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美国定居点建立法律和政治基础
要理解英裔美国殖民者所设想的他们在为什么而战以及他们在反对什么,我们需要退一步来对最初如何使定居点正当化进行评估。这意味着我们需要回顾久远的过去,并且重新建构那时的社会困境、文化假定和政治实践。虽然这一切现在都已从人们的集体记忆中丧失,但它们却定义了殖民地时期的美国。在很大程度上,这些实践是从爱尔兰的经验中借鉴过来的,并强调在这种方式中,异教徒主义和野蛮状态使得当地社会丧失了他们宣称对自己土地所拥有合法主权的资格。除了关注爱尔兰的经验之外,我在这部分也考虑法学家和殖民地行政管理人员,例如爱德华·柯克爵士(Edward Coke)和约翰·洛克(John Locke),是如何为英国的殖民化建立基础的。英国的征服预先假定,虽然新原住民群体是国王的帝国臣民,但这一地位并不必然使其被赋予有意义的权利,而且对这些被征服的群体可以以君王认为合适的方式进行统治。
多语言帝国的困境
本章的中心观点是,美国革命最终是对英帝国中英裔殖民者地位转变进行的反叛,是对哪一个群体——定居者还是伦敦的行政管理人员——应该指挥帝国的扩张进行的反叛。为了评估北美早期殖民化与后来定居者的难以驾驭之间的联系,有益的做法是突出在美国革命爆发之前的英帝国状态。具体地说,由于急剧的全球领土扩增,伦敦的行政管理者开始明确地表达重新建构皇家臣民身份观念的重要性。
在18世纪60年代初期,英国及其殖民地举行了一系列战胜波旁王朝的庆祝活动,这些胜利导致了1763年《巴黎条约》(Treaty ofParis)的签订,从而巩固了英国对加拿大的控制,并将这个殖民帝国建成为北美支配性的政治力量。与民众信心高涨相反,1761年出现了一本匿名的小册子,名为《维持瓜达卢普岛和平的理由——瓜达卢普岛一位绅士在写给他伦敦朋友的五封信中,解释为什么这样对加拿大更 好 》 ( The Reasons for keeping Guadaloupe at a Peace ,preferable to Canada explained in five letters from aGentleman in Guadaloupe to his Fried in London ),这本小册子对全球性征服的政治、经济和道德价值提出了质疑。 4 这种毫无疑问的少数派立场后来被描述为“英格兰本土主义”(LittleEnglander)方法,它与白厅(Whitehall)的贝德福德公爵(Duke ofBedford)关联最为紧密。 5 虽然使英国在政治上永久享有对法国至上优势的欲望使得这一观点实际上毫无成功的机会, 6 但是这些观点却大致显示了17世纪和18世纪英帝国的基本性质,以及那时因与法国之间的战争和其他帝国冒险行为所造成的根本性变化。
小册子的作者提出了几个反对保留新法兰西的观点,其中最明显的反对观点是认为支持和保护这一新殖民地所需的成本将超过由毛皮贸易带来的经济利益。作者还认为,这一新领地上的政治文化本质与英国海外定居点的传统和结构相左。就像菲利普·劳森(PhilipLawson)归纳的那样:“新法兰西的人民……是外来种族,有着需要特别应对的不同文化和宗教。他们的忠诚永远令人怀疑,而且保证人们忠诚的唯一希望,有赖于在主要定居点和贸易区维持一支常备驻守部队。” 7 作者通过澄明为什么英国应保留西印度群岛,而应将加拿大还给法国来继续表达他的看法。首先,如果一个外国人的加拿大继续遏制定居者的野心,那么英国的美洲殖民地就会逐渐削弱其依附性的经济和贸易地位,并且会更加顺从英国的政策。第二,拥有瓜达卢普岛将把英国的美洲殖民地带入一个贸易共同体之中,从而为英国的经济需求服务,并将这些殖民地与英帝国更加紧密地捆绑在一起。作者对即将来到的诱发事件有先见之明,他写道,除非法国的势力继续存在、西印度群岛力量增强,否则“像北美这样一个如此广袤而肥沃的国家”将不会“长期保持对……大不列颠的依赖”,却没有想削弱帝国中心权威的极度“猜忌”。 8实际上,这种“英格兰本土主义”观点,把帝国式的英国主要看作一个贸易帝国,而非建立在领土扩张基础上的帝国。就像作者通过吸取历史教训而坚决主张的那样,领土扩张带来贪婪、腐败以及对在国内外维持公民规则的无数威胁:
在上个世纪开始之际,欧洲对西班牙心怀恐惧……但是,瞧瞧这个国家采取的有害措施所导致的致命后果吧。西班牙在新世界的异邦之地紧紧抓住征服不放,远远超过其母国的承受程度和能力,因为她本身人口减少:虽然她欲壑难填地征服了那些国家,征服了那些宝贵金属的无穷源泉,但她却因深陷那些错误道德箴言而逐渐衰落。 9
