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大全》
所谓法律,是决定“善良和公平的艺术”(ars boni et aequi)。这句话出自法学家培特· J.杰尔苏(P. J. Celsus)。他受哈德良之邀,参与了把罗马法集大成的这一项大事业。顺便提一句,我把拉丁语“ars”翻译成了“艺术”。它的意大利译语是arte,西班牙语也是arte;法语是art,英语也是art;德语是Kunst。被认为是“善良和公平的艺术”的罗马法,反映了罗马人的法律观。他们认为,所谓法律应该顺应时代,作相应的修改。罗马法的历史大致可以分为三个时期:
第一个时期——公元前753年到公元前150年前后的600年间。其间,罗马建国,意大利半岛统一,在与大国迦太基的生死较量中胜出,并称霸于地中海。说起来,这个时期制定的法律,应该只考虑本民族即拉丁民族即可。
第二个时期——公元前150年至公元300年的450年间。这个时期,大量的其他民族加入了罗马帝国。相应的,法律变成了多人种、多民族、多宗教、多文化共存共荣的法律。这一时期的罗马法已经可以称做国际法了。
第三个时期——公元4世纪到6世纪的约250年间。这是从君士坦丁皇帝把东方的基督教变成国教,直到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发行(Codex Justinianus Repetitae Praelectionis,又称《查士丁尼法典》)为止的时期。
用一句话概括,第一个时期和第二个时期的罗马法是真正的罗马法,第三个时期的罗马法,我认为它已经变成了东方化的、基督教的法律。
在哈德良之前,已经有两个人尝试把第一和第二个时期的真正的罗马法进行汇编。两人做这件事的时间都在公元前1世纪。
第一个人是独裁官科尔涅利乌斯·苏拉(关于这个人,在《罗马人的故事3 ·胜者的迷思》中有详细描述)。苏拉思维清晰,又具备大胆果敢的行动力,而且为了实现目标,有持之以恒的决心。但是,恒心不是一成不变的。为了完成元老院强化政策,他甚至出任了独裁官。
但是,当他看到这一政策成功后,却选择了引退。而且,从刑法尤其先进的法令集大成的工作中也抽身而退了。
第二个人是尤里乌斯·凯撒。他成为终身独裁官以后,找出了苏拉未完成的法令集大成,开始挑战民法的法令集大成。遗憾的是,因为他遭到了布鲁图的暗杀,这项工作再次半途而废。
在前两任的尝试过去了170年以后的此时,皇帝哈德良为什么又要再次着手进行这项工作呢?
他在帝国内巡回旅行的目的是视察帝国防线。在视察过程中,为了重建帝国安全保障体系,他废弃了一些他认为无用的东西,也重新整理了他认为可以继续保留的东西。
所谓的法令集大成,不是单纯地把所有法令汇总起来就可以的。
首先,要把不好的法令,或者因不符合时代的需要,事实上已经失效的法令全部废除,同时,要制定必要的新的法律,然后,再把数量庞大的法令进行汇总整理,重组罗马社会的规则即罗马法。所谓整理、重组,无论是军备还是法律都是一样的。我想,哈德良的确是一位对罗马帝国实施了真正意义上的“重建”的人。
受哈德良之邀,参与罗马法集大成工作的法学家中,我们只知道三个人的名字,他们是涅拉修·普利斯库斯、培特· J.杰尔苏以及塞尔维乌斯·尤利安努斯。
这三个人无疑都是法律方面的专家。但是,如果你认为他们只是单纯研究法律的、类似于大学教授那样的人,那就大错特错了。这三个人不仅法律知识丰富,而且都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当然,哈德良选择他们来做这项工作,不是因为他们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因为在罗马,精通法律的人都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他只要以法律知识是否足够丰富作为选择条件就可以了。因为,掌握法律知识的人,一定都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个人中,普利斯库斯年纪最大,他的经历也最不清楚。我们只知道,在图拉真和哈德良时代,他一直都是皇帝的“内阁”成员之一。
他是元老院议员,因此,大概也担任过几次被称为“光荣的职务”的国家要职。
