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平民政治的直接回应与永久和平的目标
在工业动荡和人民党反抗的高潮时期,政治和企业精英们意识到,定居者的假设和制度似乎处于极度紧张的状态。但是在他们看来,农民和劳工的抗议,并没有给出一个可行的解决方案;相反,这表明了一种深刻且令人颇感不安的集体生活的分裂。面对国内危机,许多人认为,在定居者社会中积极运用国家暴力是必要的,这只是为了维护其脆弱的稳定性。在过去,定居者帝国的意识形态把两项主要事业结合到了一起:共和主义自由与永久和平。只有使大陆实现和平,并消除所有的外来威胁,定居者才能安全地拥有实现经济独立所需的土地。根据定居主义者的千禧年理论基础,这一领土扩张主义事业将带来持久的安宁,并将使社会内部人享受免于任何外部威胁的国内自由。然而,现如今随着美洲大陆的平息,对于许多法官和政客们来说,确保这种安宁的目标不再围绕由美国原住民或欧洲竞争对手所构成的威胁。相反,他们专注于平息国内的政治和经济混乱。这些混乱由两个原因引起:其一是新的工业条件;其二是农民和工人对独立的期望,与他们所经历的等级制和控制之间的日益脱节。因此,倘若要建立一个永久和平的共和国,就涉及国内的和平事业。这一事业预先假定的是,在国内能够行使一种灵活、可自由裁量的政府权力。特别是法官们开始认为,这种权力最好不是由规定劳动者集体意志的立法多数派来行使,而是由那些能够不受影响、即刻而强有力地对社会混乱做出反应的行政人员来行使。换言之,和平事业既需要在内部运用外部特权,也要求行政部门拥有大得多的政治集权。
至于人民党运动,这种社会秩序的动力,起到了削弱自由公民身份与标志定居者殖民主义分层化臣民身份的二元性架构的作用。当英裔和欧洲的定居者在政治上平等参与,并享有授予正式社会成员的权利保护时,各非定居者群体却在不同程度上是帝国权力的臣民,而这种权力最初来源于英国王权。尽管这种臣民与统治者之间的关系认为双方都有义务和权利,但实际上它为定居者政府提供了广泛的自由裁量权。然而,面对愈加严重的社会崩溃的威胁,遏制冲突的需求意味着要淡化自由公民与分层化臣民之间的界线。因此,无论什么种族或人种,他们都逐渐发现,自己所面临的乃是历史上被认为是殖民性质的自由裁量权统治形式。18世纪晚期,英裔殖民者反抗英国权力的理由,恰恰是因为这个新的全球帝国对所有臣民都施行暴政,不顾及定居者的地位。这些定居的殖民者反而试图捍卫一种等级森严的社会秩序,从而为内部人提供广泛的经济和政治自由。现在,一百年后的今天,就像之前的工业化大英帝国一样,美国已成为一个庞大的多语言社会。在这种背景下,维持政治和经济控制,意味着要开始扩展这种政府特权的模式。而在早些时候,这一特权似乎将王室臣民与君主至高无上的权力绑在了一起。
这一最初举措涉及行政权的崛起,正如19世纪末最高法院关键决议所强调的那样。然而,许多法官和律师仍然希望,扩展这种自由裁量权,在实际上能够捍卫自由劳工对共和主义自治的旧有承诺。就像人民党党员一样,他们试图发展出一种后定居者社会的框架结构,从而依旧维持其与经济独立和自由公民身份理想之间的联系。然而,这些行为体最终并不能解决这些新兴权力模式,与其致力于自由劳工正统论之间的分歧。这种正统性在现代工业时代显得不合时宜,并且它向新一代商人和政治家们表明,需要另一种对自由和帝国的替代性叙述,而这种叙述基本上剥夺了其所依赖的定居者理想。
社会动荡与行政特权的崛起
