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种观点
目前,关于知识产权的讨论是如此之热烈,以至于我不可能不与支持或是反对某一观点的论调相遇而能够安然地独自思考。 有些人认为,专利和劳动保险形式的知识产权法规是自由世界的祸害,信息提供者(IP)法规并不仅仅是训导,实际上简直就是罪恶,应该尽快地加以铲除。另一些人认为整个世界经济实际上是由知识产权所驱动的。这些人想通过他们的努力来加强 IP 法规的法律地位。 结果是,关于这一问题的争论有时变得非常鲜明。 当然,争论的大多数问题落脚于互联网问题,还有一些问题则着眼于圣何塞的夜生活这一热点问题。在与知识产权法规相关的一些具体问题上,将会有极为热烈的争论。随着人们对于从第一修正案到是否要建立 IP 法案的一切问题的争论渐趋热烈,未来的某个时候有可能会使开放源代码的行为不再出现。 我发现自己在这个问题上已经快要陷于精神分裂了。 其实这并不意味着,就这个问题而言我已经没有了自己的主张:我个人非常强调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但是我自己的观点最终却成为争论双方的两个对立面了。我可以告诉你,这是非常让人困惑的。这意味着我只好同时与双方论了。我以为,这是因为知识产权本身就具有双重性,它是一个矛盾的统一体。 对于许多人,包括对我自己而言,知识产权是有关人类的创造活动的规则 ,是关于那些使我们成为人类――而不是动物(当然,这本身是一件好事)的活动的规则。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知识产权”这一名称本身就是一种侮辱。它并不是如有形财产那样可以出售,它是创造性活动本
身,这是人类所能够做到的最伟大的事情。它是艺术,它是蒙娜丽莎。但它也是一整夜编程工作的结果,它是你作为一个程序员感到极为自豪的最终成果。它是如此珍贵的东西以至于将它出售是不可能的事情。它是作为创造者的你不可剥夺的一部分,使你之所以成为你的一部分。
那种创造――不管它是以绘画、音乐、雕塑、菱或是程序的方式出现,都应当受到尊重:创造者和他所创造的事物之间有着你所无法切断的密切联系。这就像母亲与孩子之间的联系,或者如同中国菜与味精之间的联系。但是与此同时,它却又是世界上每一个人都应当分享的事物,因为它是属于人类共同的。 好吧,让我们换一个角度:如果以每年大约七万亿美元的交易额来看的话,则知识产权是一桩数额巨大的生产。人类的创造活动获得了一个价格标签,而且它居然是异常昂贵的。创造是稀有的,于是它不仅仅是昂贵的,也是相当奢侈的。这一点导致了截然不同的争论和观点完全不同的人群。那些将人类的创造结果称之为是“财产”的人,不用说,便是律师了。 再来看看这一章的标题。持有“财产”观点的人们获胜了(英文“知识产权”[IntellectualProperty]一词中的“property”也是“财产”的意思)。不管怎么说,它们的名字确实有些“尴尬”。
那么问题的症结在何处呢?
知识产权的最为著名的例子是“版权所有”这一提法。 版权所有在法律上很容易获得。你并不需要登记你的版权:你自动就会成为你所从事的任何创造性工作的版权所有者。与其他大多数知识产权法规相比,这一点是版权的一个重要区别,这事实上使个人可以方便地获得其版权。你可以获得一个版权,仅仅是通过著作、绘画或者是创造一个与众不同的事物即可。如果你愿意,你可以加上一个标志,诸如“(c)版权所有,2000,by 某某某。”但是坦白地说,你并不需要这样做。不管你说不说,你都拥有版权。以这种方式说出来,只是使得人们如果需要使用人的创造成果的话,能够更方便地联系到你。
当然,仅仅拥有版权本身并不是非常有价值的。然而事实是,你拥有你所创造的东西就意味着你可以控制它的使用。例如,你有权将这一艺术成果出售给其他人,而且在这个问题上,除了美国国税局以外,任何人都不会说什么。但是,它其实并不仅仅是钱的问题,而是其他人在同样的问题上陷于困惑时帮他们解决了问题,省却了时间与精力。 例如,你可以以版权所有者的身份来使用你的权利,试着去做一些更为有意义的事情,而不仅仅是将其出售,你可以将它授权给别人使用,这比出售它更好。与出售你的艺术成果不同,你能够出售许可证给别人以让他有权对其做某做事情,而你仍然保有版权。简单地说,你可以拥有你的蛋糕,也可以吃了它。这也是微软世界是何以被创造出来的原因:无限地出售许可证以便可以让大家使用某种东西,而事实上自己又毫无损失。难怪人们会喜欢他们自己的这种财产。