杰尔苏好像比哈德良年长几岁,在图拉真时代,曾担任过法务官,并两次当选执政官。此人也是哈德良的“内阁”成员之一。除了多达39卷的《学说汇纂》(Digesta)以外,其著作的涉及面很广,包括书信集、评论等。他是一位出生于法国南部的罗马人。
根据后来的职业生涯推断,尤利安努斯接到哈德良的任命,负责这项工作的时候,大概在30岁左右。他出生于曾经是迦太基领地的阿非利加行省。他的全名叫路奇乌斯·奥克塔维厄斯·科尔涅利乌斯·尤利安努斯。因此,有一种可能性非常大,就是,他的祖先是迦太基人,在罗马人征服迦太基后,被卖身为奴。后人又从奴隶成功变身为解放奴隶,并得到了昔日主人的家族名称。在帝制时期的罗马,这样的人并不罕见。
此人同样多次担任过罗马的重要职位,如财务检察官、军团大队长、国税厅长等。国税厅长之职,小普利尼也曾经担任过。这个部门的任务是管理从元老院行省收上来的税。杰尔苏也出任过这个职位,卸任后,还担任过管理来自皇帝行省的税收的总管。除了上述职位,尤利安努斯还担任过只有元老院议员才有资格担任的法务官。在哈德良时代,他似乎晋升到了“光荣的职务”的中间阶段。
下一代皇帝安敦尼·庇护刚登基,他就当选了执政官兼任祭司。在罗马,大祭司是皇帝。此外,他还曾经任职低地日耳曼驻军的司令官。
尤利安努斯好像寿命很长。在皇帝马可·奥勒留时代,他依旧还很活跃,曾赴西班牙出任塔拉戈纳行省的总督,还到阿非利加行省(首府迦太基)担任阿非利加行省总督,然后才结束官职生涯。此人留下了多达90卷的《学说汇纂》。
这三个人分别都留下了各自的《学说汇纂》。由此看来,我想,哈德良应该没有让这三个人坐在一起共同来完成,而是分门别类,每人负责一部分,交给他们各自完成。普利斯库斯也留下了《学说汇纂》,只是不清楚一共有多少卷。尤利安努斯负责的是按年度分类的临时措施法的集大成,内容是皇帝有权在征得元老院同意之前发布的命令。这部集大成没有和《学说汇纂》编在一起,而是作为独立的著作留了下来。这三个人使用的基本资料是,保存于公文书库中的、由历任法务官记录下来的判例。
完成这一大事业并正式出版这部,据说是在迎来哈德良统治第14个年头的公元131年。从此,罗马的政治家、行政官、检察官以及律师,凡是与法令及判例相关的人,都可以有自己的《罗马法大全》了。也就是说,6世纪中叶,在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完成的出版发行的400年前,罗马人已经有了自己的法令集大成。甚至现代罗马法研究者们也说,查士丁尼完成的只能算是东方基督教性质的中,也转载了大量哈德良时代三位法学家整理的、集大成中的法令及判例。也就是说,哈德良重组的罗马法成果,也被查士丁尼吸收进了他的中。我想,这就是哈德良在法律方面作出的具有历史和法律意义的贡献。关于这一点,就让我们交给专家们作进一步的研究吧。在这里,我只想从这三人的《学说汇纂》中摘录一些有意思的内容。需要声明的是,我只是从学者们明确指出为哈德良时代制定的法律中,摘录几例而已。现代法学界,把一生都献给了对罗马法研究的研究者依然为数不少。
一、不以叛国罪提起诉讼。一想到哈德良本人登基之初,即以此罪名惩处了四位前执政官的事情,这一条似乎显得有点虚伪。但是,也许这条法律已无必要,因为后来它受到了统治阶层的藐视。
二、对故意杀人、过失杀人以及正当防卫杀人实施区别对待。虽然没有明确指出后两者无罪,但是,新制定的法律倾向于无罪。
三、被判处死刑或流放的人,按照之前的规定,其资产全部充公进入国库。新的罗马法规定,留下其总资产的十二分之一给他的家人。其实,皇帝为了表示自己实施仁政,这一做法早已是既成事实。
所以,这一条只是把既成事实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而已。
四、明确遗产继承权。罗马人很早就承认私有财产权,所以对他们来说,这是理所当然的事情。但是,哈德良制定的法律还规定,不得接受不相识之人赠与的遗产,不得接受有子女的熟人赠与的遗产。
我想,制定这条法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家族继承权,摆脱来自以皇帝为代表的统治阶层有形无形的压力。
还有一条法律规定,父亲死后11个月出生的孩子有要求继承遗产的权利。也许你会说妊娠时间不是9个月吗?对此,我们并不清楚罗马时代的人们是怎么想的。