在对领土征服明智与否进行质疑时,“英格兰本土主义”观点意识到,像征服这样如此激进的变化对英帝国统治意味着什么。18世纪60年代之前,英帝国本质上是一个规模小且基本上同质性的美洲殖民地集合体。在北美和加勒比海地区,英裔—新教徒定居者为帝国中心扩张领土和经济权力。这些定居者带来了英国的政治概念和制度,尤其是因征服爱尔兰而产生的殖民化模式。进而言之,在18世纪的大部分时间里,与西班牙殖民地及其“无穷的黄金源泉”相比,无论(英国)母国从这些殖民地获取了什么样的财富和权力,这种获取都是相对有限的。 10 提到英帝国,实际上是对一系列复制旧世界习俗的殖民定居点进行描述,而且其中的英裔定居者把自己看作享有英国特权的自由臣民。
然而,18世纪60年代大片领土的增加在英国的领地内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多样性新人口,这些领地之中包括先前其他大国的殖民地,以及在印度和亚洲其他地方掠夺的土地。正如D.K.菲尔德豪斯(D. K. Fieldhouse)指出的那样,到19世纪初,这一新兴的英帝国“规模如此之大,情况如此之复杂,以至于在欧洲殖民史上(它)是全新的东西” 11 。根据当代的估判,这样的扩张在1763年意味着英国有权宣称拥有“另外7.5万法裔加拿大人,西堤群岛上约3万的种植园主、奴隶和加勒比人,约10万美洲原住民,佛罗里达的一点点西班牙殖民者,以及据信在孟加拉无论如何有1000万到2000万人” 12 。
这一大量增加的新人口,使得如何维持这一多样性帝国秩序的问题变得明显突出了,并且提出了这样一个深刻的问题,即什么样的法律结构和基本权利适用于这些新的臣民。在18世纪,臣民身份的观念依然保留着中世纪的含意,即介于附属于君主与封臣之间的个人担保关系。臣民享有这种地位,或者由于与生俱来的权利,或者源于征服或归化。臣民与君主之间的关系,承载着一系列义务和权利。臣民向君主效忠,而君主反过来对臣民进行保护。 13 在某种意义上,这一多语言混杂的新帝国面临一个基本困境,即有关非英裔臣民身份的含义,尤其是在英国国内和英国殖民地中他们相对于英国人的地位。拒绝被征服的人民享有任何相关的保护权吗?他们与天生的英国人拥有相同的地位和权利吗?或者有替代性的框架吗?
1768年,就有关在印度的新领地问题,后来成为美洲部(American Department)副大臣的威廉·诺克斯(William Knox)坚持主张:“它们是英国的殖民地,其居民是英国臣民,尽管由他们自己的法律或者由东印度公司制定的法律来统治。” 14 关于地位和权利问题,诺克斯试图通过将所有个人归为英国权威下的臣民来化解。
然而,是本地惯例而非英国的传统和政治制度,将确立遥远领地的原住民臣民身上的权利。对于殖民地行政管理官员来说,新出现帝国的多样性文化本质要求在长期实践中进行两个基本改变:帝国更大程度的集权和提高对原住民法律的容忍度。在这样做的时候,诺克斯和其他行政管理者发现,他们正在(经常不自觉地)挑战盎格鲁–清教殖民化的那些基本假定,结果是挑战帝国内部定居者在政治上至高无上的地位。
对爱尔兰的殖民化实验
英国16世纪末为征服凯尔特人的爱尔兰所努力积累的重要国家经验,为北美殖民地定居创造条件做出了最多贡献。 15 或许,这样的努力与北美未来殖民化之间最显而易见的联系是,大量富绅及其家族在爱尔兰定居点和后来的北美远征中都起到了关键作用。这些富绅及其家族常来自英格兰西部乡村。除沃尔特·雷利(WalterRaleigh)、汉弗莱·吉尔伯特(Humphrey Gilbert)、托马斯·莱恩(Thomas Lane),以及托马斯·怀特(Thomas White)之外,还有那些一直持续到17世纪具有(上述关键作用的)双重联系的家族,包括“像温思罗普家族、卡尔弗特家族,以及佩恩家族(the Winthrop,Calvert,and Penn families)这样的明显例子” 16 。然而,甚至更为关键的是,经由在爱尔兰的经验,英国发展出一套对领土征服的司法管辖权,以及维护英国权力并维持对本地社会进行政治控制的方法。
始于1565年,英国政府寻求将其领地扩展到“佩尔”地区(the“Pale”)——即都柏林及其周边地带,并将整个爱尔兰纳入英国君主控制之下。在此过程中,英国政府把英裔农民“植入”该地区。就像伊丽莎白(一世)时期大多数扩张努力一样,这一计划是由个体来进行的,他们被授予皇家特许证,为了私人和公共利益而对爱尔兰土地进行征服并在那里定居。尽管这些尝试可以用经济或战略理由来解释,但是英国君王及其殖民者却面临两个相互关联的法律和道德问题:第一,是什么给予君王拥有新土地的合法权利?第二,怎样才能使得迁走原住民并代之以英国定居者的做法正当化?
