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子化对策”
在公元前1世纪末期,罗马本土意大利半岛的居民,在人种和民族上发生了明显的改变。人口的数量并没有减少,而居民的结构有所变化。奴隶获得自由的方式日益增多,他们获得解放之后,只要有孩子和最低3万塞斯特斯的资产,就可以获得罗马公民权。而且,凯撒制定的解放奴隶的政策,为他们开辟了一条道路,他们可以在地方自治体担任公职。
如果上层阶级的人口,能像平民的数量一样增长,就没什么后顾之忧了。然而,公元前1世纪末的罗马,少子化的倾向非常明显。在公元前2世纪之前,罗马的上层阶级中,像格拉古(Gracchus)兄弟的母亲科尔涅利娅那样生10个孩子的人比比皆是。就算是凯撒时代,每个家庭平均也有2到3个孩子;可是,到了奥古斯都时代,不结婚的人越来越多。
公元前1世纪的罗马,人民并不是因为生活贫困、对未来不抱希望才放弃生育。理由恰恰相反,因为除了养育孩子,还有其他舒适的生活方式可以选择。
贵族即使单身,也不会有生活上的障碍。家务有奴隶代劳,日常生活的一切由管家奴隶负责打理。如果是内乱时期,或许需要通过婚姻来保护、强大自己的势力,战乱终结之后,也就没了这个必要了。
再说,就算是靠着丈人的势力当上了行省总督,在奥古斯都的政策下,任期仅仅一年,几乎没有任何能够享受的权力。做总督谋取利益的时代已经成为了过去。
尽管社会不太能够接受未婚的女性,但是,如果是丧夫或者离了婚,恢复单身,社会里依然有她们的容身之地。罗马是一个“家父长权”(相当于家长制)的社会,对已婚妇女而言,来自父亲的约束力,多半大于丈夫,而大多数的父亲都疼惜女儿。和雅典不同,在罗马,已婚女性允许与男性同时出席宴会。
公元前18年,奥古斯都提出了两项法案的提议。虽然法案遭到了元老院激烈反对,45岁的最高统治者一步也不肯退让,用他至高无上的权威,成功地通过了法案。
这两项法案是:《尤里乌斯通奸罪·婚外关系罪法》、《尤里乌斯正式婚姻法》。
罗马的法律,和街道以及公共建筑一样,有冠以提案者姓氏的传统。一方面是为了区别于其他众多的法律,同时也有彰显提案者的意思。奥古斯都成为凯撒养子之后,归属尤里乌斯家族,因此这两项法案称做“尤里乌斯二法”。
我们先谈一下“通奸罪”。按照罗马传统观点,这类事情属于与国家无关的私人问题。如果妻子通奸,丈夫和她离婚便是。若实在是忍无可忍,杀妻泄愤也是一种办法。若是强势的父权家族,父亲可以迫使女儿离婚,如觉得有辱家门,甚至可以处死。实际生活中,这种情况大多是以离婚来解决问题。一些娘家势力比较强大的妻子,可以继续维持她们的婚姻关系。
《尤里乌斯通奸罪法》颁布之后,通奸成为了法定的犯罪行为。
如果妻子通奸,不仅是她的丈夫或者父亲,任何一位市民都有告发她的权力,而且这项法律不仅规定了通奸的妻子和她的情夫有罪,对知情不报,或者说知情后没采取任何措施的丈夫、女方的父亲,将以“协助卖淫”治罪。而《婚外关系罪法》则规定,男子被禁止与妻子以外的女性(不包括女奴和娼妇)发生性关系。
奥古斯都的这个策略,让人联想到先断其粮草、再攻其城池的兵法。他推出的另一项《尤里乌斯正式婚姻法》可以说正是攻城之法。
《尤里乌斯正式婚姻法》约束的对象仅限于罗马上、中层阶级,即元老院阶级和骑士阶级。也就是说,这是针对掌握着国家政治、经济、行政等权力的罗马公民所制定的法律。目的是希望通过奖惩并施的方法,推动正式的婚姻。
根据这项法律,担负着罗马国家的“大脑”、“心脏”、“神经”之功能的精英阶层,男性在25岁到60岁、女性在20岁到50岁之间,如果不结婚,必须承受因独身所带来的不利待遇。没有孩子的寡妇,如果一年之内不再婚,也视做独身。