是否有人已经注意到这其中的问题了呢?如果你到目前为止并没有看出任何异常,我可以将其中的微妙之处卖给你。
知识产权的基本问题在于它自身:你作为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可以永远地出售它,而称自己却什么也没有推动。你无需冒任何风险。 事实上,你有权决定你的许可证的书写方式,你可以用这样一种方法来收发室,基本意思是:即使版权有问题,你也无需为止而负任何责任。听起来有些荒谬是不是?想必你已经感到惊讶了。
其缺陷是:顾客得不到保护,事情变得更为糟糕。产权所有者不但可以毫无损失地出售其产权,而且他还有权利起诉那些出售与其产权相似的产权的人们。很显然,产权所有者对于从其产品中衍生的产品拥有权利。 很显然,事情没那么简单。你如何来界定领悟与复制?如果不同的人们产生出相似的主意的话,那又该作如何处理?谁将能得到那份厚礼以至于可以一而再再而三地出售?而且还可以告诉别人抵制其他人的类似创造?不仅仅是消费者的权益没有得到保护,其他具有创造性的人们也没有在“知识产权”的名义下得到保护。 在这一点上使讨论变得有些龌龊的是,许多要求加强知识产权立法的讨论是基于这样一种观点,即:给创造者和艺术家以更多的“保护”。而人们似乎不曾、或者说是从未意识到,这样一种强有力的权利导致一些人剥夺了另一些人的权利。 也许我们并不会感到惊讶,那些要求实行更为严格的知识产权法的支持者们正是那些从中得益最多的机构。它们可不是艺术家和创造者本身,而是信息提供者的票据交易所:公司是靠其他人的创造性而生存的。哦,对了,还有律师们。最终的结果呢?版权法修正案就像是臭名昭著的数字化千年版权法案(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或 DMCA)一样, 后者甚至剥夺了消费者使用有版权物品的最后一丝权益。 现在,如果你得出我认为版权实际上是有害的结论,那么你错了。恰恰相反,我热爱版权。
我只是认为没必要将版权所有者的权利无限扩大。不要扩大到将消费者的权利都被剥夺殆尽。
我这么说并不仅仅是作为一个消费者而言,而且我也作为一个拥有 创造者,不管是以这本书的作者还是以 Linux 系统的创造者的面目出现。 我作为一个版权所有者,有我自己的权利。但是权利是与相位的,或者像他们以一种相近的说法所说的那样,位高则任重。要负责地使用这些权利,而不是将他们视为对付那些没有这种权利的人们的武器。正如一位伟大的美国哲学家曾经说到的那样:“不要问版权能够给你带来什么,而要问问你能够为你的版权做些什么。”
最后,版权是一种相当适度的、循规蹈矩的知识产权形式。即使出现了如“数字化千年版权法案”那样的事情,“适度使用”这一提法也依然存在。拥有一项版权并不是给予版权所有者的成果以全部的权利。
而对于专利、商标和商业秘密,情形则不同:它们是信息提供者的杀手锏。 对于软件专利的讨论――尤其是在技术圈子内――变得如此激烈,以至于它被视为是在文雅的公司内不应该被讨论的主题之一。当然此类话题还有枪支管制、流产权利、医用大麻以及百事可乐是不是比可口可乐味道更好等等。其原因在于,专利在许多方面对于新创造的东西给予了类似于版权保护的控制,然而却很少能够有像版权保护一样的弥补措施。 对于专利,一个最为尴尬的争论在于它与版权不同。你并不是仅仅创造了某种新的事物就可以获得专利。不是这样的,在你获得专利之前,你必须在专利局的办公室里经历痛苦而漫长的填表过程。顺便说一下,在专利局办公室等待有点像是在车辆管理局排队。但你必须意识到你将面临十二个专利律师,而且这个队有可能要排上两年之久。简言之,这并不像是在星期五晚上仅仅是自娱自乐的某种事情那么简单有趣。 然而雪上加霜的是,专利局办公室并不必然拥有资源可以用来核查你的新发明专利是否真的那么完美无缺。问题并不在于他们没有爱因斯坦来为他们工作,而在于对于新事物的恰当审查本身是有困难的。这就意味着在许多情形下,一些明显虚假的专利也会被接受。也许可以把专利局想象成邮局,在那里面,来来去去的什么人都有。 因此,结果会怎样呢?很显然,只有极少的个人获得了专利。另一方面,公司却获得了大量的专利。这些专利是他们用来对付其他公司的有力武器,可以威胁别人因专利侵权而要面临起诉。现今的专利系统基本上可以说是信息提供者这间的冷战,而不是他们之前的核战争。