有关土地拥有权的第一个问题相对容易解决,因为按照殖民化支持者的观点,十二、十三世纪的诺曼人征服确立了其对爱尔兰大部分土地的拥有权。虽然原住民再次主张,除“佩尔”地区外,他们控制了所有的爱尔兰土地,但是英国人却认为这样的占领并没有消除征服的权利。因此,本地爱尔兰人乃是英国君王所拥有土地的侵入者。事实上,英国政府甚至如此极端地认为,从阿尔斯特(Ulster)侯爵们——诺曼征服者中早已灭绝的一支——那里继承的遗产,确立了女王对爱尔兰土地的合法权利。不幸的是,诺曼人的先例并不那么适合伊丽莎白一世控制原住民的计划。虽然诺曼人将凯尔特人统治精英赶出了他们征服的土地,但是他们从未取代一般的原住民人口,而是将本地爱尔兰人作为佃农留下来。这一框架也由其后代——古代英国人(the Old English)——而得以维系,在伊丽莎白一世远征时期,其贵族构成了爱尔兰的统治阶级。 17因此,为了使英国殖民者的大规模土地没收行为和定居正当化,英国人没有援用诺曼人之于当地爱尔兰人的做法,而是援引对不信神者土地进行征服的诺曼人封建理论。他们通过将基督教与古典的地位范畴结合在一起来做到这一点,从而认为爱尔兰人既是异教徒,又是野蛮人,因此他们完全屈从于极端武力。就像其他的天主教社会一样,诺曼人认为,为了教会利益而进行战争是正义的——尤其是像十字军东征那样的战争,那些战争捍卫了基督教世界不受穆斯林“异教徒”的侵害。1455年,弗朗西斯·詹宁斯(Francis Jennings)写道,教皇尼古拉斯五世(Pope Nicholas V)扩展了这一正义战争理论,并“授权葡萄牙国王‘对所有萨拉森人(Saracens)、无论什么样的异教徒,以及无论居于什么地方的所有其他基督教敌人'的人民进行奴役,并没收其土地和财产” 18 。然而,人们却很难将爱尔兰人归入异教徒行列,因为就像古代英国人一样,爱尔兰也实践着某种形式的天主教教义。然而,许多英国扩张主义者却是极端派新教徒,并认为爱尔兰将天主教礼拜仪式与前基督教传统混合在一起的做法既是非宗教的,又明显是异教徒的。就像殖民化的主要发起者亨利·悉尼爵士(Henry Sidney)所写的那样:
“按照其职业,他们都是教皇至上主义者(Papists),……但同样地,他们大部分人都是被盲目而愚钝地教导,因此人们宁可认为他们是无神论者或异教徒。” 19 虽然理论基础摇摇晃晃,但是悉尼和其他人都试图将爱尔兰人归为非基督徒和宗教的敌人,因此他们可以被杀戮或被迁移而为新的定居者让道。
就像乔治·弗雷德里克森(George Fredrickson)指出的那样,这些受封建精神鼓励的观点得到了有关文明与野蛮的典型观点的支持,它们为征服实践提供了额外的道德合法性。就像许多欧洲社会一样,英国人相信在基督教与文明之间存在基本区别。也就是说,像古罗马人和阿拉伯穆斯林,即便不是基督徒,也可以是文明或半文明的。然而,所有的基督教人民也都是文明的。爱尔兰人非常像南美和北美的印第安原住民,似乎既是异教徒又是野蛮人。对英国人来说,如此的野蛮状态基本上意味着爱尔兰原住民保留了殖民者并不熟悉的政治和社会形式,其所从事的并非定居性的固定农业,而是随季节迁移的畜牧业(为寻求更好放牧地的季节性移民)。按照16世纪西班牙法学家胡安·希内斯·德塞普尔韦达(Juan Ginés de Sèpulveda)的观点,野蛮人是文明人的“天然奴隶”,文明人可以用武力迫使他们屈从于文明。 20 利用这种逻辑,像彼得·卡鲁(Peter Carew)这样的英国殖民者因而认为,他们既有道德上的义务,也有法律上的权利来提升原住民社会的文明条件;而如果他们反抗,就使用暴力来“禁止、改革……那一野蛮民族松散、粗俗而且基本上是邪恶的生活” 21。