在19世纪90年代,政府固有的紧急处置权在学理上的发展,凸显了精英阶层一方日益坚信国内自由裁量权的必要性。为对抗国内的危机,要求一种强大而可能不受制约的特权权利,这种权利可以被迅速地用来对社会和平施加影响。这些目标正是塞缪尔·米勒(SamuelMiller)法官1890年关于尼格尔案(In re Neagle)的多数派意见。这些意见既表示了对混乱的忧虑,也表达了对扩大合法的国家强制领域的愿望。 78 该案涉及一名心怀不满的诉讼当事人戴维·特里(David Terry),他曾是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法官。在加州联邦巡回法院任职时,特里威胁要杀死法官菲尔德(Field)。在一次对菲尔德的攻击未遂之后,特里被美国法官随行官戴维·尼格尔(DavidNeagle)射杀。尼格尔受司法部长指派,以保护菲尔德的人身安全。由于特里在当地仍是很受欢迎的人物,随后,尼格尔被加利福尼亚州政府以公然藐视州权利起诉犯了谋杀罪,从而促使尼格尔提交了一份关于非法拘禁联邦人员人身保护令的动议。 79
在提供法律救济方面,米勒认为,虽然国会的法令没有明确授权尼格尔的行动,但这一法定权限从联邦立法中可以推断出来。联邦法律赋予美国法官随行官在各州工作时,与地方行政长官和副手拥有同样的执法权。根据米勒的说法:“如果……加利福尼亚州一名行政长官被授权去做……尼格尔所做之事,……保护法官免受攻击和谋杀,那么尼格尔就有权参照美国法律来做同样的事情。” 80
尽管米勒很容易就此得出结论,但他继续在宪法的“忠于职守”条款之下,对总统的权力进行全面解读。这些权力(同样适用于被任命的行政人员)超出了“包括宪法本身所产生的权利、职责和义务,我们的国际关系和全部防卫,都因宪法之下的政府性质而得以表现出来”。从本质上讲,为应对动荡时刻,总统享有特有的紧急处置权,比如对联邦法官的威胁。米勒写道:“如果在权力范围内没有任何保护法官的手段,这对于宣称自己在其领域内拥有主权并且至高无上的美国政府系统来说,是一种极大的耻辱。”在这样的争论中,米勒实际上把帝国特权话语引入了国内领域,并认为出于必要,行政人员所拥有的权力,必须比条约或国会法令措辞所规定的更大。 81
米勒通过以下方式对此立场进行了辩护,他假设像法官菲尔德一样,美国邮递员是联邦行政人员;如果他们被有组织地“抢劫”“攻击”和“谋杀”,总统毫无疑问可行使特有权利来召集民兵,并提供武装军事保护。 82 虽然该案本身并没有直接解决社会冲突问题,但是米勒认识到,需要在行政部门建立自由裁量权,从而使之作为保护政府机构及其官员、维护公共秩序的一种手段。
然而,克服所有国内威胁的目标付出了高昂的代价。为了唤起人们对一种灵活而强大的紧急处置权的必要性的认识,米勒一下子放弃了结构二元论的基本假定。在他看来,社会平稳似乎需要在国内获得嵌入在帝国特权中的所有权力;正如他假设说明的那样,而这其中甚至包括政府在国内雇佣军队的行政权利,并且无须国会授权。
在关于尼格尔案发生五年后,德布兹案(In re Debs)使人们明确认识到,为了应对工业纷争,需要在国内行使帝国特权。1894年,由当时坚定的人民党支持者尤金·德布兹所领导的美国铁路工会(ARU),发现自己带头对普尔曼公司(Pullman Company)发起了一场声势浩大的工业罢工,以抗议工资被削减20%。随着铁道工人在全国范围内拆卸普尔曼汽车,并阻止运载这些汽车的火车,这次罢工引起了一连串的同情性抵制。在抵制行动的数日里,从芝加哥向西的铁路交通已经完全停摆。由于罢工阻碍了美国邮政的运输,在没有国会任何形式的授权下,总统克利夫兰(Cleveland)依据自己的权力要求禁止罢工。随后,与坚持认为局势稳定的州长和市长的意愿相悖,克利夫兰命令12000名联邦军队前往芝加哥执行禁令。克利夫兰的司法部长理查德·奥尔尼(Richard Olney)本身是一名长期的铁路公司律师,并且他还是多个不同铁路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他声称,根据1792年《叛乱法案》(the 1792 Insurrection Act),总统享有这种紧急处置权。而该法案曾被乔治·华盛顿用以镇压威士忌暴乱(WhiskeyRebellion)。结果,德布兹和美国铁路工会的其他官员,在联邦法院遭到起诉并被判决入狱,而德布兹最终被判处六个月徒刑。在街头,联邦军队介入导致冲突升级,并在7个州造成了超过50名平民死亡。83