目前这种情况也不见得比过去的冷战好。那些挤在防弹掩体中的人们正是个人创造者,他们不得不对付一个几近疯狂的系统。他们缺乏足够的资源,无法拥有大量律师来对付繁琐的专利申请过程。
现在,如果你想避免专利申请过程中的麻烦,你可以采用更为厉害的手段: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的优点在于,你不必担心什么商业秘密办公室或者类似的机构:你只需要将其封存起来,然后就不必顾虑那么多了。你仍然可以将它告诉别人,但你不必在告诉他们的同时说这是商业秘密。
过去人们一直是这样做的,实际上这也就是法规之所以被引入的原因所在。为了鼓励个人和公司公开其秘密,专利法允许在一定期限内保护市场――如果你公开你所拥有的秘密的话。
一个针锋相对的基本形式是:你告诉大家你是如何做成某事的,那么我们就允许你拥有一定年限的特殊权利。
在专利产生之前,人们会充满猜忌地保守他们自己的技术优势,一直到将它们带入坟墓。很显然,那是不利于技术进步的,因为有前途的技术从来没有向其他人公开过。对于专利特权的承诺使得专利成为将秘密告诉大家的一种强有力的刺激,因为你再也不用担心你的竞争对手会发现你在做什么了――在这 上,如果你不这样做的话,你就会失去对你的成果的保护。
然而,那是过去,现在情形不同了。如今,即使是商业秘密也有了法律保护,尽管它们的理由世人无法理解。任何人都能够意识到,一旦秘密被公开的话,那就不再成其为秘密了。在知识产权法规中,却存在着一个奇异的、扭曲的例外情形,那就是,即使每个人都知道了这些秘密是什么,而它们却依然可以继续是秘密。如果你恰巧为某一不恰当的雇主服务的话,那么你头脑中的知识甚至可以让你吃官司。 一些知识产权法规显然让人感到恐怖。 很大程度上,在这场知识产权战争中寻求和平的解决之道正是公开源代码所努力的目标。尽管许多人对于公开源代码原真正目的有他们自己的看法,但在许多方面你可以将它看作是一种高技术缓和方案,是对于在这场知识产权战斗中将产权作为武器这一做法的一种否定。
因此,正如一句古老的咒语所说的那样:要做爱,不要战争。只不过我们所言是在一个更为抽象的层次上而已(考虑到我所知道的一些可笑的人们,这也许太抽象了)。 但是,正如任何主要的哲学断裂带一样,故事总是有其另一面。这就是我明显的精神分裂的根源所在。
我曾经尝试着解释为什么许多人觉得知识产权、尤其是强化知识产权法规显然是有害的。在赞成公开源代码的人群中(坦白地说,包括许多在些群体以外的人),对于其中的许多人来说,没有比看到彻底销毁所有原子弹和彻底废除知识产权冷战更为高兴的事情了。 同一事物的另一面在于,的确,知识产权可能是不公平的,的确,知识产权法规在很大程度上将其目标定位于大公司而不是消费者权利,甚至也不是个人著作者或创新者。然而其主体是积极有利的。知识产权集中于强有力的权利之上,与之相对应的事实是这一强有力的武器在市场上是如此的有效。核武器是冷战时代的终极力量,同样的原因使得知识产权在技术战争时代里大受欢迎。
技术也就因此而被出售了。
它不实生了一个强有力的正反馈循环。由于知识产权是如此好的一个财源,于是乎大量的人力就投入到创造更多的知识产权的过程中去了。恰恰这一事实是至关重要的。战争戏剧般地成为了工程创新和大飞跃的根源所在(计算机本身最初开发的目的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用于纯军事目的),同样的道理,知识产权的虚拟战争也有利于发动竞争引擎,给技术发展带来前所未有的资源。这是一件好事。 当然,我,作为一个势利的知识分子,相信仅仅是源源不断地提供资源并不能够必然地导致真正的创新。看一看如今的音乐行业就会明白这一点。每年有大量的美元投入到寻找下一个热门歌手之上――然而没有人会真正认为辣妹演唱组(由于他们对于艺术的贡献而获得了许多巨额报酬)能够与沃尔夫冈?