通过将封建的地位范畴与古典的地位范畴结合在一起的做法,英国君主及其殖民者发展出了一套复杂精致的辩护词来对爱尔兰人进行剥夺。他们以此为假定,即相信可以合法地将“野蛮的爱尔兰人”排除在英国定居者建立的政治社会之外,而且在需要的时候对他们进行残忍的镇压。 22 在冬天来临之际将许多阿尔斯特爱尔兰人驱赶到森林里之后,就像第一代埃塞克斯(Essex)侯爵沃尔特·德弗罗(Walter Devereux)认为的那样:“世界会判定推翻这样一个邪恶的种族是多么虔诚的行为啊:就我而言,我认为没有比这更伟大的供奉给上帝的祭品。” 23 最终结果是,经过40年的战争,詹姆斯一世(James I)于1609年为阿尔斯特人建立了土地定居点,其中“北爱尔兰六郡之中的五分之四专为英格兰或苏格兰定居者所占有;本土爱尔兰人要么被驱离阿尔斯特,要么被集中在剩余的五分之一土地上——一连串的小块保留地,他们被禁止离开,否则将被处死” 24 。对阿尔斯特的分割,与对北美印第安人部落的处理非常相似。二者都是按照纯粹的暴行以及给定的法律和道德理论来进行的。在某种意义上,爱尔兰构成了殖民地定居点的一个早期实验案例,或者说对此进行了“彩排” 25 。英国君主从中对外输出了一种征服和土地没收理论。
这种理论认为,如果原住民社会未能合理使用土地或未能致力于宗教信仰,在被征服之后他们就实质上丧失了领土主权或受自己法律统治的权利。对美国殖民者来说,就像其对应的在阿尔斯特的那些英国殖民者一样,本土人群都被描述为对新社会秩序的永久威胁,因此他们受武力统治、甚或被清除都是合法的。
柯克、洛克与美国征服的意识形态基础
这些有关征服和地位的封建的古典观点,从一开始维持殖民化的企图中就被应用到北美及其人民身上。1606年建立弗吉尼亚公司(Virginia Company)的皇家特许状,“为建立居所和种植园提供了执照,由此把我们各式各样的人组成的殖民地演绎成美国被普遍称为弗吉尼亚的地方,以及美洲其他地方的领地——无论是属于我们的领地,还是现在实际上不由任何基督教君主或人民拥有的领地”。根据这一特许状,殖民化的目的是以国王将异教徒皈依为基督徒的职责为基础的,而且这一职责由所有基督教君主一起分担。通过十字军东征,该公司的创建者希望给“神圣的国王陛下增添荣光”,途径是“向如此不堪的人们宣传基督教宗教,因为这些人依然生活在对真正的知识和上帝膜拜的黑暗之中、可悲的无知状态之中;并……适时将生活在那些地方的异教徒和野蛮人引向人类礼仪、引向稳定和平稳的政府”。 26
在皇家特许状可能的起草人当中,其中有一位是爱德华·柯克(Edward Coke)爵士,他是17世纪伟大的英国法学家。在两年后的1608年卡尔文案(Calvin''s Case)裁决中,他进一步阐明了帝国扩张的法律基础。 27 此案涉及苏格兰人(在苏格兰与英格兰联合之前)
罗伯特·卡尔文(Robert Calvin),以及他作为外国人在英格兰法律中的权利问题。然而,柯克利用这个机会提出了殖民地征服问题,以及对友好的外国人与敌对的外国人之间的司法管辖区别问题。首先,柯克认为,所有国王的领土都是继承或征服而来的——这与罗马法区别开来了,并以爱尔兰的例子来详细说明被征服社会的法律地位。他坚持认为,征服者享有对被征服民众生死的绝对控制权,这种权力包括以国王认为任何适合和“他乐意” 28 的方式来“改变那一王国法律”的能力。这意味着对爱尔兰人的清除和严厉的居留地政策完全符合征服者对被征服臣民所拥有的权威,因为这样的群体在法律上是可以被杀戮和奴役的。