在支持这一起诉,并宣布总统的单方面禁令为合宪的过程中,大法官戴维·布鲁尔(David Brewer)领导下的法庭意见坚持认为:
在美国国土的任何地方,可利用国家的全部力量,来强制性地全面而自由行使宪法所赋予其关注的全部国家权力和安全权利。中央政府的强硬手段,可用来清除所有影响州际贸易自由或邮递运输的障碍。如果出现突发事件,国家军队和所有民兵都要服务于国家,从而强制性地使国家法律得到服从。 84
对于最高法院来说,普尔曼罢工以及对它的同情性抵制,“威胁”到邮递运输车,并威胁到政府的运作和官员的安全,这不再像尼格尔案那样只是一种假定了。控制劳工动乱的局面,要求授予行政部门特有的、不受限制的紧急处置权。此外,这不仅需要禁令具备合宪,总统单方面在国内使用军队来镇压罢工的这一行为也必须合宪化。换句话说,法院并不是将注意力集中在随后行动的法律根据上,或者从司法角度评估劳工抗议是否达到真正的“造反”程度,而是为总统提供了近乎无限的权力来使用联邦军队,只要在工业纷争的背景下行政部门认为合适即可。
对于许多人民党党员来说,这样的权力要求集中体现了似乎要将共和主义公民变成依附性臣民这一现象。在汤姆·沃森抨击领土扩张和对全球性权力的欲望的同一篇文章中,他本着尼格尔案和德布兹案的精神,挑出这些司法判决,因为它们是在为美国的封建秩序提供合法辩护,而这种秩序则是基于企业利益和不受限制的总统权力。“这是第一次大胆地通过司法裁决,宣称有组织的资本可以逼迫劳动者,而有组织的劳动者却被禁止进行有效的抗议。旧的贵族权利是‘将劳动者束缚在土地上',而如今在现代企业权利中发现的其孪生兄弟,则是把工人束缚在机器(Engine)上。” 85 对于沃森而言,通过由最高法院宪法化的行政禁令和其他联邦紧急处置权法案,正是政治专制的核心,同时也使得帝国政治面临的道德危险暴露无遗。
除了强调内部约束和外部特权之间的转变之外,尼格尔案和德布兹案还清楚说明了由谁适当行使这一特权的微妙变化。从这个国家的革命建国,到路易斯安那购地案和德雷德·斯科特诉桑福德案判决,特权问题主要涉及国会权力。这些问题围绕着立法多数派是否享有衍生自王室先例和政府特有性质的主权权利。历史上的解决办法,是把国会对特权的行使,限于领土扩张问题和对被排除群体的控制上。然而,社会混乱的现实意味着,政府行动必须是迅速灵活的、能够立即应对危机,并用所有可能的国家暴力工具武装起来。由于这种权力能够最有效地通过行政部门、而非立法部门来行使,因而上述两项最高法院的判决,透露出以下这两种情况在逐渐发生变化,即谁应行使特权权利、谁可能屈服于行政部门的武力。
因此,除了质疑定居者生活的结构性二元论外,法律方面的发展则意味着对政府制度的重组,从而使其更有效地平息动乱和镇压劳工抗议。行政特权的崛起,恰恰发生在农民和工人威胁要接管州和联邦立法机构,并利用公共权力的方式来挑战新兴工业秩序期间,此事殆非巧合。向行政部门投入更大的自由裁量权这一举动,乃是使国家权力工具与民众骚动隔绝开来,并保护政府免受社会动乱力量侵扰的一项直接努力。结果,法官们在使总统特有的紧急处置权合法化的同时,也把已普遍颁布的措施当作非法特权的立法形式而宣布无效,其中包括为工人补偿所做的努力和最高工时法律。对于像沃森这样的民粹主义者来说,这样的发展迎来了一个“君主制”时代,因为权力被隔绝于公民之外,且被集中在甚至愿意动用军事力量来使人们接受企业利益的行政官员手里。 86
工业化、国家监护和离奇的自由劳工正统论