五、士兵服役期间不得结婚。在其服役期间出生的孩子只能算庶出。但是,这个庶出的孩子也为家庭一员,享有遗产继承权。
此外,关于士兵的资产也作了明文规定。规定指出,在其阵亡、病死甚至自尽后,家人有继承权,但违反军规被判死刑的除外。这条法律一定是哈德良重建军事力量期间实施的。也就是说,这是一项提高士兵社会地位的法律。
六、对于攻击并掠夺因船只遇险游到岸边的落难者的人,之前的法律通常不加以追究。新法规定,对于这种行为,按盗窃行为严加惩处。
七、严禁对孕期女性进行处罚。
八、关于奴隶,新法规定,不管出于什么理由,严禁主人滥杀奴隶或割除其身体的任何部位;禁止主人动用私刑。若有必要应该提起诉讼,交给法庭裁决。
严禁在家设置禁闭奴隶或其他用人的设施。
虽然奴隶是主人的私有财产,但是严禁把他们卖到妓院或角斗场。
主人或主人家成员遭奴隶杀害时,为获取证词,对用人采用持续刑讯的范围,只限用于当时在事发现场或现场附近的人,而不是所有用人。
当确定罪犯就是奴隶,并决定判处其死刑的情况下,原法律规定,要对这家所有奴隶执行死刑。新法废除了这一条,并明文规定,只判处罪犯一个人死刑。事实上,之前的法律虽然规定有连坐,但是在现实中,已经有相当长时间没有那样执行了。尼禄皇帝时代,曾经因为连坐,一次处决了400个奴隶。对此,当时的市民们群情激奋,抗议声此起彼伏。从此以后,再也没有人因连坐受到惩处。
九、明文规定了埋于地下的金子及其他物品的所有权。根据这一规定,如果发现金子或物品的人为土地所有人,那么,埋藏物全部归此人所有;如果金子或物品所埋之处为公有土地,原规定埋藏物归国家或地方自治体所有,新法则改成了土地所有者和发现藏物的人平分埋藏物;如果金子或物品所埋之处为他人土地,则由土地所有人和发现藏物的人平分埋藏物。
几年前,有报道说,一位英国农民在自己所有的农地里发现了大量罗马时代的硬币,他得到了那些硬币,因为他有这些埋藏物的所有权。由此看来,哈德良的法律在现代英国似乎依然有效。不过,我更关心的是大英博物馆是否会把这些罗马时代的货币统统买下来。大英博物馆里收藏有多达10万枚的罗马时代的硬币,博物馆还专门辟出一块地方展出这些硬币,供人们欣赏或研究。我想与其把这些新发现的硬币拿出去拍卖,让它们散落在社会上,不如集中保存于一个地方供人们随时欣赏,更符合人类共同遗产的使命。我不知道,那些硬币后来的命运如何。
让我们再回到哈德良的法律上来。除了上面这些规定外,还有几条法律,非常符合哈德良疾恶如仇的性格。
十、严惩擅自修改用于买卖活动的重量等计量器具、为自己获取更多利益的人。哈德良认为经济活动的基础一定是公正。
十一、严禁为获取廉价、方便的建材而毁坏有历史价值的古老建筑。按现代人的想法,就是保护文化遗产。遗憾的是,到了基督教成为国教、其他宗教一律遭到排挤的时代,这条法律彻底失效。
十二、禁止公共浴场内的男女混浴。罗马人早已习惯裸体,几乎所有神像都是裸体,参加竞技比赛的选手也是半裸体。所以,迄今为止,罗马人从来没有禁止过在浴场的男女混浴。欣赏眼前女性美丽的裸体或许会让人们联想到活生生的维纳斯。只是,话虽如此,类似“性骚扰”的行为并非全然不存在。对“公”与“私”相当敏感的哈德良皇帝不能容忍这类事件。
禁止男女混浴需要相应的设施。之前所建的公共浴场都不分男浴和女浴。而且因为坚固,改造这些浴场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于是,通过划分入浴时间来区分男浴和女浴。上午第七时(13点)之前为女浴时间,第八时(14点)到日落(18点前后)之前为男浴时间。在罗马时代,男人劳作的时间通常是从日出到下午1点。当然,关于入浴时间的规定,各行省按照当地的习惯可以作适当调整。例如,有矿山的地方,浴室会开到夜里9点。禁止男女混浴,是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的,所以任何人都必须遵守。然而,对此心怀不满的真的只是男性吗?或许女性也会有不满吧?
不管怎样,严禁男女混浴,绝对受到基督教及伊斯兰教的欢迎。
落落大方的罗马式沐浴从此永远不再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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