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Linux 能换来金钱吗?
那时,互联网上正有一个恶作剧在盛行。 据说有个叫克雷格的可怜男孩得了癌症,正在死亡线上挣扎,而在网民中则流传着一个连锁邮件,让人们向这个男孩邮寄明信片以表示对他的支持。实际上这是某人的一个恶作剧,可能根本就没有克雷格这么个人,更别提什么癌症了。但是这一呼吁竟招来了上百万张明信片。所以我半开玩笑寺要求使用 Linux 的人给我寄明信片,而不用给钱。这像是一个人们会感叹“哦,上帝,又是一个要明信片的家伙!”的玩笑。在那时的个人电脑世界中,有一个有关软件共享的牢固传统。你下载了一个程序,就应该给作者寄回十块钱左右的回报。所以我收到了很多邮件问我是否要人们给我寄三十块钱。就是在这种情况下,我觉得必须说点什么了。
现在回想起来,我觉得那些钱一定会很有用的。我已欠了大约五千美元的学生货款,同时每个月要为我的电脑支付约五十美元。我另外的主要消费是比萨饼和啤酒。但是由于开发Linux,我那时没有时间外出,最多每周出去一次。我不花钱约女孩子,把钱都花在了为我的电脑增加硬件上。也许要是换一个人,就会向大家要钱了,哪怕是为了减轻他那日夜辛苦劳动的单身母亲的负担呢?唉,我那时却没有想到这一点。去告我吧! 那时,我更想知道都有哪儿的人在使用 Linux。与收到钱相比,我更喜欢收到明信片。事实上,明信片确实在滚滚而来,从新西兰、从日本、从荷兰和美国。萨拉曾偶尔象征性地去取取信,突然意识到那总和他争吵的哥哥竟有来自那么遥远的朋友。那是她第一次认识到,在我总是占用电话线的时间里,我可能是在做一件会很有用的事情。那些明信片加起来足有几千封,但它们现在早已不知去向了,一定是在我某次搬家时丢掉了。我的朋友艾温坦说,我是他所见过的最不怀旧的人。
实际上,我不要钱还有很多原因。在最初发布 Linux 的时候,我觉得自己是在沿着几个世纪以来的科学家们和其他学术界人士的脚印在前进,而他们的成就往往建立在别人所打下的基础上――用牛顿的话来说,我是站在巨人的肩膀上。这样做,我不仅仅是在与别人分离我的成果,别人也将会觉得我的工作是有用的。我还想听到反响(当然,是想听到赞扬)。朝那些可能会帮助我改进工作的反馈信息要钱是没有。我想,如果我不是长在芬兰,我的态度会不完全不同。在芬兰,只是一个人稍微显露出一丝贪心的迹象,人们就会视之为可疑而不会羡嫉(自从诺基亚电话公司开始赚整个世界的钱并充实了很多芬兰人的钱包之后,这一点已经有了一些变化)。并且,对了,如果我不是在顽固的学究祖父和共产主义立场的父亲影响下成长起来的话,无疑我会对这件不要钱的事持不同态度。 无论如何,我不想把 Linux 卖掉,我也不想失去对它的控制权。也就是说,我不想别人把它买掉。早在九月上传每一个版本时,我就在有关复制的文件中表明了这个版权声明。根据十九世纪的波恩公约,除非你将其出卖,你拥有自己所创造的一切东西的版权。作为版权所有者,我开始定下了以下关于 Linux 的规则: 1、人们可以免费使用该操作系统,但不得将它作为商品。 2、 对其所作的改动和改进,必须以源代码的形式将其公开(而不是二进制,这是不公开的。) 3、如果不同意以上规定,则无权对它进行复制或从事任何行为。 你不妨自己设想一下。你为这个程序倾注了六个月的心血,你希望它是有用的,并且自己也能从中有所收获,但你肯定不想让它白白被人占去便宜。我想让大家都能够看到它和使用它,同时也可以随意对其进行改动和改进。但是,我也希望能确保我自己可以及时了解他们做过哪些改动。我希望自己有权使用源程序,这样,假如别人做了什么改进,我也可以利用它。