虽然没有具体提到美洲殖民地,但是柯克显然也把它们看作被征服的领土。 29 这是一项重要的主张,它将成为美国革命时期有关北美帝国地位争论的关键。他也注意阐明皇家领地下原住民群体的相关法律地位。他通过强调被征服臣民最好比真正的外国人拥有更少的法律权利来说明这一点,因为在友好的外国人与敌对的外国人之间存在差异。按照柯克的说法,“每一个人要么是作为外国人出生的,要么是作为臣民出生的。每一个外国人要么是同盟中的朋友,要么是公开战争中的敌人”。柯克将德国人、法国人、西班牙人以及“现在与我们的君主处于同盟中的所有基督教世界的国王和诸侯”描述为友好的外国人,他们可以获得英国的商品、住宅,并且可以在英国法庭诉讼以捍卫自己的这些权利。而对于敌对的人来说,他们不拥有英国君主及其法庭需要尊重的权利。进而言之,异教徒则是英国君主永久的敌人:“所有异教徒在法律上都是永久的敌人(因为法律假定,他们连最微乎其微的能够被皈依的可能性都没有),因为在异教徒——他们就像是恶魔的仆从——与基督徒之间存在永久的敌意,不可能有和平。”在本质上,柯克认为,作为异教徒,原住民不在基督徒提供的法律或政治保护范围之内。而这样的臣民一旦被征服,就可以通过严厉的政策、甚或灭绝方式来对待他们,就像对待“恶魔”或永久的敌人那样。在此,柯克巧妙地改变了弗吉尼亚皇家特许状执照的含义。
该执照起初强调对土地的殖民化,以便使本土的美洲人皈依。虽然宗教皈依事业依然是正义的,但是如果对话失败,那么与印第安人部落进行永久战争也是合法的。 30柯克继而清楚阐明了英国国王如何对这样的土地拥有绝对权力。
“如果一位基督教国王应该征服一个异教徒王国并使之服从统治,那么根据事实,异教徒法律就被废除了。因为它们不仅有违基督教精神,而且有违包含在摩西十诫中的神法和自然法。”换言之,柯克确立了封建征服法对所有非基督教民族——包括美洲本土人——的可适用性,无论他们是否事实上威胁到英国君主。柯克虽然紧紧抓住那些被继承和被征服领地上的那些古代法律范畴不放手,但是却拒绝接受基督教之前罗马人的这些观点:被征服民族可以保留自己的法律,不应根据信仰来对人进行区分。相反,柯克归纳道,虽然在被征服的基督教土地上以前的法律依然有效——除非国王选择改变这些法律,但是在被征服的异教徒土地上,国王通过其绝对的自由裁量权而直接进行统治:“国王自身及由他所任命的法官将根据自然衡平 (2) 对异教徒及其主张进行裁决,就像在古时候国王处理他们王国类似的例子时一样,在那之前还没有颁布任何确定的国内法。”正如柯克清楚表达的那样,十字军东征的封建话语,既为欧洲殖民化提供了法律支持,又强调了帝国对于原住民臣民所拥有无限权威的根本特点。 31从许多方面来说,柯克对待本土民族的方法不仅反映了伊丽莎白一世时期对爱尔兰的征服,而且反映了正发生于弗吉尼亚和其他殖民地的变化。虽然1606年颁发给弗吉尼亚公司的皇家特许状强调,征服乃是作为一种宗教皈依的途径,但是于1609年沿詹姆斯河流(JamesRiver)殖民地推出的新特许状,却降低了宗教皈依的重要性,而是集中于通过军事控制来制服印第安部落。在托马斯·盖茨(ThomasGates)总督为殖民地颁布的新法律下,关注焦点明显变成了通过武力来迫使本土社会进行效忠。作为被英国君王征服的臣民,印第安部落要向殖民地进贡,而且任何拒绝这样做的部落首领都将被当作囚徒。
然而,尽管原住民群体像盎格鲁定居者一样效忠同一国王,但是人们却不认为他们应该与詹姆斯敦殖民地杂居在一起。按照盖茨法,当印第安人访问詹姆斯敦时,他们需要被押送,在没有总督许可下任何殖民者都不能与之交谈。进而言之,如果定居者试图离开殖民地并在印第安部落中生活,他们可以被处以死罪。因此,印第安人乃英国君王臣民的观念,对他们来说几乎不带有任何保护或权利的意思。它只意味着本土社会或被迫向享有自由裁量权的绝对王权宣誓效忠,或面对持续的战争,而后一种情况则是早期殖民生活中日益残忍、持续存在的因素。 32