莫扎特(他死于贫困)的音乐相提并论。因此,对某一想法投入大量的钱财,并不必然产生杰出的天才。 然而知识分子式的势利――“你并不能购买到天才”这一哲学观点――在长期的商业模式中却并不真正有效。创新的源泉并不是太复杂以至于无法预测,也并不是太困难以至于无法得出可靠的结论。于是,长期的计划就不应当将精力集中于纯天才的前途发展上。现今的技术发展(很悲哀,音乐也是如此)并不依赖于爱因斯坦和莫扎特,而是依赖于大量的默默工作的工程师们(对于音乐来说,要依赖于有良好天赋的女性)。他们也许并不引人注目,但却正是他们偶尔会发出灿烂的火花。额外增加的资源并不必然成就伟大艺术,但却造就了缓慢而平稳的进步。最终,这才是最佳的。 “默默的工程师”这一提法也许没有“怪异的天才”这一提法那么具有浪漫的吸引力。想想有多少“疯狂的科学家”之类的电影被制造出来,与此相对照的是,又有多少“默默工作的工程师”之类的电影呢?然而,当话题转到商业上时,你所需要的是时不时出现的天才的火花,但你更需要的是在很长的一段时期内持续不断的小的改进与提高。 而这就是知识产权力量的光芒所在:通过使它变得有利可图,它已经成为了现代技术公司的圣杯,维持着这一庞大机器的运转。因此,由于对信息提供者加以了保护,理平稳的进步过程在不受阻碍地继续着。知识产权也许不再像我们所期待的那样有利,但它是可靠的。 因此我看到了问题的两面性。尽管我不得不承认,我宁愿看到更为有趣、更鼓舞人心的技术世界。在这个世界时在,经济因素并不总是那些获胜的因素。我有一个梦想――有一天,信息提供者法规是由道义来制定,而不是由那些获得了最大份额蛋糕的人来制定。 相信我,我懂得经济问题。与此同时,我禁不住地希望,经济问题不要对现代知识产权法规产生如此大的负面。强化知识产权所有权的金钱刺激,以及用法律文本来表达“公平使用”
与“道义”的困难,导致了有关信息提供者的两种急诊之间越来越大的分歧。就像是两位邻居之间的争吵一样,没有任何一方愿意承认恰当的解决方案有可能会存在于两个极端之间的某个地方。
显然,金钱刺激在这方面表现得很好。问题在于,何种知识产权法规能够推进发展?无疑地,贪婪地攫取钱财的兴趣恰恰能够促进这一点。 这一问题由于以下事实的出现而变得更加突出:现代技术(尤其是互联网技术)正在削弱许多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形式,而且这种速度是我们所无法预料的。在许多方面没有人能够做出预测。我的意思是,人们能够想象居住在中西部的祖母们将会把绣花针技术应用于互联网么?复制艺术作品的能力――和技术本身――在很大规模上已经变得如此广泛并且易于获得,以至于拥有既定信息提供者的机构们东奔西跑,竭尽所能以支持他们的兴趣。他们全力以赴地禁止类似的复制,并引入新措施来禁止能够用于盗版的技术的应用。 上述情形有什么问题呢?问题在于,虽然大量的新措施使非法使用他人的知识产权变得更加困难,但同时也使得合法使用他人的知识产权变得更加困难。在 Linux 世界里正在发生着的经典案例便是所谓的 DeCSS 诉讼。 在 DeCSS 案例中,那些从事 DVD 影片解码技术研究的人们被娱乐行业起诉,理由是前者使得人们可以在互联网络中获得代码。在此案中,该项目的终极目标完全是合法的这一点其实都已无关紧要。事实是,该项目研究可能会潜在地用于非法目的。这一点便利即使是传播何处可以找到解码指令这类信息的行为在美国都是不合法的(DeCSS 这一名称来源于解开DVD 内容不规则性系统这一项目,托它的福,你才可以在计算机上观看影片)。 这是一个极好的例子。知识产权法规并不用来促进创新,而是用于控制市场并控制消费者所能够做和所不能够的事情。这也是一个知识产权法规走得过了头的例子。 那么还有没有其他的选择余地呢?想象一下能够实际上将其他人的权利考虑进去的知识产权法规。想象一下 IP 法规鼓励开放和共享。当然你依然可以有你自己的秘密,不管它们是技术上的还是宗教上的,但你不应该用法律的形式来保护这类秘密。 当然,我明白。我是多么的不切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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