我认为,要使 Linux 发展成最完美的技术就必须保持它的纯洁性。如果有铜臭渗透进来,事情就要变黑暗了。所以,如果不让钱的问题掺和进来,就不会有贪欲的参与。 尽管我没兴趣拿 Linux 去赚钱,但别的人却不这么认为,他们在给别人一份已经下载到软盘上的拷贝时都要索取回报。到了二月份,参加 UNIX 用户会议的人,几乎人人手上都有一张装有 Linux 系统的软盘。这些人也问我,他们能不能把 Linux 作为商品出售,比如说,只要五块钱,为的是收回软盘和时间上的成本。这听起来还有点道理,但问题在于,这样做就会侵犯了我的版权。
显然,我已经到了反思“Linux 是非卖品”这一立场的时候了。 那时,Linux 已经在网上引发了很多讨论,这使得我很自信,再没有人能够窃取我的劳动成果了――而这曾经是我最大的担忧。至少,假如真有谁这样做了,他也难逃众人的谴责。
如果有人想篡夺 Linux 并将其变为一个商业项目,必将会在网上掀起黑客的反对潮,会有无数黑客似的人物大声斥责道:“嘿,那是 Linux,住手。”当然,措辞可不会如此文雅。 事情的发展已经势不可挡:世界各地的黑客们每天都在共同分享彼此提出的修改建议。 我们正在集体创造一个最好的操作系统,这种发展轨道已经不可改变。正因为如此――因为Linux 已广为人知,我才觉得把它作为商品也是可以接受的。 但是,在使我自己看起来像个慈善先生之前,还有另一个关键的因素使我做出了这一决定。
事实是,为了使 Linux 有用,我曾依赖过很多在网上免费下载的工具――我把自己放到了巨人的肩膀上。这些免费软件中最重要的是 GCC 编译器,它是理查德?斯多曼的杰作,并且已经在公共执照协会(GPL)上注册了版权。在 GPL 条款之下,钱不是问题,只要有人愿意买,你可以卖一百万美元。但是,你必须提供软件来源。而得到或买到你的来源的人,将拥有和你一样多的对于该程序的。这实在是很高明的一招。我认可 GPL 的原则,但是和那些认为所有的软件创新都应该在 GPL 下向全世界公开的顽固的 GPL 信仰者不同,我认为发明者本人有决定如何处置自己的发明的权利。 于是,我抛弃了自己旧有的版权声明,采纳了 GPL 的内容,一个斯多曼也曾经和他的律师一道签署过的文件(因为有律师的参与,该文件被搞得洋洋洒洒有好几页)。 新的版权声明被放进了 0.12 版本中。但是,我记得在发布当晚我从睡梦中醒来,想到商业利益将可能有点古怪,因为当时所涉及的商业利益真是不多。但不知怎的,我觉得自己应该小心。我的担心之一是――现在仍然是――有人将丝毫不尊重我的版权地将 Linux 掳去。我担心,在现实中,如果有个美国人侵犯了我的版权,我无法对其提起诉讼。现在这仍是我的担心。状告某人侵权很容易,而我的担心是,有的人会即使被起诉也继续从事这种违法行为,除非加诸某种强制执行的法律行动他们才会停止。同时我也不断地担心,在像中国这样的地方,企业并不承认 GPL 的效力,从而也不会尊重我的版权。 事实上,这些地方的法律体系对侵犯版权的制止在当时并不得力(中国已经签署了一系列的国际公约,林纳斯在这里谈的是 1991 年的情况――译注),而且,为防止违法行为的投入在这些地方被认为是不划算的。大软件公司和唱片公司曾作过努力,但是成效不大。 不过,事实减轻了我的担忧。有的人确实会暂时侵犯我的版权,但是他们往往也是那些尊重版权、反馈改进意见、使系统功能得以提高的人。他们将是系统升级过程中的一分子。相反,那些不尊重版权的人们则不会利用这些升级,他们的顾客也会离他们而去――我希望。 总的来说,我从两个方面看版权。比如一个每月挣五十美元的人,他可能会为一个软件花费二百五十美元吗?如果花一点钱买非法拷贝软件,而把五个月的工资用于吃饱肚子,我一点不觉得他不道德。这种侵权是道义上可以接受的。去追捕这种“侵权者”是不道德的,更不要说简直就是愚蠢的。就 Linux 而言,谁在乎如果只将其用于个人目的时,一个人是否真正遵循了 GPL 呢?那些想藉此赚大钱的人们,才是真正不道德的,不管他们是在美国还是非洲,也不管程度如何。
贪欲从来就不是善的。
本书评论