《婚姻法》中还明确记述了以下两种不予鼓励的婚姻:
第一,法定年龄之外的婚姻。老年男性和年轻女子结婚被视做“不予鼓励”的婚姻,可见这项法律是针对少子化问题。
第二,与不正当职业者的通婚。这应该是出于血统的考虑,罗马帝国未来主人公的母亲总不能是叙利亚舞女或者非洲出身的女招待吧。这类婚姻,虽不被禁止,但不受法律保护,仍当做独身处理。
同样,法定年龄之外的婚姻,只是不予鼓励,并不违反法律,但在税金上非常不利。法律明确规定,如果夫妻的年龄不在法定期限之内,或者配偶中有一方的年龄违规,丈夫死后,妻子无权继承遗产,财产将被没收充公。
除上述规定之外,法律对女性独身者也作出了征收类似独身税的不利规定。没有孩子的独身女性,50岁之后不再享有任何的继承权。
如果拥有5万塞斯特斯以上的资产,50岁之后必须转让给他人,不允许继续持有。没有生育的女性等于没有为国家作出贡献,即没有尽到公民的义务,因此也没有资格享受罗马的基本法之保护私有财产的权利。
对独身女性不利的规定不仅如此。相对于一直享有免缴直接税的男性公民,罗马的女性公民,如果财产超过2万塞斯特斯的,即使不到50岁,只要没有结婚,都必须每年向国家缴纳财产收益的1%。
这项针对独身女性的税赋,并不是在女性结婚后就能够立刻免除。生了第一个孩子之后,可以先提交恢复免税权的申请,要等生完第三胎,缴纳1%税的义务才算正式解除。
另一方,罗马男性公民如果没有孩子,虽然不用像女性那样,需要缴纳直接税,但在经济上还是会受到一些制裁。男性无论资产多寡,必须在第一个孩子诞生之后,才能将遗产留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继承者,非法定继承者才有资格继承财产。
现代人一般都是将近亲指定为法定继承人,或许不会觉得这项规定有什么不妥,而在古罗马,通常都会将好友、知己加进财产继承人之列,因此这项法律就涉及了很多人的利益。比如说,罗马法律规定,替人辩护不能收取钱财,西塞罗之所以有钱,是因为他的当事人们都指定他作为自己的财产继承人。
《尤里乌斯正式婚姻法》颁布之后,对独身者和无子嗣者,除了有上述的在社会以及经济上的不利之外,政治前途也有所影响。法律上对有孩子的公职人员,有以下明确的优惠待遇:
一、由公民大会投票选举的公职人员,在得票数相同的情况下,将按多子女者、有子女者、已婚者、独身者的优先顺序当选。
二、由奥古斯都实际操控的元老院议员的人选,如果候选人的资格、能力在同等水平,也按以上的顺序决定。
三、元老院决定的元老院行省的总督人选,同样遵守上述的条件。
四、属于“光荣的公职人员”,在任期届满、出任下一个公职之前,必须要有一段休职期。《婚姻法》则规定,有一个孩子,休职期可以缩短一年。这意味着孩子越多的人,越有机会尽早地获得要职。
奥古斯都在厚待多子的父亲的同时,也没有忘记多产的母亲。生了三个孩子以上的母亲,允许脱离娘家“家父长权”的束缚,不仅可以自由地指定财产继承人,也可以接受任何人的馈赠,等于在经济上实现了男女平等。这在男性社会的希腊——罗马社会可以说是划时代的改革。
奥古斯都针对解放奴隶,也实施了多子化的奖励政策。有正式婚姻并且有一个以上孩子的解放奴隶,可以和其原主人脱离雇佣关系。
无论是主人的善心还是靠自己赚钱买来的自由,解放奴隶获得身份之后,通常还是会为原主人工作,这实际上是另外一种长期的束缚关系。根据奥古斯都的法令,只要是多子的父亲,即便原来是奴隶,也可以独立创业、设立公司,有机会施展自己的才能。
在促成人民结婚、生子的事情上煞费苦心的奥古斯都,自然不会放任离婚一事。对离婚者的处理,和独身一样,虽然法律上不禁止,但出台的各类规定使离婚变得非常困难。