然而,对于捍卫新扩大的总统权力的法官们来说,平定暴乱的目标和诉诸行政特权,是为了防止而非鼓励专制。与劳动骑士团、农场主联盟以及人民党所组织起来的农业及工业工人一样,米勒法官和布鲁尔法官仍对定居者信念坚信不疑,即自由与生产控制密不可分、经济独立乃自由公民身份的伦理基础。对他们来说,这种独立的愿景,仍然与自由放任的市场和自我规制的商业社会中旧的自由劳动信仰紧密相连。而市场具体地体现了自由的特权领域;他们相信,如果任由市场自行发展,它将确保所有辛勤工作的定居者都成为个体业主。因此,任何对由个人所达成的劳动协议的干预,都会使自由公民成为受国家监护者,从而损害他们选择在何种条件下工作的基本权利,并妨碍市场本身的灵敏运行。 87
扩大国内行政特权影响的需要,恰恰是源于这样的观点,即劳工抗议和农业反抗威胁要摧毁自由劳工正统论赖以为基础的商业体系。按照这种观点,那些特有的紧急处置权力,实质上是为共和主义自由和市场特权领域提供保护,从而使其远离专制主义的真正根源——社会动荡和寻求安抚劳工的立法机构。换言之,许多法官想要把国会特权转向行政特权,以期捍卫自由劳动和应对那些威胁到经济自由的未来危机状况。
通过研究屠宰场案(Slaughterhouse Cases,1873年)和洛克纳诉纽约州案(Lochner v. New York,1905年)等判决, 88 以及最高法院评估妇女地位和印第安人地位的裁决,我们可以意识到这一时期持续不断的司法争论,这些争论根植于诸如此类的自由公民身份的共和主义叙述之中。然而,这些法院的意见,尤其是关于洛克纳诉纽约州案的意见,也凸显了在巨大的社会变革下,自由劳工正统论在意识形态方面的不足。由于人民党的挑战不加掩饰,随着雇佣劳动、租赁、企业合并的增加,关于商业自我规制的旧的自由劳工设想,已无法再与集体生活相一致。而平定暴乱似乎只是行政权力的专制主张,而且立法限制体现了司法对民主自治的攻击,而非避免使定居者沦为依附性“被监护者”的努力。从某种意义上说,为了让平定暴乱成为解放事业的一部分,社会精英们将不得不为政府的强制力发展出一种新的、更令人信服的理论,并因此建立成员身份的新伦理基础。
斯蒂芬·菲尔德(Stephen Field)法官在屠宰场案中意义重大的反对意见表明,在对工业化进行全面抨击之前的1873年,自由劳工正统论和立法限制的言辞,仍旧可以表达许多劳动者的社会经验。此案涉及1869年路易斯安那州的一项公司规定法令,该法令同意在新奥尔良对动物离船上岸和屠宰实行为期25年的垄断。在授权特许公司建造一个任何屠夫都能以合理价格使用的大型屠宰场的同时,该法案还禁止任何其他屠宰场继续存在。作为回应,约200名被排除在垄断之外的屠夫质疑该法令,理由是它违反了宪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修正案。在屠宰场案中,最高法院对维持法律的合宪性存在分歧,最终,米勒法官宣布了五人多数意见:由于“(修正案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确立黑人的公民身份”,因此,把对他们的平等保护特权扩大到白人屠夫,“将使得该法院永远(成为)所有合众国法律的永久审查员”。89
在异议中,来自加利福尼亚州的主战派民主党人菲尔德法官,对这种由州授权的垄断,以及以别的群体为代价来使某一群体受益的政府特权,明确表达了一种基本的杰克逊式谨慎态度。对于菲尔德而言,对立法权力施加内部限制,能够确保所有共和国自由公民在自我规制的市场中享有平等竞争、并因此实现经济独立的机会。在他看来,“在对生活的合法追求中……这种免受所有歧视和不公平法令压制的权利平等,乃是美国公民享有的显著特权。对于他们来说,无论何处,他们的追求、职业、娱乐消遣都是选择自由的”。而与共和主义政体的框架相一致,自由是和所有权相互交织在一起的;同时,这也要求个体能够维护对劳动的生产控制。这种控制的丧失则体现了一种“奴役的状态”,并意味着个体“将不会享有自由,也不会享有自由人的特权”。菲尔德呼吁追求个人欲望的权利,为的是保护手工业者和小业主免受由州所支持特权的侵害,为的是重申工作是如何为自由公民身份提供了伦理基础。通过剥夺像屠夫这样的个体业主“(他们)自己的劳动果实”,路易斯安那州的法律侵犯了自由劳工的基本权利,而这一权利是“人类最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之一”。 90
