数之内。若主人20岁之上,而解放奴隶的年龄没到30岁的话,就得由专门的审议委员会对此进行认真审议才能决定是否有效。该审议委员会由10位委员组成。首都罗马的审议委员会,其成员为5名元老院的议员与5名“骑士阶级”的骑士组成。在地方审议委员会,必须由拥有罗马公民权的人才能出任委员。不过即使是审议委员会同意这名奴隶解放,若这名解放奴隶未满30岁,虽然认可他本人的财产私有权,然而不认可其子女继承解放奴隶财产之权利。此外,拥有3万塞斯特斯的私有财产,是解放奴隶获得罗马公民权的重要条件。阻拦解放奴隶的后代成为罗马公民,正是以上重重限制设定的真正目的。
只有血缘相通的同类,才会被希腊人认可为拥有公民权。而罗马人定义的公民权,则代表的是志同道合的一群人。因此,解放奴隶对罗马人而言,是在遵守“志同道合”这一罗马传统的前提下,只要能够达到防止品质恶劣的人混入造成罗马精神被拉低的目的,那就够了。
所以,在管制奴隶解放时,不是“禁止”而是“限制”。不过,不得不加以限制原因,是解放奴隶的数量已经很庞大了。然而在限制奴隶解放之后,仍旧有50人、100人规模的奴隶获得自由。为此,解放奴隶这一社会群体也就自然地产生并存在着。
提比略完全秉承了奥古斯都的这种对待解放奴隶的态度,不过,提比略也有不同于奥古斯都的地方,他拥有将军的特质。得益于丰富的前线指挥经验,他很擅长辨别一个将军是否有才能。他在法国南部,甚至是在“长发高卢”提拔了许多指挥官级别的人才。在奥古斯都时代,这些被提拔的行省人,最多能当到辅助军团的队长。可是提比略提拔的人才可以官至罗马主力军团的指挥官。罗马帝国的国门开放方针就是国门一直为优秀的异族分子打开着。
元老院门户开放政策,可谓是罗马帝国第四任皇帝克劳狄乌斯国门开放路线的延伸。正如克劳狄乌斯所言,其并未在理想主义的驱使下进行改革,而仅仅是在遵循罗马人的传统。生在罗马霸权时代的希腊人、《列传》的作者普鲁塔克曾这样写道:“罗马人之所以强大,在于他们会把自己的手下败将同化这一统治模式。”普鲁塔克的故国是希腊,就算大哲学家苏格拉底仍然活着的时期,又或是大政治家伯里克利最为活跃的时期,虽然希腊存在奴隶阶层,然而根本没有解放奴隶这一概念。
被称为元首制时代最杰出的历史学家塔西佗,他执笔时期刚好正值“五贤帝”当政前期。不过克劳狄乌斯和在其之前在位的三位皇帝都在塔西佗讨厌对象之列,原因会在后面提到,在这里就不费笔墨了。
不过既然是最杰出的历史学家,他自然会尽可能客观地记录事实。只是因为塔西佗讨厌这些执政者,所以他在记录他们的政绩时,好政绩和坏政绩的介绍方式是截然不同的。如果政绩是“好”,塔西佗在记录完摄政者的演讲或政策后,不会在结尾批注自己的评论。他这是在说,虽然自己不喜欢这个人,然而他的政绩是值得肯定的。相反,如果政绩是“不好”,在记录之前,他就会对这个人和他做的事毫不留情地口诛笔伐。
克劳狄乌斯再次确定了行省人民可以加入元老院的演讲,就被塔西佗划入第一类。
然而,接下来要讲到的事情,在塔西佗的记录方式中就只能被划入后一类了,也就是说,是被塔西佗定位为“不好”的事情。因为这位历史家在文章的一开头就说到“克劳狄乌斯是一个根本不能自己生活、习惯被老婆管教的男人”。的确,这是不容置疑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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