首先,原本不需要禀报的离婚,改为有公开申报的义务。而且,申报时必须要有7位罗马公民做证人才得以受理。如果违反规定,将处以罚金。其次,过去离婚,只需要当事人夫妻双方以及妻子的父亲认可就可以解决。而新法律则规定,离婚必须经过以元老院议员为首的委员会裁定。这个委员会的功能有点类似于现代的民事裁判庭。奥古斯都利用了人们“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让家庭问题公开化以达到降低离婚率的目的,不得不说他用了一条妙计。
奥古斯都认为,只有保护和培养健全的家庭,才能有健全的国家。他对婚外情也采取了重罚的措施。根据《尤里乌斯通奸罪·婚外关系罪法》,如果是有夫之妇发生婚外情,三分之一财产将被没收,当事人将被终生流放,并且不得再与自由民出身的罗马公民结婚。
如果有婚外情的是丈夫一方,又怎样处置呢?事实上好像是不追究责任的。但是如果对方是有夫之妇的话,就等于陷爱人于不义。作为肇事者,他应该无法摆脱羞耻感和罪恶感。话说回来,从人性的角度来看,妻子出轨比丈夫出轨更容易造成家庭的破裂,这似乎已经成为了一个不争的事实。
不过,对丈夫的出轨也不是放任自流。罗马的娼妇有向政府注册登记的义务,按察官掌握着所有娼妇的名册,并且每年都作修订。如果丈夫出轨的对象的名字不在名册上,就意味着她是娼妇以外的女性,那么男人将会以“强奸罪”治罪,原本拈花惹草的风流事就变成了生命攸关的大事。这要是让偷情老手的凯撒知道,他一定会在天堂捧腹大笑吧。
热心于“伦理政策”的奥古斯都,他自己就没有把柄被人抓到吗?
我们来看一封安东尼写给他的信,那时候奥古斯都35岁左右。
你凭什么这样指责我?就因为我和女王(克娄巴特拉)上床吗?我现在可是和妻子同床共寝。这可不是今天才开始的,我们睡在一起已经9年。那么你呢?枕边人难道只有莉薇娅?如果真是这样,那么你就是(罗马)唯一一位过着健全生活的人。当你在读我这封信的时候,身边躺着的是哪一位?图尔朵拉?还是特莉缇娅?
不然就是鲁菲娅,也可能是莎维娅·提提塞尼亚?这名单太长了,恕我无法一一列举。因为只要是个女人,都能燃烧起你的热情。
45岁的奥古斯都是否纠正了他的女性关系,我们姑且不提。《尤里乌斯通奸罪·婚外关系罪法》和《尤里乌斯正式婚姻法》实施的时间,决定在法律通过的三年之后开始。与其说是这两项法律不受欢迎,不如说是给人们一个清理身边问题的准备时间。不过,法律正式启用,实际上又往后延续了三年,可见这项法律的确不得人心。就拿生孩子来说,这可不是想生就一定能生的事情。像奥古斯都本人,再怎么翘首以待,妻子莉薇娅也没能为他生下一男半女。
这两项法律在27年后的公元9年作出了修正,修正案名为《帕尔乌斯——波配乌斯法》。提案者的帕尔乌斯和波配乌斯是当时的执政官,碰巧两位都是独身,这多少有些讽刺的意味。奥古斯都原本可以使用他的护民官特权否定修正案,不过他没有那样做,想来他也承认法律有修改的必要。
因为《帕尔乌斯——波配乌斯法》是修正案,所以从它的修改内容中,可以看出之前“尤里乌斯二法”的不妥之处。修正条款有以下三项:
一、《尤里乌斯法》规定,没有孩子的夫妻,男女双方因为没有血缘关系,没有继承配偶财产的权利。《帕尔乌斯——波配乌斯法》则以后天血缘为理由,承认了继承权。不过继承的金额比有孩子的情况下减半。
二、《尤里乌斯法》规定,独身女性不享有赠与遗产以及被赠与的权利。《帕尔乌斯——波配乌斯法》则作了只要再婚就能立刻恢复权利的改定。