菲尔德的观点体现了对手工业生产大声疾呼的辩护、体现了对自由放任市场与共和主义自由相互兼容的大声疾呼的辩护。正如经典的定居者假定,这些观点的基础,乃是值得拥有完全成员身份者与那些完全被视为从属者之间的根本差别。这一点是显而易见的,因为在屠宰场案判决后的第二天,菲尔德就赞同约瑟夫·布拉德利(JosephBradley ) 法 官 针 对 布 拉 德 韦 尔 诉 伊 利 诺 伊 州 案 ( Bradwell v.Illinois,1873年)的协同意见书。对此,法院从宪法上准许伊利诺伊州的一项法律有效,该法律仅以性别为由否定了女性从事律师职业的权利。虽然自由劳工和追求个人职业的权利可能是共和主义公民身份的基本特征,但它们不适用于那些被视作不配完全包容者。布拉德利重申了强加于女性的与生俱来、不可改变的父权的陈词滥调,他宣布道:
家庭组织的构造是基于神圣的法令和事物的本质。这种构造表明了家庭范围内那些适合属于女性气质的领域和职能……。女性的最重要命运和使命,是去履行妻子和母亲的高尚而温良的职责。这是造物主的法则。 91
与帝国臣民身份相似,处在父权从属者地位的女性因而被排除在经济独立的权益之外。 92 事实上,就像在屠宰场案的异议中,菲尔德对在不同领域中布拉德利观点的赞同,表明了他的杰克逊式思想,即如果要恢复杰克逊党人将选举权扩大至所有白人男性这种主要方法,就需要通过加强家庭中的父权等级制,并将家庭中的夫权控制描述为男性自治能力的证明。
一年后,在迈纳诉哈珀西特案(Minor v. Happersett)中,法院再次利用女性地位问题,重申了管理正式公民与自由公民之间存在的区别。法院经过一致表决裁定,基于本身作为正式公民的地位,女性不享有宪法保障的投票权。首席大法官莫里森·韦特(MorrisonWaite)宣称,作为一个纯粹的法律范畴,“公民”只承载着国家与个人之间的“互惠义务”。在这种情况下,一个人应对国家“忠诚,并有资格得到国家保护”。从本质上讲,正式的公民身份只意味着,在服从关系中,个人与哪个最高统治者联系在一起。根据韦特的说法,作为一个法律问题,“臣民”“居民”和“公民”是可以互换的,是一个取决于“便利性”的名称。 93 选举权只给予特定类别的公民,而非一项涉及最高统治权下所有臣民的权利。韦特明确地将女性公民身份,与爱德华·柯克的旧封建定义结合起来继续进行论述。正如面对自由裁量权的其他群体,作为父权从属者的女性被认为不在拥有完全成员身份之列。因此,国家可以利用各种特权模式,来维持与她们天然依附性相一致的制度性结构。
针对印第安人的新法律体系,则进一步拓展了既是“公民”又是国家依附者的含意。19世纪后期,随着美国大陆被广泛开拓定居,美国政府发现自己面临如何对待遗留下来的美国原住民这一难题。美国政府对此难题的回应是《土地分配法》(the General AllotmentAct),又称《道斯法案》(Dawes Act,1887年);该法案试图改变居留地政策的性质和目标。在此之前,正如马歇尔大法官在切罗基民族诉佐治亚案和伍斯特诉佐治亚案中所明确指出的:居留地的目的是维持对外部人的间接殖民统治。相反,如今《道斯法案》的支持者,则希望能以一种本质上像对待刚获得自由的黑人的方式,将原住民群体融入美国社会之中。19世纪70年代,在印第安人事务局局长弗朗西斯·阿马萨·沃克(Francis Amasa Walker)等基督徒改革家的领导下,该法律试图彻底摧毁部落制(tribal system),并给予印第安人正式的美国公民身份。在罗纳德·高木(Ronald Takaki)看来:
(《道斯法案》)授予总统权力,不经印第安人同意、由总统自行决定将居留地的土地,以每户160英亩分配给印第安人。该法案还将公民身份授予接受分配土地者,以及任何其他愿意放弃其部落、接受“文明生活习惯”的印第安人。此外,该法案还允许联邦政府在征得部落同意后,把“剩余的”居留地土地(即分配后余留的土地),出售给那些土地不超过160英亩的白人定居者,允许联邦政府为印第安人托管从此类交易中获得的金钱,以用于他们的“教育和文明”。
正如1889年《印第安人事务局局长年度报告》(Annual Reportof the Commissioner of Indian Affairs)所指出的那样:“部落关系应该被打破,社会主义应该被摧毁,而家庭以及个人的自主权也应该被取代。” 94
对于原住民来说,这种做法导致的直接后果是毁灭性的,并且使得印第安人的土地被大规模地转移到白人农民、土地投机商和铁路公司的手中。到1900年,仅仅在《道斯法案》通过后的13年里,美国原住民失去了将近一半土地,只还保留了1887年他们拥有的1.38亿英亩土地中的7800万英亩。 95 随着印第安人财产被剥夺、部落结构被清除,同样的问题也发生在妇女、被解放的黑人以及出生于美国的华人身上。而印第安人正式公民身份条款,在何种程度上意味着帝国特权的终结、意味着自由公民身份的提供?与布拉德韦尔诉伊利诺伊州案和迈纳诉哈珀西特案的措辞几乎一样,最高法院通过重新开始将正式公民身份与实质性依附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了回应。在美国诉塞莱斯廷案(United States v. Celestine,1909年)中,布鲁尔法官宣称,公民身份并不能使美国原住民受排他性联邦管辖权的豁免,也不会给他们带来所有给予其他美国公民的那些特权和豁免权。根据布鲁尔的说法,国会的意思并不是“仅仅通过授予公民身份,就完全放弃了对这类依附性种族个体成员的管辖权” 96 。而在1916年,法官威利斯·范·德文特(Willis Van Devanter)在美国诉尼斯案(UnitedStates v. Nice)中宣称:“公民身份与部落的存在或继续保持监护权并不矛盾,因此在没有被完全解放或尚未被移出国会规定的保护范围的情况下,印第安人也可以被授予公民身份。” 97 就典型的定居者而言,作为精心设计的控制结构的组成部分,特权可被合法地用于像美国原住民这样的从属群体身上,这种控制适用于每一依附性人群的特别情况。
尽管如此,根据法院判例和定居者意识形态,如果国家的自由裁量行为对妇女、印第安人和黑人来说是正当的话,那么它就不应该被用来反对自由公民,从而使其沦为受监护的境地。事实上,正是由于法官们要求限制特权,从而保护享有特权的内部人的共和主义自由,才产生了对经济管制的强烈司法批评。对法官们来说,保障自由的公民身份,越来越意味着要对立法多数派进行监督,因为他们的经济行为与只适用于非定居者或妇女的家长式统治十分相似。
没有什么比鲁弗斯·佩卡姆(RufusPeckham)法官在洛克纳诉纽约州案中臭名昭著的判决,更好地说明了这样的企图,即对人们所认为的经济上的家长式统治进行限制。尽管佩卡姆提出的观点与菲尔德的大体一致,但是到了1905年,这些观点对于大多数劳动者的意义却非常不同了。因此,这种愿景所提出的家长式统治的危险性,似乎与新的现实完全不协调。结果,这一判决凸显了这样一个事实,即司法对立法权的抵制,以及对市场作为特权领域的捍卫,已同工作场所的实践活动不再相符。