在17世纪,对剥夺和虐待原住民的道德辩护,不仅是基于基督教徒—异教徒之间存在区别这一假定。就像对爱尔兰人的征服一样,这些理由利用了有关野蛮与文明的观点。这些观点在很大程度上根据土地利用来界定文明,并且用来强化有关印第安人难以管束的叙述,以及加强针对印第安人自由裁量权的合法性。在卡尔文案大约70年之后,约翰·洛克(John Locke)在其《政府论》(下篇)(SecondTreatise of Government ) 一 书 的 第 五 章 “ 论 财 产 ” ( “OfProperty”)中,为英国的殖民化和定居者对原住民土地的控制,从自然法的高度上阐明了其合法性。 33 洛克本人与美洲殖民化努力之间存在持久的联系,几乎持续到他生命的尽头。在1669年至1675年,洛克是卡罗来纳殖民地业主协会的秘书;在1673年10月至1674年12月,他也是英国贸易和外国种植园委员会(English Council forTrade and Foreign Plantations)的秘书和会计;在1696年至1700年,他是贸易董事会(Board of Trade)秘书,该董事会的前身乃是上 述 英 国 贸 易 和 外 国 种 植 园 委 员 会 。 戴 维 · 阿 米 蒂 奇 ( DavidArmitage)在他的一篇值得关注的发现性文章中提供了大量证据:
1682年夏,当洛克最有可能正在撰写《政府论》(下篇)一书之际,他也正在修改《卡罗来纳基本法》(the Fundamental Constitutionsof Carolina )。这一发现支持了该书第五章中对所谓殖民地所诠释的观点,并有助于解释该书频频引用北美的例子这一现象。 34在该书第五章中,洛克从耕种者的立场为殖民征服辩护,他将野蛮的印第安人区别于文明的定居者。前者给美洲留下的是“荒野丛林和未开垦的荒地”;后者通过勤勉和劳动,把自然变成宝贵的财产。
洛克的观点首先是从私人产权的劳动理论开始的。该理论认为,“上帝把世界赐予人们共有”,以及所有个体都拥有自我维持生计的权利,这二者都是不言而喻的。由于这种权利,洛克认为“不能假定他(上帝)意欲使世界总应是保持共有的、未加开垦的”。洛克因此把私人获取土地看作人类生存之必须。然而,这样的获取唯有当它是个体劳动成果时才是合法的,因为:
每人都有能随时用多少就用有多少的权利,而对于他能以他的劳动予以影响的一切东西,他都享有财产权;凡是他的勤劳所及,以改变自然使其所处的原来状态的一切东西,都是属于他的。 (3)
关键在于,洛克拒绝这样的观念,即个人圈地需要得到他人的同意。只要存在“充足以及留作共有的土地(即可)。如果这样的同意是必须的,那么尽管上帝给予了人们充足的土地,人们还是会饿死”。 35
对洛克来说,北美体现了原始纯朴的自然状态。在北美,土地依然未开垦且充足。无论何人,只要其劳动融入自然之中,都有权利获得(土地)财产权。隐藏在洛克的名言——“开始之际,整个世界都是美洲 (自然状态)”——之中的,是一系列相互关联的结论。首先,因为这样的土地未被占用并为公共所有,所以原住民民族并不拥有英格兰或其定居者务必尊重的土地权。既然上帝将产权赋予“勤劳而理性使用”土地者(而勤劳苦干 既是给予他的称号 ),那么确认懒惰闲散的本地人对土地的占有主张,就既与常识相悖,也不符合更高的自然法。这一观点所蕴含的意思与柯克的观点完全一致,即所有野蛮人的法律事实上都被废除了。就像阿米蒂奇所写的那样,“唯有土地以这种方式被占用之后,世界其他已引入货币经济且土地已变得稀缺的地方的土地,才能够‘按照合约 (compact)和协议'来进行分配”。