三、《尤里乌斯法》规定,一年内不再婚的寡妇形同独身,将承受不利的待遇。即便是再婚有了孩子,也不能立刻免除缴纳财产1%的直接税,必须要等生下第三个孩子才予以终止。《帕尔乌斯——波配乌斯法》则改定为,寡妇只要再婚,就可以恢复继承权,1%的税在生下第一胎之后即可免除。
《尤里乌斯法》颁布之后,曾经遭到激进的女性分子的反对。那个场面想来应该是蛮有趣的。不过奥古斯都意志坚定,甚至开展了各种宣传活动,竭尽全力要启蒙人民。
《尤里乌斯通奸罪·婚外关系罪法》和《尤里乌斯正式婚姻法》刚通过不久,一位老年公民受到奥古斯都的邀请来到首都罗马。受到邀请的除了老人本人,还有他的8个儿子和35个孙子以及18个曾孙。皇帝陛下像迎接凯旋将军般,欢迎这位平民和他的子子孙孙。奥古斯都亲自带领他们到卡匹托尔山上的朱庇特神殿参拜,赞扬老人是罗马人民的典范。
奥古斯都的罗马帝国,并非摈弃了凯撒倡导的不问人种、民族、阶级,人才尽用的路线,而是将凯撒的开放思想和优先充实罗马公民的政策结合在一起,两种路线取长补短,逐渐成为了罗马帝国人才选用的基本理念。
公元前18年颁布的“尤里乌斯二法”,受到了历代罗马皇帝们的重视。奥古斯都之后的提比略、克劳狄乌斯、尼禄,以及西班牙出生的哈德良,甚至是北非出生的塞维鲁,都将此法案作为为帝国统治的基本政策。直到基督教胜利之后,独身才被提升为最高的价值。
从尊重个人权利、接受过启蒙主义思想洗礼的现代历史学家的角度来看,奥古斯都的这二法应该是很不适宜的。有趣的是事实正好相反。作出正面评价的研究者都来自先进国家,或许他们对少子化问题多少有点感同身受。我个人觉得,依靠减税和家庭补贴是不能解决这个问题的,可是我对二法又有种莫名的认可。生孩子的动机无论是出于税金上的考虑还是为了仕途,生下来的孩子总是可爱的,结婚亦是如此。如果不结婚就要面临不平的待遇,或许找对象时,就会改变那种挑三拣四的傲慢的态度。进步主义者认为向上帝宣誓过的婚姻不得解除的基督教的戒律是一条恶法,我倒不这么看。如果对神灵有所敬畏,那么在考虑离婚时,应该要比百无禁忌的人更加小心谨慎、深思熟虑,或许在思考期间会发现不离婚也能解决问题的途径。
对于离婚,基督教思想认为因为行为违背了上帝,必须禁止。而罗马人则是虽不禁止,但必须甘受不平等待遇。这里的不同之处很有意思。所谓的“法制精神”其实就是寻求一种平衡。接下来我要论述的奥古斯都推行的政策,正体现了他优秀的平衡感。
所谓的平衡感,就是在相互茅盾的两极之间,寻找一个可以立足的中间点。为找到最适合解决问题的切入点,有时也会偏向某一端,保持平衡就是一种始终在移动中的行为。
自由和秩序是两个茅盾的概念。过分尊重自由就会破坏秩序,过分强调秩序又会失去自由。然而,这两个思想又必须共存共立。没有自由,社会不会进步;少了秩序,不仅没有进步,甚至会危及生命。
这种思考方式和狂热的信仰无关。对发明了哲学的希腊人以及发明了法律的罗马人而言,这是一种极其平常、自然的观念。罗马人作为法律的创始者,曾留下这样的格言:法律因期待公平而立,但过分使用会导致不公的出现。
不少研究者认为,与革新派的凯撒相比,奥古斯都的思想比较保守。这是对照二人立下的功业而言,用现代人的思考方式作出结论。
马基雅弗利曾经说过:“就算凯撒没遭到暗杀,平安无事地活下来,他的那些政策也是行不通的。”
我接下来要论述的奥古斯都倡导的罗马的宗教复古路线,或许正是揭示他保守性的一个好范例。不过,当年37岁,尚未正式登上政治舞台之前,想要参选与政治无缘的宗教领袖大祭司的人,却是被大家认做改革派的凯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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