该案本身涉及1895年纽约州的一项法令。这一法令对工作日10小时工作时间的限制,和工作周60小时工作时间的限制进行监督。因雇佣面包师傅的工时超过每周60小时而被判有罪,约瑟夫·洛克纳(Joseph Lochner)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结果最高法院又以5∶4的判决,裁定该法违反了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和契约自由(liberty ofcontract)。在异议中,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Oliver WendellHolmes)指责大多数人用“赫伯特·斯宾塞先生的社会统计学(Herbert Spencer''s Social Statistics)”代替第十四条修正案,并使宪法屈就于对“这个国家大部分地区并不接受的一种经济理论”
——保守主义的自由放任经济学及伴随它的社会达尔文主义——进行辩护。 98
然而,与霍姆斯指控不同的是,佩卡姆并不认为政府的行为以某种方式违背了不变的经济规律。相反,他试图通过拒绝承认立法机构的特权,来捍卫历史上共和主义的经济独立承诺。对于佩卡姆来说,这样的权力只适用于“国家的被监护者”,即不能成为自由劳工、因而也不能享有作为自治的自由的那些人。与这种政治依附者——理所当然地受到自由裁量权统治的人——相比,自由的个人能够“在没有国家保护,以及不受到干扰他们独立判断和行动的情况下照顾自己”。佩卡姆将面包师傅看作与手工业者、小业主和专业人员一样的同类人,他们控制自身生产劳动的权利,因立法多数受到非法损害。从某种意义上说,佩卡姆认为,1905年纽约州面包师傅的社会地位,相当于1873年路易斯安那州屠夫的社会地位,即他们都是与政府支持的特权主张做斗争的独立业主。佩卡姆在列举其他小型创业者时声称,如果这些法律不被宣布违宪,那么“在这种假定下,印刷工、锡匠、锁匠、木工、家具工、纺织品职员、银行职员、律师、医生,或者几乎任何类型工作的职员,都会受到立法机关权力的控制。任何交易、任何职业、任何谋生方式都无法逃脱这种无处不在的权力”。而最高工时的法律甚至会影响到雇主,最重要的是,它还会限制个人通过在工作中勤奋而长期地继续其认为有意义的工作来实现自我的能力。“不仅雇员的工作时间,而且雇主的工作时间也是可以被管制的。医生、律师、科学家、所有的专业人员,以及运动员和手工业者,都可以被禁止因延时工作而使自己身心俱疲。” 99
然而,佩卡姆观点的基本问题在于,他所认为的面包师乃一独立业主的印象,已经无法反映社会现实。纽约州的面包师傅们既不是小规模的创业者,也不是即将成为手工艺大师的熟练工。他们只是在闷热的、通风恶劣的工厂里长时间工作的工薪阶层。 100 结果,繁重的劳动并没有体现这一点,即个人致力于发展出一门手艺,或通过生产控制来寻找社会意义。这些工人是血汗制度(sweating system)的组成部分,而工厂主试图通过尽可能多地榨取工薪阶层的劳动来降低生产成本。在这种情况下,广泛实施的法律乃是由劳动者自己努力的一部分,以重新拿回对工作条件的控制权;而非由立法机关进行尝试,以便把自由公民变成分层化的臣民,或者变成类似于妇女或美国原住民那样的受国家监护者。
自由劳工正统论与工业实践之间的脱节,使得平息集体生活的努力、将自由裁量权的中心从立法部门转移到行政部门的努力,都丧失了解放性的基础理论。随着社会变化使努力工作和自立的自由劳工魅力(free labor incarnations)变得古怪可笑,政治家、法官和企业商人越来越难以利用人们对个人所有权和生产控制的期望,来为新出现的工业规范辩护,或者为自由公民身份提供伦理基础。因为秩序本身不仅是目的,如此的精英们只得构想出替代性方法,来对国内安宁与紧迫的集体可能性愿景相符进行辩护。如果没有这样的愿景,那么退回到如今不再与社会实践有着重要联系的自由劳工正统论,将会使得自治和独立的共和主义理想精华殆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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