换言之,既然美洲存在于一种先于私人财产和国内政府的自然状态之中,那么就有必要把本地民族视为不合法的。与柯克的观点相映衬,洛克的结论认为,原住民法律(语言上自相矛盾)对英格兰不构成约束,而且印第安部落不能成为任何有效契约的参与方。通过允许“大片土地 ”撂荒,“(美洲)居民因此没有与世界其他地方的人类一道,同意一起利用其共同财产”,而这是一切合法土地售卖的基础。正如戴维·阿米蒂奇所说,这一观点紧随《卡罗来纳基本法》中的主张,《卡罗来纳基本法》“明确禁止卡罗来纳的定居者通过从本地人那儿‘购买或获得礼物'来拥有或主张拥有任何土地,这是一个唯有英裔美国人之间才能持有契约的明显迹象”。在本质上,洛克对文明—野蛮二分法的实施,以及这种二分法强调固定农业作为政治承认的基础,是对封建征服话语的支持。虽然洛克用了不同的道德语言,但是他同时对定居者扩张和对原住民剥夺提供了辩护。 36在洛克对勤劳与懒惰的区分上,我们甚至能够更清晰地明白这一点。洛克视勤劳与懒惰为区隔定居者与当地人,进而区隔文明与野蛮的基础。按照他的观点,定居者对美洲土地的主张不仅是可以接受的,而且上升到受更高自然法驱使的道德必要性层次:
关于这一点,我还要进一步补充说,一个人基于他的劳动把土地划归私用,并不会减少而是增加了人类的共同积累。因为一英亩被圈用和耕种的土地所能生产的供应人类生活的产品,将比一英亩同样肥沃而共有人任其荒芜不治的土地(说得特别保守些)要多收获十倍。所以那个圈用土地的人将会从十英亩土地上所能得到的生活必需品,比从一百英亩放任自流的土地所得到的更要丰富,真可以说是他给了人类九十英亩土地。 37 (4)
因此,同异教徒皈依计划需要英国征服的方式一样,集体进步之目标也使英裔在未耕作土地上定居成为必要。每种叙述都把定居者社会的对外暴力特点转变为道德要求。正如对不愿皈依基督教的异教徒应该以武力击败一样,不能进行农业产出的野蛮人必须被清除,以让位于勤劳理性的殖民者。
当然,人们应该注意到,洛克的观点产生于北美背景之中,其中定居者有关原住民财产的主张实际上要复杂得多。就像斯图尔特·班纳(Stuart Banner)证明的那样,在整个殖民时期,除直接没收外,出现的普遍土地获取模式是私人购买或原住民社会作为礼物进行赠与。班纳评论道,虽然17世纪的定居者反复宣称,其土地主张并不依赖于原住民的同意与否,但压倒性的趋势是经由法律程序、而非完全征服来获取财产。班纳写道,甚至连弗吉尼亚公司也遵守这一规范,因为“虽然公司竭力为其占有土地的权利进行理论上的辩护,但最终该公司的土地还是从印第安人手中购得的”。紧急情况使得购买土地的理由显得十分明白易懂。殖民地管理当局设法限制与依然强大的原住民群体发生战争。事实上,詹姆斯敦最初需要用死刑来处罚定居者潜逃的事实表明,与在困境中挣扎的这个殖民地相比,当地部落是相对繁荣的。就长期而言或许更为重要的是,购买行为有助于保证定居者土地所有权的有效性以及和平分配。 38尽管事实上土地获取基本上经由法律形式进行,但不应放弃英国人的特权理论。对定居者来说,土地所有权计划是在道德方面理解的,就像理性要求确保财产服务于产业和进步的目标那样。因此,虽然洛克有关与原住民签署所有契约无效的呼吁可能曾受到根本挑战,但是其中隐含的基本原理清楚表明了对原住民进行剥夺这一关键的理论基础。在本质上,英裔将有关财产与进步之间存在的联系,明显假定为原住民—定居者间自然而然的临时性安排。如果这些安排与定居者社会的道德或物质目标发生冲突,就可以对它们进行修改甚或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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